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村委会有争议,无法确权,2018年以后还能再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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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村委会有争议,无法确权,2018年以后还能再确权吗?

农民承包的耕地和村委会有争议,不能确权?最常见的就是确权面积和实际种植面积不符或者农民和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这是最常见的导致土地不能确权的两种争议。而且对于土地确权来说,农民基本不会和村委会有争议的。

对于这两类情况,可以在纠纷或者争议解决之后进行确权的。而且确权是无偿、不收费的。如果是确权面积和实际面积或者承包面积有争议,那么可以通过查询以前二轮土地发包时的土地台账,来看看台账上记录的您承包的耕地面积,来看看原始的承包面积。只要知道原始承包面积和现在的面积对比一下基本就能知道怎么回事了,也就能确权了。

如果是农民和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比较多见的就是谁家多占谁家一根垄,多占谁家两分地的之类的纠纷,基本不会有太大的纠纷。因为出现大的纠纷哪得是需要经过村委会调节的。而对于这类的小纠纷有时候也需要村委会调节的。

只要问题能得到解决,能够正常的进行确权,那就可以了。您只需要在土地纠纷解决之后申请确权就可以了。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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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村委会有争议,无法确权,2018年以后还可以确权吗?

首先,明确的是争议不解决,是不会确权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国家政策文件和标准均有相应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09]8号)指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这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第19号)明确指出:“入户权属调查过程中,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调查规程)指出:“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附录C‘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到纷;

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从规则层面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从正反两方面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特定化,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截有法可依。但是,结合实践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与农民权益保障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从应用角度而言,应根据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不同类型将特定类型的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应当将村民资格纠纷作为一类独立的受案案由加以规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钟裁的一般程序,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9个流程环节: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数据库与登记业务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权证、资料归档。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中,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之间、纠纷调处和审核公示之间、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与建立登记簿之间的工作不是先后关系,而是有一定的交叉,在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阶段均有纠纷调处的内容,权属调查阶段要进行纠纷调处,在审核公示阶段还要进行纠纷调处。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是出现纠纷和异议最多的2个环节,所以不论何时,只有纠纷解决了,才会确权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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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没有土地,因为村委是地方领导单位,农民是耕种者应有土地!有内部文件为证据!如中发[62]516号文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生产队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时乡与村委的所有土地全部下放到各生产队手中管理了,经通过村成员2/3讨论定下来的方针长期不变,没有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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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只给人口口粮田确权,人们享受平等待遇,任何手段所取的土地在合同期内继续使用,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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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共60O亩农田,均分给村民400亩,2O0亩l村干部用少量的钱说他承包了,这2O0亩确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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