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達茂旗原統戰部長朝魯孟等14人侵吞公款被判刑

12月26日,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對十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朝魯孟、李文清、劉志明、段佔平等14名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青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朝魯孟在擔任達茂旗明安鎮黨委書記,達茂旗百靈廟鎮黨委書記,達茂旗旗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王俊君(另案處理)擔任達茂旗明安鎮鎮長期間,被告人董偉擔任達茂旗百靈廟鎮鎮長期間,被告人李文清擔任達茂旗百靈廟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協同被告人段佔平(原達茂旗明安鎮政府財政所所長兼會計)、被告人徐志忠(原達茂旗明安鎮政府出納)、被告人劉建軍(原達茂旗百靈廟鎮黨委辦公室主任)、被告人王俊文(個體裝修戶)、被告人甘地戈(原達茂旗旗委辦公室副主任)、被告人路麗俊(個體戶,木工)、被告人根嘎(原達茂旗百靈廟鎮財政所所長及會計)、被告人李敏飛(原達茂旗百靈廟鎮鎮長董偉司機)、被告人劉志明(原達茂旗百靈廟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從財務人員備用金中支取公款供其個人使用,後以虛開工程費、項目建設費、汽車修理費、燃油費、辦公費、招待費等發票方式,對其借支的公款進行衝抵平賬,侵吞公款。被告人韓寶(原達茂旗明安鎮黨委書記)、巴圖畢力格(原達茂旗巴音敖包蘇木巴音花嘎查書記兼嘎查長),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騙取草場補償金,侵吞公款。

青山區法院認為: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均已構成檢察院指控的貪汙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青山區人民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朝魯孟、董偉等十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七年四個月及相應刑罰,並處60萬元及相應數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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