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訣》中,在牢裡悄悄的弄死狄雲容易不?|文史宴

《連城訣》裡狄雲坐的黑牢是該書大家印象最深的情節之一,類似的情節在其他文藝作品中也多有渲染。文史宴特邀專業法律工作者陳思從歷史上的明清司法制度審視狄雲一案,告訴大家一些與真實刑律中小說不一致之處。不過這些也僅僅是紙面規定罷了,真正的運行邏輯是潛規則,大家都懂的。

《連城訣》中,在牢裡悄悄的弄死狄雲容易不?|文史宴

在金庸先生的小說《連城訣》中,男主角狄雲可謂命運多舛,表現之一便在於狄雲遭受無端構陷進而被刑訊拷打、投入監獄。

金庸先生在小說中專章以“牢獄”命名也意在重點敘述狄雲無辜蒙受牢獄之災的過程。小說中,狄雲是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戶,是平民的代表,在古代等級森嚴、特權橫行的環境下,狄雲這類人是絕對的弱勢群體。

《連城訣》中,在牢裡悄悄的弄死狄雲容易不?|文史宴

金庸小說最苦逼的主角,沒有之一

那麼,在真實歷史上,諸如狄雲這樣的人觸犯刑律究竟該如何處理?被投入監獄後是否真的如小說中所說那樣只能任人凌辱?對定罪、量刑、刑訊以及監獄管理古代律法又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就將以古代司法制度為切入,試探討狄雲一案在定罪、量刑、刑訊和監獄管理方面的問題。

特別說明:由於連城訣的歷史背景較為模糊(根據金庸先生小說《連城訣》的插畫,人物均留有髮辮,表現的歷史時期大抵是清朝),本文的探討僅將時間圈定在明、清兩朝。

狄雲被誣陷的罪名能判死刑嗎?

1

明、清兩朝,律法的體例是按照六部(即吏、戶、禮、兵、刑、工)的順序進行編撰的,並在六部之前再加上“名例”(類似於法律總則),以此構成法典。一般而言,古代中國以刑事立法為主,“名例”之後,以各部命名的分則中則列舉了各種罪名。

罪名對應的是相應的刑罰。隋、唐以降,歷代的主要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種,也就是所謂的五刑。

簡單來說,笞、杖刑屬於身體刑,通俗而言就是打板子,只不過笞、杖刑的板子尺寸大小有所差異。徒屬於自由刑,還會附有服勞役的內容。流刑通俗而言就是放逐、發配,如《水滸傳》中的刺配某地就是流刑的一種變形。死刑又區分絞、斬兩種類型。一般而言,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都是隋、唐以降歷代律法中明確規定的刑罰,較為常見。

小說《連城訣》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到官府最後給狄雲定的罪名,但從丁典對狄雲的對話中可知萬家對狄雲的構陷罪名主要是兩條,一是強姦萬震山的小妾桃紅未遂, 二是偷盜了萬家的錢財。

現拋開狄雲是被構陷的這一情節,對於這兩項罪名,我們來看一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相關規定。

首先是強姦未遂。《大明律》規定“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1]。《大清律例》規定“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2]。二者對強姦未遂的刑罰均為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中對強姦既遂的刑罰多了絞監候,相當於死緩。對於狄雲強姦未遂的定罪量刑小說中的證據主要是萬震山小妾桃紅的口供。

其次是盜竊。明、清法律對盜竊既遂和未遂有不同的規定。對於盜竊未遂,《大明律》規定:“凡竊盜已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大清律例》也有類似規定:“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可以看出,明、清兩朝的法律對盜竊未遂的處罰並不重。

對於盜竊既遂,《大明律》規定了盜竊不同數額所對應的刑罰,具體如下:“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二十貫杖八十;三十貫杖一百;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3]。《大清律例》也有類似規定,但錢財的計量單位不同,具體如下:“一兩以下杖六十;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4]。

小說中,從萬家子弟從狄雲房中搜出的“贓物”來看,一共是三個包裹,一個裝有“壓扁了的金器銀器、酒壺酒杯”的包裹,一個是裝有“銀錠元寶”的包裹,一個是裝有“女子的首飾,珠花項鍊、金鐲金戒”的包裹,三個包裹的具體價值大抵無法準確估算,這裡暫且將數額按照封頂計算。

那麼,依據《大明律》,狄雲將面臨“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罰,而依據《大清律例》,狄雲則將面臨“絞[監候]”的刑罰,從這裡也可以看出,較明一代清代對於竊盜的處罰似乎更重,可以判到死刑。

此外,在小說中萬震山的小妾桃紅還有一段供述:“他……他說你們師父已經死了,叫我跟從他。他說戚姑娘的父親殺了人,要連累到他。他……他又說已得了好多金銀珠寶,發了大財,叫我立刻跟他遠走高飛,一生吃著不完……”,這段供述如果成立,則狄雲還有可能面臨另一種罪名,即在盜竊過程中又臨時起意強姦,以“強盜”[5]論處。

《大明律》規定:“若竊盜臨時又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奸者罪亦如之”[6],《大清律例》亦規定:“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才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奸者亦如之[不論成奸與否不分首從]”[7],同時,《大清律例》還進一步明確“因竊盜而強姦人婦女凡已成者擬斬立決”,可見,明清的法律對盜竊過程中又臨時起意強姦的這類以“強盜”論處的案件均是處以死刑,且在死刑適用上都選擇適用比絞刑更嚴峻的斬刑。

綜上,小說中丁典曾對狄雲說“你犯了什麼罪?他們陷害你的罪名,也不過是強姦未遂,偷盜一些錢財。既不是犯上作亂,又不是殺人放火,那又是什麼重罪了?那也用不著穿了你的琵琶骨,將你在死囚牢裡關一輩子啊。”這句話固然指出了犯上作亂、殺人放火之類的罪名要比強姦未遂、偷盜錢財的危害性更大、判處的刑罰更重,但實際上根據明、清律法,強姦未遂、偷盜數額較大的錢財以及偷盜中又臨時起意強姦所判處的刑罰亦不輕,其中有部分罪名如偷盜百二十兩以上(清朝)、偷盜中又臨時起意強姦(明、清兩朝)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從這裡我們也能看出,小說中萬家父子絕不是僅僅欲讓狄雲受些牢獄之苦,而是意在置狄雲於死地。

刑訊逼供的限定條件

2

小說中,狄雲在入獄前以及獄中都曾遭受拷打,丁典也在每個月十五固定遭淩退思的一頓拷打。這裡的拷打類似刑訊(淩退思對丁典的拷打近乎私刑),而對於刑訊,明、清兩朝的律法亦有相應規定。

第一是刑訊的條件。

明朝的律法規定:“犯重罪,贓證明白,故意恃頑不招者,則用訊拷問”[8],嘉靖時,又有“凡內外問官,惟死罪並竊盜重犯,始用拷訊”[9]。清朝的規定更加具體,《大清律例》規定:“強、竊盜、人命、及罪情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情,或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者,準夾訊,其別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10]。

可見,動用刑訊的條件一是要有一定證據,但被告人拒不供述;二是所犯的罪行較為嚴重。

對照小說,對狄雲動用刑訊,(在非構陷的前提下)條件尚可說滿足(竊盜重犯、三個包裹的贓物、萬震山小妾桃紅的口供),而對丁典進行刑訊,則可以認定是淩退思在動用私刑。

《連城訣》中,在牢裡悄悄的弄死狄雲容易不?|文史宴

在官場爭鬥中

淩退思給政敵留下了足夠的把柄

依照明、清兩朝的律法,無故刑訊清白無辜者,責任官吏是要付出代價的(處以杖刑甚至絞刑)。《大明律》規定:“凡官吏懷挾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11],《大清律例》規定:“凡官吏懷挾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系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因而致死者絞[監候]”[12]。故,如小說中淩退思私下拷訊丁典之事被舉發,淩退思要面臨杖八十的刑罰。

第二是刑訊的立案程序。

《大明律》規定:“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罪人贓仗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考訊,邂逅致死者,勿論”[13],《大清律例》亦有類似規定:“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犯]罪人贓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14]。

可見,如要動用刑訊,則必須明文立案、依法考訊,遵循相應程序。

而小說中且不論丁典,狄雲入獄前後所遭刑訊大抵都未明文立案,故對丁典、狄雲的刑訊鬥不符合明、清兩朝的律法規定,有違法定程序。

第三是刑訊的工具。

通常歷代的法定刑訊工具都是以杖為主。小說中,狄雲遭刑訊的工具是木棍。而依據明、清兩朝的律法的規定,明朝訊杖的尺寸材質:“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以荊杖為之”[15]。清朝的刑訊工具有竹板,其尺寸材質:“(常規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16],此外,清朝對於強盜、人命一類重犯,許用夾棍(女子許用拶指)作為刑訊工具,夾棍的規格:“中梃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圓下方,圓頭各闊一寸八分,方頭各闊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圓窩四個,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圓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17]。

以上都是法定的刑訊用具,其餘諸如在電視劇和其他小說中所見的各類稀奇古怪、殘酷異常的刑具則大多數為法外刑訊用具。

法外的刑訊,是被法律禁止的。

對於官吏採用非法刑訊的,明朝的律法規定:“但若傷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於本衛所帶俸。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邊衛,各充軍”[18]。

獄卒凌虐犯人被揭發的後果

3

小說中,狄雲在入獄後屢遭獄卒凌辱,衣服、飲食都難以保障,一度欲上吊自盡。不僅是《連城訣》,其他的許多文學作品也都有類似的情節,描述監獄中囚犯被獄吏凌辱的陰暗面。

歷代律法對監獄管理是否有做出相應規定?監獄中,獄吏真的就可以為所欲為、囚犯就真的毫無保障嗎?本部分筆者將重點論述古代律法對監獄管理的規定。

就小說的內容展開,涉及到的有監獄管理中的繫囚制度和憫囚制度。

所謂繫囚,就是指將罪犯關入監獄,佩戴刑具,嚴加看管,實行有效的拘押。繫囚制度也被稱為收押制度、收禁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衛監獄的安全、對犯人實施有效的看管。[19]

這裡根據小說中描述的情節來談兩個繫囚制度中具體的內容。

一是獄具制度。

小說中,狄雲入獄時被鐵鏈穿了琵琶骨,根據狄雲的內心自述“(穿琵琶骨)是官府對付最兇惡的江洋大盜的法子,任你武功再強,琵琶骨給鐵鏈穿過,半點功夫也使不出來了”。歷史上,在一般情況下,獄具的施用主要是根據囚人犯罪的輕重程度決定的,有使用幾種獄具的,也有隻使用一種獄具的。

《大明律》規定:“其在禁囚,徒以上應杻,充軍以上應鎖,死罪應枷,惟婦人不枷”[20],清朝亦有類似規定:“凡關係強盜人命等重罪人犯,脖項手足應用鐵索、杻、鐐各三條,其餘人犯用鋏鎖、杻、鐐各一條”[21]。可見,律法對囚人獄具的施用有詳細的規定,而用鐵鏈穿囚人的琵琶骨是武俠小說中特有的故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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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琵琶骨這種玩法並不流行

二是點視制度。點視制度是監獄官吏定期巡視監獄、點檢囚犯人數,以保障監獄安全的制度。[22]若因沒有點視而發生失囚、錯禁、死囚等事故,監獄的官吏和獄卒都要承擔責任。因此,諸如“血刀門”僧人擅自闖進監獄或是狄雲、丁典死於監獄,相關責任人亦須擔責。

所謂憫囚制度,是歷代律法逐漸形成的一套保障獄囚基本生活待遇、防止獄吏隨意凌虐獄囚的制度。其中包括囚犯的衣糧配給和醫療衛生保障。

在衣糧供給方面,《明會典》中記載明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枷杻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棉衣一件,夜給燈油”[23]。清朝亦規定了囚糧供給的基本要求:“凡在監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

在醫療衛生方面,明朝對病囚的醫藥費、相關的機構設置方面也都有規定。如對病囚的醫藥費,《明會典》中記載:“正德十四年題準,每月……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24]。如對相關的機構設置,《明史》中記載:“成化十二年,令有司買藥餌送部,又廣設惠民藥局,療治囚人。”[25]。《明會典》中亦記載:“嘉靖二年題準,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26]。

對獄吏違反衣糧供給、醫療保障制度,《大明律》規定:“凡獄囚應請給衣糧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脫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27],《大清律例》亦規定:“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鎖、杻外其餘]應脫去鎖、杻而不[請]脫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請]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請]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但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28]。

可以看出,律法明文規定了囚犯的基本生活保障,獄吏如果無端剋扣,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此外,《大明律》將獄卒凌虐囚犯定性為“鬥傷”。將獄卒非理剋扣衣糧的行為定性為“監守自盜”,如非理剋扣衣糧致囚犯死者,判處絞刑。[29]《大清律例》亦有類似規定。[30]

因此,按照律法獄吏雖然在牢獄中有欺凌狄雲的情形,並非是隨隨便便就能置囚犯於死地的。如若要謀害狄雲,獄吏自己也要受到律法的懲處(最嚴重也有可能判處死刑)。

武俠與司法

4

狄雲的遭遇折射出武俠出現的社會環境之一,即現實出現司法失靈,無法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導致恃強凌弱的情形出現,在此前提下,武俠小說中的正義俠士孕育而生,通過超凡的武功除暴安良,以一己之力來代替失靈的司法維護正義。似乎,武俠與司法天然存在著不相容性。

仍以狄雲案為例,正常的司法程序失靈下除卻武俠小說的思路,那麼大抵可能還有兩種方式狄雲可以伸冤:

一是明君方式。即皇帝微服私訪至荊州,發現了狄雲的冤獄,遂下詔徹查,後證實狄雲系蒙冤入獄,淩退思、萬家遭受懲處,狄雲沉冤屈得以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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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民只能寄希望於比中彩票概率還小的

康熙微服私訪了


二則是廉臣方式。即荊州按察使素與淩退思不合(設計:按察使勤政愛民,淩退思苛政害民),在勘察狄雲案時發現狄雲有冤,遂深入調查案情,後排除萬難,在與淩退思、萬家的明爭暗鬥中不畏艱難,最終為狄雲沉冤昭雪。

但無論是明君方式、廉臣方式亦或是武俠方式,對於社會公平的維護都是一時的、有限的,有朝一日,明君、廉臣、俠士逝世或是退隱,那麼,社會的公平是否仍舊持續?

今天,我們閱讀武俠小說,一方面是為了懷舊,去緬懷那些江湖中的英雄豪傑;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我們進行反思,淡化甚至拋棄對明君、廉臣、俠客的推崇,以法治思維構建以權利義務為紐帶的社會,通過規則逐漸完善司法程序,以此方能長久性地構建更加公正、清朗的社會。

[1]《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犯奸》“犯奸”條

[2]《大清律例 刑律 犯奸》“犯奸”條例

[3]《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賊盜》“竊盜”條

[4]《大清律例 刑律 賊盜》“竊盜”條例

[5]古代“強盜”和“竊盜的概念不同,“強盜”一般指以暴力手段非法獲取財物,可以類比如今的搶劫,而“竊盜”一般沒有暴力手段,可以類比於如今的盜竊。

[6]《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賊盜》“強盜”條

[7]《大清律例 刑律 賊盜》“強盜”條例

[8]《明會典》卷一百七十七《刑部十九 問擬刑名》

[9]《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10]《大清律例 刑律 斷獄》“故勘故禁平人”條例

[11]《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斷獄》“故勘故禁平人”條

[12]《大清律例 刑律 斷獄》“故勘故禁平人”條例

[13]《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斷獄》“故勘故禁平人”條

[14]《大清律例 刑律 斷獄》“故勘故禁平人”條例

[15]《明會典》卷一百七十八《刑部二十獄具》

[16]《大清律例 名例五刑》

[17]《大清律例 名例 五刑》

[18]《問訊條例 刑律 斷獄》“凌虐囚犯”條例

[19]陳光中:《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423頁。

[20]《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斷獄》“囚應禁而不禁”條纂注

[2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刑部 刑律斷獄》

[22]陳光中:《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426頁。

[23]《明會典》卷一百七十八《刑部二十 提牢》

[24]《明會典》卷一百七十八《刑部二十 提牢》

[25]《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26]《明會典》卷一百七十八《刑部二十 提牢》

[27]《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斷獄》“獄囚衣糧”條

[28]《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斷獄》“獄囚衣糧”條例

[29]參見《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律 斷獄》“凌虐罪囚”條:“凡獄卒,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克減衣糧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因而致死者絞”。

[30]參加《大清律例 刑律 斷獄》:“陵虐罪囚”條例:“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克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者計[克減之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克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絞[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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