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迦
夠嗆,銀行的讓你找銀行員工去,要不你就去報警,你自己找不到人沒法破案,等你找到人了這就是民事糾紛,得你們自己解決,解決不了你就得起訴,你得自己找律師,起訴以後法院得要你有證人才能判決,還有證據不足也不行,等你收集證據齊了,還得到處找犯人,因為你沒有扣押權利這是違法的,這是犯人配合你的情況下,這樣託著就把你給拖的不了了之了,基本就是這個套路,銀行沒責任
王半瘋111
我是1996年存的,發現存單丟人,銀行櫃檯裡面那個授權的女的,就是不給我掛失,但現在都23年了,估計我的錢被這個授權的女的給盜取了,這幾年去銀行,說查不到我這筆錢。我存在北京市中國銀行宣武支行,當年在北京西單明珠市場做點生意。2000年到2009年都是一個女的在櫃檯裡面授權,有一次櫃檯員工查到了我的錢在。她就是不給我掛失,我想,等換人了再去,結果等來了銀行升級,查不到了。
用戶漂流海鷹
前段時間就爆出了有關汝州農商行員工轉走客戶120萬,最後法院判銀行無責的新聞。新聞的大概意思是:
銀行員工楊現國既是汝州農商行的員工,又是平安牧業的合夥人。楊現國通過某種手段將平安牧業賬戶內的120萬轉走。平安牧業認為汝州農商行在操作中存在違規,將汝州農商行訴至法院。汝州法院判決汝州農商行沒有嚴格遵守業務規範,確保儲戶存款安全。判決汝州農商行返還平安牧業120萬元。汝州農商行不服上訴至平頂山中院。沒想打平頂山中院判定汝州農商行無責。這個新聞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平安牧業作為當地的龍頭企業,由於這筆錢的損失不能及時支付購羊款,現在已經在破產邊緣。銀行在辦理業務方面存在瑕疵,竟然被判決無責。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從這個判決結果來看,我們可以從中得到兩點啟示:
一、銀行員工經商辦企業,害人害己害銀行
河南銀行業對銀行員工有三十條禁令,其中第二條就是,嚴禁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掛職。我覺得平頂山中院之所以判定平安牧業敗訴,也是在於楊現國的雙重身份。這點對於平安牧業來說是一個瑕疵。
楊現國轉走了錢不假,但他到底是以銀行員工的身份將錢轉走了,還是以平安牧業合夥人的身份將錢轉走了?這也許是本案爭論的焦點。如果楊現國沒有在企業掛職,平安牧業的官司很有可能會勝訴。
二、銀行不是法外之地
汝州法院既然能夠判處銀行有錯,說明在法律層面只要銀行有過錯,銀行還是要賠償受害人錢財的。銀行並不是一個異常強勢的機構,強勢到任何法院都不會判它有罪的機構。
按題主所說,我認為銀行是需要賠償的。為什麼?
儲戶將錢存入銀行,便與銀行形成了借貸關係。銀行有責任將儲戶的錢按照約定兌付給儲戶。如果發生員工將錢偷偷轉走的行為,這與儲戶無關。銀行去找員工要錢,儲戶去找銀行要錢。這兩個關係應該分開處理。當然了,我所說的所有的前提都是在確定是銀行員工轉走的情況下。
具體的判決,我們還是要相信法律,由法院來作出最後的判決,畢竟我們掌握的信息可能都是非常侷限的一家之詞,需要法院站在全局的角度,公平公正公開的高度來判罰!
銀行研究僧,你學習,我也跟著學習!
銀行研究僧
如果在銀行存款30萬,被銀行員工轉走花了,銀行賠嗎?如果在銀行存款30萬,被銀行員工轉走花了,在我面前銀行應該賠,為什麼呢?
這一個普普通通的人來說,這30萬可是一個不小的數目,這30萬有些人五六年才能掙來這些錢,如今好不容易賺來的錢,存在銀行,怕把錢弄丟,信任銀行,結果卻發生這樣的事件, 讓人不可思議,存錢,取錢,需要卡,需要密碼,在銀行裡工作的員工就可以看到卡號, 但並不知道密碼,可以趁存錢,取錢的人不注意,悄悄的把卡號給記下來,在申請改密碼,密碼忘記,這樣就輕而易舉的把錢給取了出來,這位員工這樣做也是非常不道德,不容易的事情,要是員工拿不出這筆錢,就必須得由銀行賠償這筆錢,因為銀行監管不力,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要是銀行不賠,就只能上法院去告,賠錢是天經地義的,誰讓銀行裡的員工要轉走別人的錢來花呢,而且當客戶在存錢,取錢的時候,銀行的員工也能知道別人的卡號和密碼。如果銀行職工發生這樣的事情,銀行應該把這位職工開除出去。同時,銀行應該告知客戶如何保護帳戶密碼。銀行應當加強職工的教育宣傳教育和監管力度。
也希望每個人在存錢的時候千萬不要把密碼拿給別人,看這樣很有可能會把自己的個人信息透露出去,就導致別人知道了你的密碼,也知道你的卡號,就可以輕而易舉的把你的錢給你取出來,到時候這樣的話就很難查到那30萬的下落了。
我是五年級學生,請網友點評加關注,謝謝。
森林裡的百合
在大家的認識當中,銀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渠道之一,而且普通老百姓對銀行也非常信任,很多人覺得去銀行存款之後,應該不會有任何問題,錢應該不會出現意外狀況。
但是最近幾年,卻發生了不少銀行工作人員利用用戶對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通過幫客戶設置網銀密碼等方式把用戶的錢轉走。
比如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7日,廣西某銀行員工謝某安在幫助張某購買理財產品時,利用張某看不懂網銀或者電子銀行操作,在張某輸入密碼後,先後7次將張某銀行賬戶內的174.4萬元,轉至本人或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 2017年9月6日,謝某在幫助黃某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謝某安聲稱網銀使用頻率不高,在黃某設置銀行USBKEY(俗稱U盾)密碼時,建議他設成簡單易記的,並趁其不備,調換並實際控制了黃某的U盾。 同年9月6日至11月16日,謝某安先後3次在黃某購買理財產品後,使用他的U盾,轉走88.6萬元。
那假如客戶的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了銀行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呢?
至於客戶的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了,銀行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這要看具體情況。
第1種情況,如果客戶是通過銀行正規的渠道辦理的存款,那銀行必須承擔責任。
最近幾年發生客戶存款被銀行工作人員轉走之後,大多數銀行在開始的時候都拒絕承擔責任,很多銀行都把客戶存款的丟失歸結為銀行工作人員個人行為,而且以辭退銀行工作人員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但這個根本行不通。
首先,如果客戶是通過正規的銀行渠道辦理的存款。不管是銀行哪個工作人員辦理,都是銀行的責任,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正規的場所為客戶辦理業務,他代表不是個人而是銀行本身,如果客戶一些存款信息被銀行工作人員竊取,那也是因為銀行監管不到位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所以銀行擺脫不了責任。
其次,客戶把錢存到銀行之後,客戶已經跟銀行已經形成了一種合同上的關係,客戶把錢交給銀行,銀行有義務去保護客戶存款的安全,如果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客戶存款出現損失,銀行必須承擔償還的責任。
最後,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本身應該設立嚴格的資金監管機制以及用戶存款保護機制,並且有義務去規範和監管員工的行為規範,確保銀行的員工按照正規的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去操所有的業務。如果出現銀行員工私自把客戶存款轉走,說明銀行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2種情況,如果客戶是通過私下交易把錢交給工作人員,那銀行是無需承擔償還責任的。
現在存款已經成為了很多普通老百姓理財的重要渠道,但是大家都知道存款的利率是相對比較低的。所以經常出現有些客戶為了片面的追逐高收益而輕易相信銀行工作人員所推薦的一些高息理財產品或者存款產品。
而且在購買這些所謂的高息存款產品或者理財產品的時候,很多人都被高收益衝昏了頭腦,從而失去了基本的常識判斷,最終導致存款被銀行的工作人員私自挪作他用,甚至有些銀行工作人員直接拿這些錢去做其他投資,結果投資失敗之後,導致存款沒法正常收回。
每當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這些存款客戶一般會跑到銀行去鬧,要求銀行承擔責任。但是對於這種情況,銀行一般是不會承擔起賠償責任的,雖然客戶的錢是被銀行的工作人員騙走的,但是銀行工作人員是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場所之外跟用戶接觸,客戶存款並沒有通過銀行正規的渠道辦理,所以對於這種情況,銀行基本上不會承擔責任的。
發生這種情況之後,大家只能通過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報警來追回自己的損失。
為了避免類似這種事情的發生,建議大家在去銀行存款的時候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渠道去辦理,一定要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之內,在銀行正規的營業場所,在銀行有監控的地方辦理一些相關的手續,這樣就算銀行工作人員有那個賊心也沒有那個賊膽。
貸款教授
這種事情我們經常會在新聞中看到,如果儲戶的錢被銀行員工轉走,銀行通常的做法是,讓儲戶報案,讓銀行員工承擔刑事責任,然後銀行辭退這個員工。
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比如河南某個企業在銀行的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後,企業把銀行告上了法院,一審法院判定銀行負全責。
銀行不服判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判定銀行無責。
可見這種問題在實際生活中具有很大的爭議,但是儲戶是到銀行存款的,銀行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儲戶資金的安全,而且儲戶的存款就是被銀行自己的員工轉走的,說明銀行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漏洞,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沒有盡到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如果說銀行完全不承擔任何責任,於法於理都說不過去。
銀行需要承擔多大責任
既然銀行需要承擔責任,是否銀行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呢?
雖然因為銀行自身的管理和制度漏洞導致儲戶存款被員工轉走,但是因此要讓銀行承擔全部責任也不現實,因為整個事件是銀行員工自己的主觀行為,並不是銀行刻意主使,銀行也沒辦法約束員工的所有行為。
所以銀行員工應該負主要責任,銀行應該負次要責任,而不是報案、辭退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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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那些事兒
你這個是有一定的典型迫害妄想症,試問一下,如果銀行的員工可以隨意轉走你的存款,那麼幹嘛轉你這個30萬元的,還不如直接轉300萬元以及3000萬元的。
30萬轉賬的必要條件
要在銀行裡進行30萬元的轉賬操作,那麼必備的兩個條件為儲戶的銀行卡密碼以及身份證複印件這兩個條件,具備這兩個條件之後,否則員工無法輕易轉走你的資金,如果你這兩個均未洩露,那麼其轉賬的難度是極大的。
當然沒有這兩個材料,如果在中小銀行或許可能被轉走,但是在大銀行不可能,為什麼呢?在銀行無取款密碼的情況下,如果要轉賬,必須通過授權,小銀行在未成立集中授權作業中心時,如果主辦經辦勾結,那麼是可以通過授權的方式將資金轉走的。大銀行一般都成立授權作業中心,櫃面所有的需要授權的業務均提交隨機分配給授權中心的人進行授權,這個分配是隨機性的,所以杜絕了合謀的可能性,因此沒有密碼在大銀行裡,根本轉不走你的資金。
即使在中小銀行,如果真的出現勾結的情況你也無需擔心,因為你發現之後可以報案處理,以下幾點均可以證明非你本人取款轉賬:(1)一是銀行的監控錄像,這是最簡單的直接證明;(2)銀行系統內的取現或者轉賬方式,你是通過密碼輸入取款轉賬還是通過授權方式,都是留有痕跡記錄的。所以這個是銀行單方面的責任,與你並無關係,最終銀行肯定必須賠償你。
因此銀行卡密碼很重要,一定要保存好,畢竟身份證複印件只要有心,在你之前辦理業務之前多留幾份完全可以做到。
會有這種情況嗎?
說實在話,我從沒聽過這類案例,畢竟隨時都會被發現,就算主辦經辦合謀把客戶的短信通知也一起關閉了,但最終客戶存款到期取現時也會發現或者主管、分行在平時的核查監控記錄影像也可能會發現,風險太大。再者一個人作案是不可能的,最少要有兩個人,但是誰都不知道別人怎麼想的,沒人敢提出這麼大膽的想法出來,因為你不知道對方會不會隨時把你給賣了,所以無需過於杞人憂天。
鯉行者
賠!這一點毫無疑問。
目前全國性銀行銀行牌照有18張,銀行深入根植於我國社會民生之中,銀行的信譽度之高,高到幾乎沒人會相信會破產,最保險的存錢方式就是將錢存入銀行,而現在,你跟我說,在銀行存了30萬,被銀行員工轉走花了?如果銀行不賠付,這不相當於遛著我們玩兒麼?這是絕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這麼說吧,銀行員工為銀行工作,在工作期間,該員工是代表銀行身份,其所經手的存/貸等行為也是象徵著銀行,客戶存錢進銀行中,只要已經履行存入手續,則銀行和客戶之前的“借貸”關係就已經達成,不管後邊這錢被銀行“借”去做什麼,該還客戶的錢一分也不能少。
最有可能的一個情況,是在客戶需要取錢時,銀行予以支付,員工轉走花掉的錢是員工和銀行之間的關係,根據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按照員工在不同時候採取不同行為,最終轉走錢,可以被定為職務侵佔罪、盜竊罪或其他同類罪。
但一定能確定的是,屬於存款人的錢,一分都不能少,銀行比較給。
孫建波
法潤金沙簡要作答!
賠!當然要賠!憑什麼不賠?
你將30萬元錢存入銀行,那麼你便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一旦你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將存單交付於你,或者將你存入的銀行金額記入你的銀行賬戶, 你作為存款人的義務便已全部完成,你存款的所有數據便被記錄並會傳輸存儲到國家規定的機構。在存款期間,銀行有義務保證你的資金安全。而當你向銀行提出取款申請的時候,只要申請的形式和程序符合雙方的約定,除你的存款被依法凍結,劃扣以外,銀行必須無條件的向你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不得拖延和拒絕支付,否則便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第33條的規定,並同時對你構成違約。你可依法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舉報,請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商業銀行法》第73條第2款的規定責令銀行支付你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延遲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損失,並對銀行進行處罰;當然你也可以直接通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不過,通常你所說的情況是不會出現的。銀行有嚴密的風險防控體系,任何一家正規的銀行轉帳都會有嚴格的制度和操作流程,不按照規定的流程和履行相應的手續肯定是不能完成轉帳的,而一旦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手續轉帳,這一切又都會被全部記錄下來,做到有據可查。只要銀行不是按照你的要求和指示進行的轉賬,銀行是會依法承擔責任的。所以,你是根本不需要擔心的,更不用為他人杞人憂天!以上簡要回答,歡迎條友點評!法潤金沙嚴肅理性分析解答問題,歡迎關注交流!
法潤金沙
如果你把一筆錢存入了某銀行,其存款手續齊全,就是說你在這個銀行的存款記錄上有這筆錢,那就意味著你已經把錢借給了銀行,你是銀行的債主。如果該銀行某員工把這筆錢給轉走挪為它用,那應該算是挪走的是銀行的錢,而不是你的錢。因為,一旦你把這筆錢借給了銀行,那銀行就成為了這筆錢的佔用者,就對這筆錢負有監管責任。如果這筆錢出了差錯,銀行責任自負,與客戶的存款沒有關係,也就不存在著銀行方要給客戶賠償損失的問題了。如果客戶的這筆錢在存款過程被銀行員工做了手腳,沒有計入銀行的收入帳上,而被轉移出去了,那就不是簡單賠償客戶經濟損失的問題了,而是帶有欺詐或侵佔性質的刑事案件了。那時候就該公安機關而不是由銀行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