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

凌毅清


有兩組數據:

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591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無罪。張輝、張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徐輝案,黃家光案,王本餘案,於英生案,陳滿案,錢仁風案,徐金龍案,楊明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得到依法糾正。

還有聶樹斌案,還有一系列的正當防衛案之後,這些人真的就是冤枉的嗎?不一定,但是他們在法律上是無罪的,我們要尊重法律的判決。

在這其中,律師起到的作用是關鍵性的,依法保障每名犯罪嫌疑人充分享受到真正的律師辯護權利,是我們依法治國的根本體現。

從罪犯到犯罪嫌疑人,這就是法治的進步。這也是中國傳媒在法制報道當年,第一個轉變的思維,由原來的傳媒思維轉變為法律思維。

我是做了20多年的法制記者的,毫不謙虛的說,傳媒圈裡,沒有幾個比我更懂法律的。

原來媒體報道警察抓的人,刑事案件的,基本都叫罪犯的,當時的傳媒思維,法律的程序只有警察抓人,只要警察抓的,刑事案件的,基本都叫罪犯,而沒有檢察院或者法院的程序,或許是因為公安機關與媒體合作的密度更大而已。

後來,法制新聞提倡的是法律思維,之前那時候提的更多的是法制而不是法治,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所以我們都叫法制記者,而不是法治記者。

後來一個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原來罪犯這個詞被改為犯罪嫌疑人,這不是兩個字和五個字的差別,而是一種法治的思維產生,是一種理念的改變。

犯罪嫌疑人要想變成罪犯,還有檢察院批捕和起訴的程序,還有法院判決有罪的程序。那麼一個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會完全變成罪犯的,不把嫌疑人當成罪犯就是法治的極大進步,當然也是很多人難以轉變的思想觀念。

犯罪嫌疑人在變成罪犯的途中,首先檢察院不批捕,或者不起訴,就會剔除一些人變成罪犯,法院無罪判決又可以剔除一些人變成罪犯,申訴程序又可以用平反的方法剔除一些人變成罪犯,所以,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變成罪犯,這就是我們必須要接受的事實,也是我們腦子中的法律思維。

那麼,這期間,我們應該做什麼?第一,要假設每個嫌疑人都是無罪的,第二,要用證據證明其有罪,這個證據要經過證據規則審查,第三,要經過法庭的程序法官的判決,第四,最關鍵一點,要有律師進行辯護。

也就是說,最後無論這個人多麼最大惡極,多麼有罪,反推的時候都需要律師辯護,都需要法官判決,我們絕不能說,律師為啥要給最大惡極的人辯護?這是有時間差的,是有先後順序的,尤其是有截然不同的思維差異的。

律師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就是為嫌疑人辯護,來確定他是無辜的還是罪犯。而當一個嫌疑人被抓獲,被關進看守所,真正可以行使的權利,實際有價值的只有律師的辯護權了。

這些年,我相信確實也有嫌疑人經過律師辯護,真正凶手逃脫法律制裁,因為法律真實永遠不可能複製客觀真實,但是,我們從依法治國角度看,這是好事,第一,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犯罪,那他就不是罪犯,第二,可能有漏網的,但是無辜的可能更大。


韓東言


深圳打過一次官司,我們是被告。第一次遇到,難免緊張,馬上網上找了幾個律師電話諮詢,選了一個感覺底氣比較足的約來面談。律師來了也就是問了一下情況,然後告訴我們要準備的材料,收了12000的律師費就走了。再就是開庭前一天帶走了我們準備好的材料。第一次進法庭打官司,覺的是那麼的神聖。可是整個過程下來,對律師看法跌至低谷。整個庭審過程,基本上就是雙方互相陳列證據,然後對對方的證據表態,一般就是認可對方的證據,但是證據與對方主張關聯性不強,或者沒有關聯性。整過過程,完全不像電視上面的嚴肅,連貫,反而顯得很隨便,因為雙方的律師對材料都不是很熟練,經常要找到材料對著念,然後遞交材料也有點慌亂。最有味的是最後互相總結觀點階段,法官問了對方律師一個問題,對方律師遲遲答不上來,手忙腳亂的找資料,找了好一會沒找到,最後坐下面的助理上去幫忙才搞定,搞的法官都有點情緒了。原告我看著也是一肚子火,可能都沒想到他們請的律師是這個樣子,感覺是被忽悠了吧。最後我們勝利了,對方也沒有再上訴。

綜合來看,如果是一般性質的民事訴訟,如果你自己有確切的把握覺的沒有錯,那就按照自己的想法找材料來證實就好了,最多諮詢下律師補充下材料,請律師確實是太貴了,也沒必要,跟最後心裡想的反差確實很大


qzuser190150502


問的好!就是呀,打官司為啥要請律師呢?自己對案件來龍去脈最清楚,當庭可以給法官講,法官懂法律呀。

其實,不光題主這麼想。最高法在一些判例中,也沒有支持一些當事人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訴請。或許法院也認為:請律師是你的事,你要請,那你就付律師費。

但,我還是認為:打官司應該請律師,特別是複雜的案件。

一、法官是懂法,但法官不會指導你收集證據,尋找法律依據。

法官當然精通法律,而且審理一類案件多了,也知道這一類案件產生糾紛的根源在什麼地方。

但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當然,也不能在法庭審理開庭時,幫助任何一方,而是居中聽誰有道理,誰的證據更能證明訴訟請求。

原被告在開庭時,都已經交換過證據材料了,也過了舉證期了。開庭時,原被告如果沒有律師指導,收集的證據材料不充分,開庭時沒有聘請律師,說不到點子上,完全可能導致案件敗訴!

二、律師就是憑藉專業知識,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專業的事,應該交給專業人員去做。

打官司非常複雜,一些當事人在法庭開庭時,竟然聽不懂法官的提問,這如何打官司?你都聽不懂法官的問話,法官再懂法也沒法作出對你有利的判決呀。

當事人請律師,就是為了在立案之前,通過收集證據材料,再根據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撰寫《民事起訴狀》;在開庭時,針對對方的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並根據法庭總結的焦點問題,發表代理意見,這些都需要專業水平。

總之,法官就算再懂法,也必須遵守法官法,做到公正公平,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法官不是當事人一方的法官,所以,法官再懂法,也需要你的律師告訴他,你哪裡有理有據!所以,律師是要請的。




法眼掃描


我做了律師後,才知道社會上對律師的誤解很深。

一次在法院,一個老太太要告狀,自己實在弄不明白,立案庭法官很無奈地說,大娘你去請個律師吧,如果你困難,可以找法律援助。

這位大娘立即瞪起眼來,兩個眼像要噴火:我不請律師,律師都是騙錢的!我上次辦那麼點子事,律師就收我五千元!

天知道在我執業的青島市,五千元的收費,已經是很良心的價格了。

你看到的是律師在法庭上的有板有眼,或者是口若懸河,看不見的,是律師在庭外的海量付出,一個案子,三十多道工序,展現在你眼前的就開庭那一道。

像今天的閱兵,那驚豔的一亮相,經過了多少日子的汗水洗禮?

一次在法院碰到同行,說,這活兒真幹夠了,每次開庭都要準備一個星期。

他還沒說完我就點頭稱是。因為我也為這個當天要開庭的案子,準備了整整一個星期。

上個月開了一個庭,庭審過程流暢完美,沒有任何瑕疵,案子自法院受理到開庭,整整一年,一年中,這個案子不時就會在腦子裡過一下,自然是熟透了的。

說這些,是說,律師的工作,是有技術和時間含量的,非專業人叫,哪怕你就是法學專業的,不經過律師的專業訓練,你也很難駕馭一個稍微有點技術要求的官司。

法官能分清對與錯,是與非,沒有問題。但是,法官不能替你證明你的對與錯、是與非。

這就是律師的工作。


潘衛霞律師


律師解惑:法官在審判職能中的定位是居中裁判,其並沒有任何的傾向性,如何裁判取決於雙方的舉證和主張。而律師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律師清楚一個案子如何去組織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也清楚對方在哪些地方存在問題,知道如何去打掉對方的觀點。這些都是法官所不具備的職能。


我們所謂的打官司是一個大的概念,細分的話其實分刑事和民事兩種,在刑事中,律師是為被告人辯護(少部分的情況下也為被害人出任訴訟代表人),而在民事中,原告和被告都會請律師。我們先來說刑事部分。

刑事部分

在刑事部分,被告人面對的是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你可以想一想,被告人基本上是不懂法律的,而起訴他的則是專業的職能單位,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場面必定是一個毫不留情的碾壓,被告人即便是無罪,都不知道怎麼去主張。法官即便內心裡同情被告,但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就不允許法官去替被告辯護。


在客觀條件方面,每個刑事案子都要大量的案卷,而法官手裡有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不可能也沒有條件去對每個案子的案卷進行仔細的研讀,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有辯護律師幫他指出來案卷哪裡有可能出現問題,這樣法官才能做到有針對性的去閱卷。


民事部分

在民事部分,原告和被告都有權利聘請律師,那麼在一方有專業人士幫助,而另一方沒有專業人士幫助的情況,顯然沒有律師一方是處於很大的劣勢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法條加上司法解釋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規,有幾十萬條的規定,很多法官甚至都不能完全瞭解全部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們在執業過程中遇到使用較少的法律時一般都會講相關規定打印出來提供給法官參考),至於案例就更不用說了。

就我自己的執業經歷來說,如果對方沒有請律師,那麼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基本上都是處於碾壓的狀態,因為對方當事人本人完全不知道也不理解我問他話後面的含義,很容易就順著我的思路走了。另外打官司主要打的是證據,而證據裡面又分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完全都不知道在面對證據的時候應當如何質證,在這方面的劣勢也是非常大的。


綜上,法官能分清對錯,但是法官斷案不是拍腦袋,也不是憑感性的衝動,而是靠證據,有些案子雖然有理,但是在證據方面無法呈現出本來的原貌,就必然無法得到法官的採信。因為法官不可能去依據講的一個“故事”就來判案。所以,如果要讓法官相信你所講的故事,就必須知道如何用證據去呈現、去證明,而這其中的技巧不是專業的律師,普通人是非常難以把握的。


陳豪俊律師


我也開過庭,是我追尾後一個老頭騎摩托又撞了我,老頭骨折住院,那老頭家認識人,我一看不好我就一口咬定沒錢走保險,那回開庭挺順利幾十分鐘就完了,老頭找了律師保險公司也有律師,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戰怎一個好字表的,後來才知道在我去之前三方已經排練好了,等我去了就開始表演我在那免費聽,那老頭後來告訴我的


虎嘯龍騰胖哥


第一、有的法官還真是分不清是非

比如: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一條款中的“重大損害”,輕傷害屬於不屬於?應該是不屬於的,但現實中,基本都是被認定為重大損害。

第二、法官是居中裁判,不屬於哪一方

這不是廢話。

因為法官在有的案子中有釋明權,但在大部分案子中是沒有釋明權的。

比如: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你能不能分清其中的含義?

而且這些都是在法庭上臨時出現的問題,你有沒有能力在當時就理解並作出反應?

第三、當事人的權利都是自己主張

現在跟以前不一樣了,以前法院還給原告寫訴狀呢。

你自己主張自己的權利,你就需要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理由是什麼,依據是什麼。

簡單的案子,一般人能夠解決,稍微複雜一些,就不行。

民間借貸的案子,說簡單就簡單,說複雜,有的就很複雜。

總之一句話,你自己解決的了,就自己解決,解決不了,就找人幫助。


郭廣吉律師


今天無事,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因為許多當事人似乎都有這個感慨。之所以當事人必須請律師,核心原因是法官只負責居中裁判,不告不理,按當事人訴求來判斷案件。具體說來主要是有四個原因。

第一,法官當然懂法,但也只是一家之言。法律非常高深,民商事法律關係,沒有任何人可以窮盡,法律職業共同體其實都是在學習中不斷實踐,又用實踐來不斷提升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事實上,與一些專業律師比較,法官對法律理解的深度、廣度都是不夠的,法官的面上經驗足夠,但點上的經驗其實也不足。

第二,案件的審理是對事實的回顧,真實還原是有很大困難的。法官審案重程序重證據,但實際上這些只是一個案件的部分。證據都是當事人自己提交的,法官依職權調查的非常稀少。正因為此,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其實是比較模糊的。

第三,許多案件往往存在混合過錯。這一點其實是上述兩點的補充,就是說案件關係的理清非常複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沒有單純的對錯,是公有理婆也有理的狀態。這類案件,很難簡單的直接判斷。必須有雙方律師的質證、辯論,才能把事實查清楚。

第四,法官不堪其累。這是一個客觀原因,很多人都不相信,法官的工作負荷。一個民事法官,一年基本上是300+的辦案量,部分骨幹可以達到500,200多個工作日,一天審1.5個案件,還要寫判決書,有的判決書長達幾十幾百頁。法官越來越成為流水化作業了,如此大的工作負荷,法官的精力大大受限,怎麼可能為你當事人字斟句酌,傾心盡力呢?!


書中有路


本人非律師。以個人的理解,結合具體案例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某甲交通肇事,將路人某乙撞傷致殘。

某乙的母親某丙、妻子某丁代表癱瘓的兒子將肇事者某甲告上法庭。

第一種情況:雙方都沒有聘請律師。

法官:現在開庭。請原告某丙講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某丙:我沒別的要求,就是要求被告某甲賠我的兒子。

法官:原告某丁還有補充的嗎?

某丁:我也是要求被告賠我的丈夫,叫他恢復健康就行。

法官:原告有什麼證據?

某丙:我兒子癱了,還要什麼證據?

法官:被告某甲有什麼看法?

某甲:原告要求我賠他的兒子,他兒子受傷不假,但是藥費三萬元都是我付的,我該辦的已經辦了。請法官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

第二種情況:雙方都請了律師。

法官:現在開庭。請原告某丙講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某某萬元。具體有以下幾項:

1、醫藥費某某元。

2、陪護費某某元。

3、住院生活費補貼某某元。

4、住院期間交通食宿費某某元。

5、四級傷殘,傷殘賠償金某某元。

6、誤工費某某元。

7、定殘後護理費某某元。

8、殘疾用品費某某元。

9、被扶養人生活費某某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某某元。

11、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

以上11項共計某某元,被告主要責任應當按照80%計算,計某某元。

法官:請原告出示證據和計算依據。

原告律師:

1、證明醫藥費證據一組,包括收費票據某張某某元,住院病歷一份,用藥詳單一份。

2、證明陪護費的證據一組,包括陪護公司合同一份,陪護費票據一張,陪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住院生活費補助證據一組。某某市財政局出差生活費補助標準的規定。

4、住院期間交通食宿費證據一組,包括出租車、公交車、救護車票據供某某張。

5、證明傷殘賠償金的證據一組,包括傷殘鑑定報告一份。

6、證明誤工費證據一組。包括原告在某某單位的出勤表,工資卡流水以及納稅證明各一份。

7、定殘後護理費,參照前邊護理費的證據。

8、殘疾用品費證據,包括醫院診斷證明一份以及生產廠家關於產品使用壽命的證明一份。

9、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一組,包括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無經濟收入證明各一份。

10、訴訟費、鑑定費票據各一份,合計某某元。

法官:請被告對原告的舉證進行質證。

被告律師:

1、原告的住院共某某天,其中必要的住院某某天,第某某天病歷記載建議出院,但是原告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此後某某天的費用屬於不合理、不必要費用,包括醫藥費某某元、陪護費某某元、住院生活費補貼某某元,誤工費某某元共某某元應剔除。另外原告提供的票據中,有一張系院外購買的滋補品單據,並非本傷情必須的,應當剔除。

2、定殘後護理費,原告屬於農村戶口,實際居住在農村,此項不應按住院期間城市的陪護費計算,應減半計算。

3、交通費、住宿費票據,多數票據日期在受傷之前,應當剔除某某元。

4、殘疾用品,主張時間過長,從原告病歷分析,原告傷殘雖然現實存在,但有逐漸恢復的可能,第一次應按五年計算,以後需要的可以另行主張。

5、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原告兩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依法不應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另一個已經某某歲,依法只應當計算某年。另外被扶養人母親有四個子女,原告應當承擔其中四分之一。本項應當核減某某元。

6、住院期間,被告為原告墊付醫藥費某某元,應當兌除。

律師:原告發表意見。

。。。。。。

對於這樣的案子,有無律師,律師水平高低對案件結果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最後:法官懂法,為什麼還需要律師?

第一,法官的職責是居中裁判,但是原告沒提出的項目以及被告未否認的項目,法官無權代當事人處理。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法官無權處理當事人不能舉證的事項。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打官司不一定非要請律師,但是要讓律師朋友幫你把把關,按照規定的格式準備證據,訴狀和答辯狀可以增加你打官司的贏的機率。今年年初經歷了一起官司,我是第三被告,被索賠金額180萬,當時接到這個法院的傳票的時候,內心都涼了,如果這180萬讓自己賠兩成的話,基本上要白乾一兩年。但是最後我贏了官司,也沒有請律師出庭,但讓律師幫我出了主意。

在網上找了很多的運輸方式,但是發現都不是很完整,因為網上的答辯狀都是根據具體的案例寫的,格式也有一定的參照性,但是不完整。熬夜了三天,終於寫了一篇答辯狀,後面剛好有位律師的朋友邀請他幫我把把關,結果律師朋友10分鐘把答辯狀改了過後,我自己發現這真的專業的事還需要專業的人幹。

所有的法律公文都有嚴格的格式,另外的話要參照具體的法律法規,還要提交相關的證據鏈,如果不懂這些,沒有證據,那就等於聽天由命了。

想做律師必須要拿到法律的A證,而且要經過多年的實踐,熟悉各種法律。如果你不懂法律也不能找證據,那麼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現在的法律糾紛一般是要舉證,如果不熟悉相關的法律,你都不知道找什麼樣的證據。

以上是一個培訓師,對於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的看法,說說看你有接觸過相關的法律糾紛嗎?當時有沒有請律師?官司贏了嗎?歡迎在文末下方留言。我是楊景雲,更多的職場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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