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

近期,車律師將推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權利系列問答。當我們遭遇犯罪行為侵害時,悲慟之餘,法律還賦予我們在各個階段的各項權利。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取得法律救濟,敬請關注車律師系列問答之刑事案件被害人權利~


一、刑事被害人在控告、報案時享有哪些權利?

如果說立案開啟了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扇大門,那麼被害人的控告、報案往往就是開啟大門的一把鑰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上述條文的主要內容可作如下歸納:

1.被害人的報案、控告的形式不限,書面和口頭均可;

2.被害人的報案、控告指向的機關不限,公檢法三機關均可。

無論是屬於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也無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還是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首先受理的義務。

對於被害人報案、控告,公檢法都不應以嚴格的標準來限定被害人,不能出現公安司法機關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互相推諉不僅會傷害被害人的感情,而且還會遺失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時機。

在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後向國家權力機關“求救”的第一個環節,實不該遭遇“閉門羹”或者“冷麵孔”。

3.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和安全保障。

公檢法機關應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被害人在控告、報案後遭到打擊報復。

二、刑事被害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時享有哪些救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

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上述規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就會立案,並不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檢法機關在接受被害人報案、控告之後,應該嚴格依法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而不能自行修改或者制定立案標準。

當公安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時,被害人享有下列權利:

1.知情權

被害人首先具有知情權,即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不立案的決定和原因通知被害人。

2.申請複議權

如果被害人選擇行政複議的方式,那麼將由原來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自行檢查,自己監督自己。然而,這種途徑具有一定弊端,因為儘管可以事後申請上一級機關複核,但效果顯然要大打折扣。就像自己的缺點自己很難看到一樣,自己的錯誤往往也很自己發現和糾正,所以被害人的這種救濟權利很難說不會流於形式。

3.申請立案監督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負有監督職權,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的一種。因此,當被害人的案件在公安機關無法立案時,還可尋求檢察機關的幫助。

最後,車律師想告訴大家,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不僅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保障其合法行為不受侵犯;而且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被害人同樣可以委託律師,幫助自己實現法律救濟。

下期將繼續推出,車律師系列問答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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