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嶺|網絡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什麼被訴的總是你?

【起因】:

暱稱為“盟約的彼方”的網絡用戶在某網頁版塊發佈《功夫瑜伽》(以下簡稱涉案影片)相關帖子,對涉案影片進行了介紹,同時上傳了涉案影片;網絡公眾可以通過帖子瞭解涉案影片,並可以通過所附的鏈接下載涉案電影。經核實,該網頁所屬域名主管單位為北京某網絡公司,屬於提供網絡服務的公司,即網絡服務提供者。

涉案影片的權利方將網絡服務提供者起訴到法院,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涉案影片的相關信息及鏈接,並要求賠償權利方的損失。

【問題】:

一般來講,在侵權案件中,被侵害人首先應當要求侵權行為實施人承擔責任;存在幫助、教唆情形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侵權的人和實施幫助、教唆行為的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而不應該僅要求實施幫助、教唆的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影片由網絡用戶“盟約的彼方”上傳,該網絡用戶直接實施侵權行為,屬於侵權方,權利人應該首先起訴該網絡用戶,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才對。好比在一個舞廳內打架,被打者應當先要求打人承擔責任才對啊!不應當直接要求舞廳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啊!

本案屬於網絡侵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至多屬於幫助或教唆者,並不屬於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在此情形下,被侵權人直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全部責任,並且未要求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承擔侵權責任,合適嗎?

如果合適,其原理和法律依據又是什麼呢?

【分析與說明】

對於上述問題,嘗試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說明:

第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更容易被確認。

網絡世界很複雜,因為它自成體系,有自己的運行規律。網絡世界也很簡單,他是現實社會運行的工具,通過網絡世界,讓現實世界更加快捷、高效。在網絡世界中,特別是在侵權案件,網絡世界的主體可以分為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又包括網絡接入服務、網絡儲存服務、網絡緩存服務、網絡傳輸服務、網絡搜索、網絡鏈接、網絡快照等等。

網絡用戶實施一個侵權行為涉及的環節包括侵權信息上傳或提供、侵權信息傳輸與存儲、侵權信息緩存、侵權信息搜索。涉及主體可能網絡用戶、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絡緩存服務提供者、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網絡傳輸服務提供者、網絡搜索提供者等等諸多關聯方。

李兆嶺|網絡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什麼被訴的總是你?

對於上述關聯方,有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可能無法獲知是不是存在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網絡傳輸服務提供者、網絡搜索提供者(極端情形下,如在點對點傳送情況下,不存在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網絡傳輸服務提供者、網絡搜索提供者);即使存在,也無法確定具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名稱;

第二種情形,明知道存在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一般情形下,一定存在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但由於無法查詢,無法確定具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名稱;

第三種情形:明知存在,但很難獲得具體信息。本案中,被侵害人可以知道網絡用戶名稱為“盟約的彼方”,但對於被侵害者來講,其為一個虛擬的名稱。雖然該網絡用戶的註冊時提交信息可以通過網頁主管方獲取[i],但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按當前規則(如《電子商務法》)被侵害方無法 直接獲利網絡用戶的註冊信息;二是即使獲得網絡用戶的註冊信息也無法確定網絡用戶信息的真實性。

第四種情形:很容易確定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由於國家對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實際許可或備案制度,且社會公眾獲得侵權信息直接從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管控的服務器(通過網絡域名)獲得侵權信息,因此,可以直接確定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

基於上述分析可以確認,針對侵權行為,對於被侵害者而言,最容易確認的對象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中最容易確定的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當然,在其他情況下,網絡緩存服務提供者、網絡搜索提供者也能很容易地被確認,此時,將網絡緩存服務提供者和網絡搜索提供者作為被告也是權利人的優先選項之一。

總之,網絡服務提供者更容易被確認,這就成為容易成為被告的一個重要理由。

第二、要求網絡服務者提供承擔責任合乎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

如上所述,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網絡世界的組織基礎。但網絡世界的組織基礎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屬於基礎的基礎,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屬於經營者,以獲得相應的利益為目的。

相對而言,網絡用戶主要屬於消費者,雖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服務實現預定的消費目的,但其實施的行為往往並不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

從這個角度,讓網絡用戶承擔侵權責任,並不能讓由於侵權行為而獲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不符合常理;進一步地,不僅不利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反而會加強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或教唆侵權動機。

另一角度,讓經營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符合侵權責任平衡原理,即符合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

第三、要求網絡服務者提供承擔責任合乎停止侵權成本最小化原理。

如上所述,網絡服務提供者屬於網絡世界組織基礎的基礎。相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一般屬於單個的自然人(很多情形下,特殊情形例外);網絡世界的規則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制定;具體網站或網頁的運行規則或控制權由相應網站的主管單位制定或擁有,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有絕對控制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輕意地控制網絡用戶的行為,也可以很容易控制網絡用戶行為產生的後果,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可以形成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一種督促,以最小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使侵權行為停止,減少或避免侵權損失,因此,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合乎停止侵權成本最小化原理。

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可以在兩個方面發揮最大的作用:一是有利於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規則制定、日常管控方面加強對侵權行為的注意義務,減少或避免侵權行為;二是針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最高效地停止侵權,降低侵權後果。

第四、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有很強的支付能力,且比較注重自身形象。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為法人組織,擁有較強的財力,和很強的支付能力。對於司法判決有較強的履行意識和要求;而對於網絡用戶,絕大部分為自然人,財務較弱,支付能力較差,且逃避司法判決傾向。因此,選擇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被告,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

第五、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具有法律依據。

正是基於上述原則,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條款,即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具有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0號):

第三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第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些規定為被侵害人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具體承擔什麼責任,還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還有“避風港原則”及“紅旗原則”等相互規制(後續再單獨分析與講述)。


[i]從當前法律法規角度,除了2019年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實名進行規定,其他類平臺實名並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從當前實際操作中,在平臺上或其他經營性網站上註冊用戶均需要提供相應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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