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年信貸來看線下金融貸款業:扛過寒冬皆是春


從10年信貸來看線下金融貸款業:扛過寒冬皆是春

(後臺私信,獲得更多關於獲客的乾貨)


十年信貸,野蠻生長終於落下帷幕。


2009年,平安銀行旗下金融信貸產品“新一貸”上線,打破了當時如若需要10萬元以上的貸款基本只能走抵押貸款的路子。隨後,銀行系、消金系、小貸系等都迅速加入,一時間,線下信貸市場,百家爭鳴。


無論是哪一種信貸產品都存在一個核心思維邏輯:會通過借款人的銀行流水、社保公積金、保單、車貸及房貸月供金額等來推算借款人的收入,按照合理的係數來放大借款人信貸審批額度,所以業內人士又稱之為:放大貸。


當時,線上的現金貸款還沒有正式成型,以平安銀行推出的這款信貸產品為例,這樣的信貸產品可以說是為線下大額信用貸款鋪開了一條寬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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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每一年,信貸市場都會存在變動,但近兩年,尤其明顯。


2018年底,擁有牌照的中銀消費金融業績大規模下滑,淨利潤下降約6成,貸款餘額同比減少10%,中銀消費金融之前是衝進持牌消費金融排行榜前三的企業。


2019年5月,跟隨平安銀行從09年開始發展的“小安時代”面臨解散;次月,一直專注於線下大額信貸業務的湖北消費金融也大面積停止放款。


很多銀行的線下信貸業務也難以開展,壞賬率持續飆升,且不光是銀行,消費金融、助貸行業等,只要是涉及線下大額信貸業務,都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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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風不起塵,無禍不起事。


從09年的新一貸上線到如今,線下信貸產品已有十年之久,十年中,參與信貸產品的機構每一個決策,都是決定現在信貸市場現狀中的一個因素。


凜冬已至,冰冷愈發透徹。


今年,互聯網線上做貸款的機構擴展步伐非常迅捷,逐漸擠壓了線下信貸機構的市場份額,並且他們在用戶量穩步上升之後,均件額度也在慢慢上漲,有些還有牌照加持。


今年,儘管市場需求還是很強烈,但滿足貸款條件的優質客戶越來越少了,客戶的負債能力大幅度下降,質量也不如從前了。


今年,一些致力於線下大額信貸業務的中介公司也因為政策影響紛紛結束了信貸之路。中介一直是信貸業務的重要獲客來源,而在整個貸款中介行業的整頓過程中,不合規的機構已經停業關門,留下的中介機構獲客強度也有所下降,短時間內很難恢復,這也間接導致了線下信貸業務體量的增速放緩。


信貸的現狀只是滄海一粟,整個金融貸款行業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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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復甦,金融貸款的下一個春天,會來的。


今年9月底,銀保監發佈〔2019〕194號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發佈通知:為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決定組織對銀行業、保險業開展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


《通知》中指出銀行業在開展自身金融業務時存在的一些侵害借款人權益的現象。(以下只摘選部分內容)


營銷宣傳方面


1.不當宣傳和誤導銷售。對產品和服務宣傳時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誇大表述;對資產管理類產品未來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產品和服務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針對低收入人群開展信用卡業務,發展高風險用戶。如過度向沒有還款能力的在校大學生營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為資信狀況不佳或已有多頭授信的客戶發放高額額度;過度營銷分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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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銷售方面


1.未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測試而銷售產品;代客操作風險評估或不當引導消費者提高風評等級,以達到推銷高風險理財產品目的;銷售的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將私募產品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如將信託等私募產品分拆,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


2.銷售過程中未嚴格區分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使消費者混淆二者的區別。


3.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從業身份或藉助機構營業場所私售“飛單”;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監管部門備案審批或未經機構內部審批的產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貸前未充分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未使用清晰可辨字體明示產品與服務年化利率及費率;未向消費者明示重要合同條款、可能承擔的風險及違約責任、銀行保險機構應承擔的義務等,導致關鍵信息披露不到位;產品與服務購買、個人信息查詢等用戶授權等採用默認勾選模式。


5..強制捆綁、搭售,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借貸過程中強制消費者辦理保險、信用卡、大額存單等業務或強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機構購買產品或服務;辦理業務時未充分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開通賬戶資金變動提醒短信業務並收取費用。


6.銷售過程缺乏契約精神。如房貸業務中,未充分尊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一方面為搶佔客戶資源,以優惠利率營銷客戶;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擬定方的優勢,在條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調整利率的權力,後期以總行額度管控等理由,強制要求客戶接受利率上調,謀求銀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實專區“雙錄”規定。理財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中,工作人員未按規定進行“雙錄”,或先交易後雙錄等。


8.要求消費者簽署空白合同,在消費者簽署後再添加對消費者不利的合同條款及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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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方面


1.<strong>違規允許第三方機構業務人員在銀行機構網點開辦業務或營銷產品。


2.未建立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未與合作機構明確雙方責任義務與風險管理措施,未明確合規管理方式要求。


3.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合同約定開展各種合作,但未檢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機構執行情況。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第三方機構不得存在誤導銷售、暴力催收、強制搭售、針對同一服務項目同時向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重複收費、巧立名目多收費、濫收費、非法獲取客戶個人信息等行為。


4.在<strong>信貸業務中,違規與各類中介、諮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業、個人消費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務並支付費用等附加條件,才能獲取正常貸款的相關手續及獲得貸款。這些第三方與銀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與銀行內部人員的利益交換,同時可能推高企業或個人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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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還指出:銀行業對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到位。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規範,目標客戶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未取得消費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將其資料用於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或為關聯第三方薦客,未經客戶同意或無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


9月份的通知也好,10月底的兩高兩部文件也罷,政策始終只有一個目的:讓整個金融貸款行業變得更加合規。現在,真刀真槍的對行業進行整治;往後,這個行業將真正站在陽光下,只不過,參與這個行業的機構,都將是合規的。


冬天到了,春天肯定會來的。能夠享受春天的,必定是扛的過寒冷的。


(部分內容來自:新流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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