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有法》第三期-会起草合同吗?李明带您一起设计合同(上)


《无发有法》第三期-会起草合同吗?李明带您一起设计合同(上)

各位朋友,欢迎和李明律师一起走进《无发有法》栏目第三期。

买卖/承揽合同可以说是作为实体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最最常见的对外签订的合同类型,同时,买卖/承揽合同诉讼纠纷也是法院审理最多的商事合同纠纷类型。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工作就是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制相应的合同文本。现李明律师就买卖(承揽)合同条款内容如何设计进行详细讲解。期待各位朋友提出意见。

一、公司常用的合同类型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揽合同(定作方、承揽方)共4类。

买卖/承揽合同条款的设计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以销售合同为模板进行讲解。

二、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

1、主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6、价款或者报酬、结算方式;

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三、合同条款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一)主体

甲方:XXXX公司/ 公司项目部/经理部

乙方: 公司

请问:甲方主体是否适格?会导致什么风险?

1、避免该风险的手段:主体与资信审查

(1)确认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以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为准;

(2)有资质要持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其他内设机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3)调查其资信状态,判断其履约及清偿能力。

(4)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A单位名称错误(多省、少市);

B合同相对方无资质 (生产销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企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与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再比如施工企业的相关资质)合同相对方无资质可能导致的后果:合同无效或本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法律风险。

2、风险防范措施(主要针对初次合作的企业):

(1)初次合作的,必须保留对方盖鲜章的合同缔约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对方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2)主体资格合格:具有通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3)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4)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6)对于重大合同及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缔约方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7)合同缔约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二)标的、数量、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1、法律规定(节选):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避免该风险的手段:

(1)与技术、生产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具体约定质量要求;

(2)降低拒收、退货条件,保障使用需要;

(3)严格付款条件;

(4)设置专项违约金条款;

(5)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双方共同认可)、品种、等级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不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建议技术部门加以明确。

(6)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7)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质量标准不明。采购合同文本中,企业标准约定不明,建议以甲方企业标准并满足本合同之目的。初次合作建议详细约定,或以样品为标准等,销售合同中,该问题不大,销售车辆以公告内容为准。

(三)价款或者报酬、结算方式

1、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北京高院]

2、审查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1)价款金额计算错误;

(2)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3)单价标准写错,应该是“元”,写成“万元”;有些合同有总价,无单价。

(4)价款构成出现矛盾之处。如合同价款已包含运费,但合同条文中仍然写明:买方另行支付运费。

(5)支付方式相矛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与“款到发货”同时并存,容易引起争议。

(6)本意是“定金”,却写成“订金”。

(7)未具体明确出具发票的时间、发票种类。

3、风险防范措施

(1)合同价款的构成范围需要明确;

(2)合同价款金额的计算、大小写保持一致;

(3)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4)条文切忌出现矛盾之处;

(5)明确是写“定金”还是“订金”,了解“定金”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定金不等于订金、预付款、押金、保证金;

(6)开具发票的相关提示:提前开具发票的法律风险。

(7)在采购合同中,如采用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则建议明确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而非“货到付款”。

(未完待续)

李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年,在公司法务管理领域经验丰富,较擅长公司内控治理、企业收购、企业培训、劳动人事、应收款管理、合同审查等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同时对于民商事中的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李明律师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已在多个企业成功实践了事前防范(分解工作流程,提示法律风险,构建防范体系)—事中控制(跟进履行状态,制定应对方案,控制法律风险)—事后补救(制定补救措施,提供解决方案,定期总结评估)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多年为企业法律事务的服务,李明律师认为:事前防范>事后补救。

李明律师始终努力践行以非诉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防火墙,在诉前解决争议,为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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