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9版)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招股意向書摘要(下轉D11版)

(上接D9版)

2、本企業承諾本公司將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減持的各項規定的前提下,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實施減持時,本企業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告,未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減持所持發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後,本企業所持股份總數減持至5%以下前,本企業減持公司股票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儘量避免短期內大量減持對公司股價二級市場走勢造成重大影響。

4、若公司股票發生除權、除息的,上述價格及相應股份數量將作相應調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取得收益的,將所取得的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由此給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向發行人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相關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部門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

三、關於被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的承諾

本次公開發行完成後,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攤薄的風險,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出臺的具體細則及要求,積極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的內容,並繼續補充、修訂、完善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制度並予以實施,並作出以下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發行人作出如下承諾及確認:

1、本公司將加快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和建設進度,儘快實現項目收益。

2、本公司將強化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

3、本公司將繼續加大公司研發投入,不斷開發有競爭力的新產品,以適應新老客戶的需求。

4、本公司將繼續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進一步提升公司營銷能力,開發新的優質客戶。

5、本公司將根據公司盈利情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公司的利潤分配製度,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6、本公司將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提高公司的日常運營效率。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香港斯達與實際控制人沈華、胡畏作出如下承諾及確認:

1、本企業/本人將不會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

2、本企業/本人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企業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3、本企業/本人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4、本企業/本人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5、本企業/本人將積極推動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攤薄即期填補回報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在制訂、修改補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時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如公司未來制定、修改股權激勵方案,本企業/本人將積極促使未來股權激勵方案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三)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如下確認及承諾:

1、本人將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將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規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討論或擬定關於約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消費行為的制度和規定。同時,本人將嚴格按照相關上市公司規定及公司內部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要求約束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

3、本人將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將積極推動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攤薄即期填補回報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在制訂、修改補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時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如公司未來制定、修改股權激勵方案,本人將積極促使未來股權激勵方案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在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另行發佈攤薄即期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或實施細則後,若公司內部相關規定或本人承諾與該等規定不符時,本人將立即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並積極推進公司制定新的內部規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或要求。

7、本人將根據未來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出臺的相關規定,積極採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若本人前述承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人將對公司或股東給予充分、及時而有效的補償。本人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佈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相關處罰或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四、滾存利潤分配方案

根據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本次發行前實現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發行後的新老股東共享。

五、本次發行上市後的利潤分配政策

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公司上市之後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對發行上市後的利潤分配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公司利潤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加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優先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情況提議在中期進行現金分紅。

2、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

(1)公司當年實現盈利,且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依法提取公積金後,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值,且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應當採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公司無重大資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的,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彌補虧損後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在公司具有成長性、每股淨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的條件下,公司可以採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重大資金支出指:①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②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2)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①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②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③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隨著公司的不斷髮展,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的發展階段屬於成熟期的,則根據公司有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計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政策調整的程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提高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在當年利潤分配中的最低比例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及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3、公司主要採取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政策,若公司營業收入增長快速,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利潤分配條件下,提出並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4、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5、公司發行證券、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或者因收購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在募集說明書或發行預案、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權益變動報告書或者收購報告書中詳細披露募集或發行、重組或者控制權發生變更後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及相應的安排、董事會對上述情況的說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需要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

(二)公司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結合獨立董事、監事及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如需調整利潤分配方案,應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方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議一次股東分紅回報規劃;若公司經營情況沒有發生較大變化,可以參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訂的分紅回報規劃執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分紅回報規劃。

2、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本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本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本章程規定的條件,根據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經過詳細論證後,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獨立董事應對調整或變更的理由的真實性、充分性、合理性、審議程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與中小股東充分溝通交流,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必要時,可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徵集股東意見。

3、公司調整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條件:

(1)公司發生虧損或者已發佈預虧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潤分配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後的兩個月內,公司除募集資金、政府專項財政資金等專款專用或專戶管理資金以外的現金(含銀行存款、高流動性的債券等)餘額均不足以支付現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紅政策執行將導致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項目、重大交易無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實施的;

(4)董事會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紅政策執行將對公司持續經營或保持盈利能力構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4、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三)現金分紅的監督約束機制

1、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2、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在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通過多種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開通專線電話、董秘信箱及邀請中小投資者參會等)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3、在公司有能力進行現金分紅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分紅預案的,應當說明未現金分紅的原因、相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況,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明確的獨立意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議案時,應為中小股東參與決策提供便利。

4、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或現金分紅低於上述利潤分配政策規定比例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分紅或少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5、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併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六、關於穩定股價及股份回購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

(1)啟動條件:上市後三年內,一旦出現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應當開始實施相關穩定股價的方案,並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2)停止條件:1)在本承諾第二項穩定股價具體措施的實施期間內或是實施前,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高於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2)繼續實施股票穩定措施將導致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3)各相關主體在連續12個月內購買股份的數量或用於購買股份的數量的金額已達到上限。

上述穩定股價具體方案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後,如再次發生上述第1項的啟動條件,則再次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當上述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達成時,將依次開展公司自願回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等工作以穩定公司股價,增持或者回購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出現需穩定股價的情形時,必須履行所承諾的增持義務,在履行完強制增持義務後,可選擇自願增持。如該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應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購股票

如公司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則公司可自願採取回購股票的措施以穩定公司股價。

1)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應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及《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

2)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公司董事承諾就該等回購股份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3)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就該等回購股份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4)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A、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數量最大限額為公司股本總額的1%。

B、如公司單次回購股份後,仍不能達到穩定股價措施的停止條件,則公司繼續進行回購,12個月內回購股份數量最大限額為公司股本總額的2%。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12個月內回購股份數量達到最大限額(即公司股本總額的2%)後,如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則啟動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屆時有效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次增持股份的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獲得的公司分紅金額的50%。

3)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次增持股份後,仍不能達到穩定股價措施的停止條件,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繼續進行增持,12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額不高於上一年度獲得的公司分紅金額。

(3)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12個月內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總金額達到其上一年度其從公司取得的分紅金額後,如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則啟動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在公司任職並領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屆時有效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2)有增持義務的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其單次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貨幣資金不低於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年度自公司領取薪酬總和的30%,如單次增持股份後,仍不能達到穩定股價措施的停止條件,則該等人員繼續進行增持,12個月內不超過上年度自公司領取薪酬總和的60%。

3)公司將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本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3、相關承諾方在實施本承諾所述第二項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中關於公司回購股份、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相關規定,如相關具體措施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不一致的,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相應修改。

七、關於招股意向書摘要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發行人作出如下承諾與確認:

1、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意向書摘要及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公司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經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將於中國證監會作出認定事實及行政處罰之日起30日內儘快制定回購預案並提交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並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如因派發現金股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3、若經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司法機構的裁判決定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控股股東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香港斯達作出如下承諾與確認:

1、本企業保證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意向書摘要及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企業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經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企業將於中國證監會作出認定事實及行政處罰之日起30日內儘快制定回購預案,並提交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依法回購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回購價格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如因派發現金股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3、若經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企業將根據司法機構的裁判決定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三)實際控制人承諾

實際控制人沈華、胡畏作出如下承諾與確認:

1、本人保證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招股意向書摘要及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經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於中國證監會作出認定事實及行政處罰之日起30日內儘快制定回購預案,並提交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回購價格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如因派發現金股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3、若經有權部門認定公司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根據司法機構的裁判決定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如下承諾與確認:

2、若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招股意向書摘要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範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相關法律法規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執行。

3、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上述賠償措施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在違反上述賠償措施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停止在公司領取薪酬及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諾採取相應的賠償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五)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承諾

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如下:

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因本公司在本次發行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導致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六)發行人律師承諾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承諾如下:

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本所過錯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發行人審計機構承諾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如下:

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因本所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正式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未能履行承諾約束措施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發行人自願接受如下約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將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本公司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向投資者依法賠償相關損失。

(3)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公司將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向本公司的投資者及時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

(4)本公司將對出現該等未履行承諾行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採取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若該等人員在公司領酬)等措施。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將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儘可能地保護本公司投資者利益。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香港斯達,實際控制人沈華、胡畏自願接受如下約束措施:

1、如本企業/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將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若本企業/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企業/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若因本企業/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及其他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企業/本人將向發行人及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3)若本企業/本人未承擔前述賠償責任,發行人有權扣減本企業/本人所獲得分配的現金分紅用於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同時,在本企業/本人未承擔前述賠償責任期間,本企業/本人不得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4)若本企業/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企業/本人將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向發行人的投資者及時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

(5)若本企業/本人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發行人所有。本企業/本人在獲得收益或知曉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的事實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應將所獲收益支付給發行人指定賬戶。

(6)在本企業/本人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期間,發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書摘要披露的承諾事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則本企業/本人承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如本企業/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將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若本企業/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企業/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儘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三)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願接受如下約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將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發行人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人將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向發行人的投資者及時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

2、若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致使發行人及其他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向發行人及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3、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人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停止領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關承諾事項。同時,本人不得主動要求離職,但可進行職務變更。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所獲收益歸發行人所有。本人在獲得收益或知曉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的事實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應將所獲得收益支付給發行人指定賬戶。

5、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將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意向書摘要中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儘可能地保護公司投資者利益。

上述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

九、需要特別關注的風險因素

公司提醒投資者仔細閱讀本招股意向書中“第四節 風險因素”的全部內容,並特別關注下列風險因素:

(一)產品研發風險

IGBT芯片、快恢復二極管芯片及IGBT模塊的技術門檻高、技術難度大、資金要求高,同時公司還需面對國際頂尖科技企業的競爭,只有持續保持產品技術先進性才能夠不斷提升盈利能力。為此,公司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經費從事產品研發。如果公司不能獲取充足經費支撐技術研發,或大量的研發投入不能取得預期的先進的技術成果,將縮減公司盈利空間,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將產生重大影響。

(二)技術洩密風險

IGBT行業是技術密集型行業。公司自成立以來就對核心技術的保密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公司內部控制和管理的重要一環。未來如果公司相關核心技術內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執行,或者出現重大疏忽、惡意串通、舞弊等行為而導致公司核心技術洩露,將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產生負面影響。

(三)市場競爭加劇的風險

隨著IGBT模塊的廣泛應用,市場普遍看好產業前景,目前眾多國內企業開始介入IGBT領域。雖然本行業的門檻較高,但部分國內競爭對手經過幾年的技術積累,亦可能開發出與本公司具有同等競爭力的產品。同時,國外大型IGBT生產廠商藉助自身的底蘊積累,通過產業內部整合,不斷擴大自身影響力,進一步蠶食市場資源。因此,綜合國內外市場情況,未來公司可能會面臨較為激烈的市場競爭。

(四)宏觀經濟波動的風險

IGBT歸屬於半導體行業。半導體行業滲透於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行業整體波動性與宏觀經濟形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公司產品主要應用於工業控制及電源、新能源、變頻白色家電等行業,如果宏觀經濟波動較大或長期處於低谷,上述行業的整體盈利能力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半導體行業也將隨之受到影響,從而對公司的銷售和利潤帶來負面影響。

(五)新能源汽車市場波動風險

根據中汽協發佈的產銷數據,2018年,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127萬輛和125.6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59.9%和61.7%,產量及銷量連續三年位居全球第一。但2019年受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因素影響,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增速階段性有所放緩。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較早佈局新能源汽車行業,成為具有大批量供應汽車級IGBT模塊能力的行業內領軍企業。公司在此領域投入了大量研發經費,且未來包括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內,仍將繼續加大該領域投入。但目前中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在汽車行業總體佔比依然較低。未來如果受到產業政策變化、配套設施建設和推廣速度以及客戶認可度等因素影響,導致新能源汽車市場需求出現較大波動,將會對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六)產品結構單一風險

發行人的主要產品為IGBT模塊,在報告期內佔發行人營業收入比例的95%以上,發行人存在產品結構單一的風險。儘管IGBT模塊目前在電機節能、軌道交通、智能電網、航空航天、家用電器、汽車電子、新能源發電、新能源汽車等領域中有較為廣泛的應用且該產品長期來看有拓展應用市場的良好前景,但如果在短期內出現各應用領域需求下降、市場拓展減緩等情況,將會對本公司的營業收入和盈利能力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七)原材料價格波動風險

公司目前主要產品為IGBT模塊,其原材料主要包括IGBT芯片、快恢復二極管等其他半導體芯片、DBC板、散熱基板等,佔公司營業成本的比例較大。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原材料成本佔主營業務成本的比例分別為84.10%、87.29%、88.67%和87.21%。因此,原材料價格波動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八)價格下降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產品存在價格下降的情形,雖然公司不斷豐富和研發新產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抵禦原產品價格下降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但隨著未來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如果公司無法維持並加強技術創新能力以鞏固目前的核心競爭優勢,或市場進入者增長過快導致投標競爭加劇,公司產品價格仍存在下降風險。

十、財務審計報告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

(一)會計師對公司2019年1-9月財務報表的審閱意見

立信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表,包括2019年9月30日合併及公司的資產負債表,2019年1-9月合併及公司的利潤表、合併及公司的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進行了審閱,並出具了“信會師報字[2019]第ZA15757號”《審閱報告》。審閱意見如下:“根據我們的審閱,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貴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貴公司2019 年9月30 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9年1-9月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2019年1-9月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情況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財務信息如下表:

單位:萬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發行人總資產較2018年12月31日增長21.70%, 所有者權益較2018年12月31日增長21.97%,資產規模穩步增長。

(下轉D11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