貪汙40萬惠農補償金 四名村幹部獲刑並被處罰金

本報訊(記者高伊洛)記者昨天從秭歸縣法院獲悉:秭歸茅坪鎮某村原四名村幹部單獨或共同貪汙惠農補償資金40餘萬元,日前被秭歸法院分別判處二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鄭某在擔任秭歸縣茅坪鎮某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退耕還林、公益林、安全飲水等惠農項目管理過程中,夥同時任村委會副主任兼治調委員徐某、村黨總支委員、村委會財經委員傅某、村委會婦女計生委員王某,在該村實施的生態公益林、長江防護造林、退耕還林等項目中,採用虛報冒領和單獨侵吞的方式,套取惠農補償資金54萬餘元。除部分資金用於村集體開支等支出外,被告人鄭某單獨或與其他村幹部共同侵吞國家惠農補償資金40餘萬元,徐某、傅某、王某參與共同貪汙10餘萬元,其中鄭某個人實得31.45萬元。

秭歸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作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或參與他人非法騙取國家資金,數額巨大或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並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分別對被告人鄭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傅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上述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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