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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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特征:一、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绝 大多数不走再审程序;三、是本级人民法院长、上级法院、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四、是按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五、再审案件为防止原审判人员主观先入为主,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按二审程序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则不能上诉。总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纠错程序,绝大多数案件是在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情况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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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在审级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废弃或者变更。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再审程序正是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通道”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的。

当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胁时,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该裁判错误。显然,在程序的启动原因方面,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当事人基于诉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的差异。

4、再审主要有三种形式: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

1)、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不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再审案件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

3)、审判程序不同

再审案件的审判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4)、再审提起的期限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京悦所 徐凯欣、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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