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檢查院不批捕,意味著不用判刑嗎?

反恐金鷹


被取保的一般都是在三十七天被取保候審,取保後並不一定不判刑,只能說是判緩刑還是實刑。

被取保的一般都是這幾種人:第一種就是公安把案子移送檢察院以後,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實就是找個臺階下,總不能把你無罪釋放吧,然後把你取保出去,這個開庭以後一般都會判緩刑,不會判實刑。


第二種就是犯罪證據也夠充分,但是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危害性極小,檢察院案件比較多,比較忙,這種小案子也會讓你先取保。

第三種就是有疾病的那種,比如先天性心脹病這類的,看守所也怕你在裡面會出事情,也不想收這種人,因此這種深有疾病的一般也會給取保!

我見過一個特殊案例,在看守所羈押了三個多月被取保的,一個老人家因為阻擋工程車拆遷,用自己家裡的糞潑到挖機車上,挖機竟然莫名其妙的壞了,被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抓以後公安問他有沒有認識到錯誤,讓他寫一份保證書就放他出去,這老頭也很犟就不籤,所以一直被關著,本來一個月內就可以出去的,最後關了三個多月,最後三個月後實在受不了看守所的生活就妥協了,簽了一份保證書,一份道歉書檢察院就把他取保出去了,當時檢察院看他年齡大,也不是故意犯罪,又寫了保證書,就給取保了!

被取保以後並不是說不用判刑,開庭的時候當事人必須到場,判緩刑的佔大多數,但是當場收監被判實刑的也很多!

今天就講到這裡,大家有什麼疑惑可以關注我給我留言,有問必答!



石頭聊案件


取保候審並不代表不判刑,這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關糸。

不批捕類的取保候審有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構成犯罪而被取保候審;

第二種情形,犯罪成立,但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而被取保候審;

第三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者另有其人而被取保候審,這種情況本應撤銷案件的,但司法實務中,很多時候是先取保候審,然後在某時再撒銷案件。

如果是第三種情形,就不用判刑了。

如果是第二種事形,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安機關都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的,也是不用判刑的。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提起公訴)的,就可能判刑了。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就比較複雜了:

1.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了證據鏈條的,可能會重新呈捕,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的,並且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險性"這種情形的,就可能批准逮捕,然後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然後判刑。

2.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了證據鏈條的,可能也會不呈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罪名成立,並且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這種情形的,就可能提起公訴,然後判刑。

3.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還是沒有實質性收穫,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繼續取保候審,直到某天撤銷案件。

嚴格來說,提起公訴了,也未必判刑的。

譬如,法院判決無罪的,不用判刑;

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不用判刑;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即定罪免罰的,也算是不用判刑吧,但有案底;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僅是適用附加刑,沒有適用主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後果與不判刑一樣的,但是有案底;

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但是適用緩刑的,也是不用坐牢的,後果與不判刑一樣的,但是有案底。


毒辯律師王如僧


法律微言從事過檢察工作,這個問題最有資格回答你:

1.取保候審是手段,為了保證刑事案件能夠順利進行;

2.不批准逮捕,不代表無罪,情況很多;

3.逮捕也是刑事強制措施,雖然跟案情和證據有些關係,但並不代表不會移送審查起訴,到法院判決階段。

法律微言詳細解釋一下:

1.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偵查(公安階段),起訴(檢察院階段),判決(法院階段)。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是手段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保證案件能夠順利進行下去;

2.在任何階段,都可以由司法機關來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原來取保候審的,在審查起訴時候,覺得有逮捕必要,可以批准逮捕。

在司法時間中,公安機關是決定案件存在與否的機關,只有他們立案了,才會啟動刑事程序。在這個程序一啟動的時候,公安機關一般會先選擇刑事拘留,但拘留最長37天,因此在拘留之後,要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3.此時,公安機關會根據案情和證據情況,做出選擇,報檢察院批捕部門申請逮捕,或者直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一般情況下,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態度很好,能夠保證隨時到案的,公安機關會做取保候審,不去報捕。

如果那種容易逃跑的,或者案情較重的案件,公安機關就會報檢察院批捕(只有檢察院有逮捕權,公安沒有)。

4.檢察院的批捕部門只有兩個選擇,決定逮捕和決定不予逮捕。

逮捕就不說了,重點說一說不予逮捕的情形。

主要分為兩大類,檢察院認為有罪但不批准逮捕;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批准逮捕。

(1)有罪而不捕又分為四種情況:

其一,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捕;比如肯定會被判管制,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的婦女,或者病的很重。

其二,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不捕;比如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未成年老年人的唯一撫養人等等。

其三,不捕直訴案件。就是公安局沒有報捕程序,直接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的案件。

其四,罪行較輕,沒必要捕。

(2)無罪也有四種情形:

其一,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而不予批准逮捕;

其二,涉案行為人雖存在犯罪行為,但並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其三,涉案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而不予批准逮捕;

其四,“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所以,不逮捕,並不代表著不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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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不聳聽


正常來講,對於很大多數情況是這樣的,不批捕,取保滿一年後,就會解除強制措施,公安會撤案。但是,理論上,還有不捕直訴的情形,就是不經逮捕,也可以被起訴,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是確實存在,但比較少見。

理論上不批捕是很複雜的問題,它涉及到哪種原因的不批捕,只有法定不起訴的不批捕才是最徹底無憂的,手機打字麻煩,就不再為大家百度法條了,有興趣的可自行百度刑訴法關於不起訴的法條。


李偉非法集資案辯護


先更正一下哈,應該是“檢察院”。對於檢察院不批捕後取保候審與最後的定罪量刑之間的關聯性,應區分不批准逮捕原因的不同而分別討論:

第一是比較常見的類型,就是在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審查逮捕後,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這個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未達到批捕的證明標準的,就會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即所謂的“存疑不捕”。偵查機關根據檢察機關這個不捕決定應當在24小時內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的,一般會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極少數會直接釋放)。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會根據檢察機關在不捕時向偵查機關送達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繼續偵查。如果在後續的補充偵查中沒有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一般就會撤案處理;相反,如果收集到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偵查機關可以重新提請審查逮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第二種情形是審查逮捕時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實犯罪事實,但是因為案件罪名屬於輕罪和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和解等情形等因素,不羈壓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就會認為這個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而作出不批捕決定,即所謂的“相對不捕”。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犯罪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但案件還是會繼續走程序的,即依然會被移送審查起訴(有可能會被相相對不起訴)。如果經審查符合起訴的,也依然會移送法院審判(當然有可能判處緩刑);

第三種情形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有社會危險性,本應逮捕但因為身體原因不適宜羈壓的,也會被檢察機關不捕而被取保候審(很多情況下是監視居住)。但不會因為身體原因而放縱犯罪,案件依然會如第二種情形進行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

綜上,即使是因檢察機關不批捕而取保候審的,也並不意味著不用判刑。

希望以上分析對題主有所幫助。分析不對的地方也請大家指正,也歡迎關注、評論。謝謝!


茂名supereasy


不批捕的原因有三種,第一種檢察院認為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第二種是證據不足不批捕,第三種是情節較輕,採取取保候審可以保證訴訟正常進行。如果不批捕是第一種情況,即使公安機關認為有罪取保候審,移送至檢察院,檢察院很大可能做出不起訴。第二種情況不批捕,公安機關補充到證據,案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後,仍可以提請逮捕或者取保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三種情況,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除極少數輕微案件可能檢察院會做不起訴,絕大部分案件檢察院會將案件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處刑罰。


刑律說法


也不全是不用判刑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

取保候審是和拘傳、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一樣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相對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來講是較為自由的措施。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只是符合了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變更了強制措施,從拘留變更到取保候審。



根據我們《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只要滿足下列一種情形的就可以取保候審,分別是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通過法條規定的這四種情形,並沒有取保候後審不需要判刑的規定。



取保候審後是否被判刑情形

在實務中,取保候審出來後,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又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不會提起公訴了。對於證據不足,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會再提起公訴。

也有一部分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在審判階段,一般原告緩刑,不用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也有少量案件,取保候審以後在審判階段被判實刑的,這種情況一般來說和案情輕微之類的無關,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第二、第三種情形。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諒解,謝謝。


刑辯視角


取保候審是基於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規定期限內,無法採集到犯罪證據的完整 而採取的臨時保釋措施,保釋不等於無罪釋放,依然作為嫌疑人身份隨時會被傳喚到案。


天秤之中國


“判刑”是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後的一種結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不意味著不會提起公訴,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階段同樣會對案件進行偵查,檢察院根據偵查結果仍有可能提起公訴,所以不批准逮捕並不意味不提起公訴 不會“判刑”(京悅所徐凱欣)


京悅說法


不批准逮捕有三種可能: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涉嫌犯罪;三,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已構成犯罪,但無逮捕之必要。第一種情況,是暫時不捕,如在補充證據後,有可能捕,也可能還是不捕!第二種情況非但不捕,也不起訴;第三種情況,是不捕,但還是要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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