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闲置多年,杂草丛生,住户在城市购房,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吗?你怎么看?

万则红


第一,严格按政策来说,无房屋的或房屋已灭失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

第二,就当下对此类闲置宅基地的处置来说,由原使用人复垦耕作、转让交易的为主,但转让交易需经集体同意。

第三,宅基地改革即将全面铺开,是否严格执行收回政策很难说,若不转让,有房屋并确权是较有利的选择。

这是作为在农村具体从事村建国土管理工作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日常的所思所考,得出的几点结论。

一、无农房的宅基地,不能确权,按规定集体可以收回。

没有房屋的宅基地,它的本质就是一块可用于建设的土地,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属于个人,所以不能就单纯的地块进行确权。

划分给个人的宅基地,只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房的一种福利。就是说,集体拿宅基地给你,就是让你建房以保障基本的居住,你不建或修建的房屋灭失了,说明你已不需要该宅基地了。所以,规定:房屋的灭失的、批了2年未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将由收回。

二、目前在实际的处置中,主要由原使用人复垦耕作、转让交易的为主。

虽然,政策有规定,但一直都在执行时还是比较人性化,毕竟宅基地是农村群众难得的一项福利,并未严格翻本本处理。对于自然还成耕地的,主要还是由原使用人耕作为主;对于有偿复垦成耕地的,虽然严格上来说该交由集体处理,但仍有不少地方还是默许优先由原使用人耕作。

在转让交易和有偿退出方面,也必须尊重原使用人的意见,鼓励让原使用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增加财产性收入。

三、宅基地改革即将全面铺开,有房屋并确权应是较有利的选择。

如何处置和利用闲置宅基地,是本次宅基地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极有可能这些政策,都与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屋相关,这从已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想想这次为什么无农房的宅基地不确权。

“风物长宜放眼量”,在农业农村加快发展、农村环境日益生态宜居的今天,宅基地及农房不仅是农村的“根”,还是从农村到城市、从城市到农村可进可退的选择基础。所以抓住有条件时能对宅基地及农房进行确权,应是较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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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农村很多村民在城市购房,使农村闲置房屋较多。这些闲置房屋是否会被村集体收回,则需看实际情况而定。


户口未迁出的村民。农村房屋一户一宅,如果户口未迁出,既使闲置多年,杂草丛生,村委会也不会将宅基收回的。但是如果你的房屋倒塌两年后,未及时翻建,则会视为你主动放弃,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并且不会为你确权登记,既使确权登记,也会注销登记。因为土地权归村集体所有。说得明白一点,就是你获取土地使用权后,你盖上房子,这块土地归你所有,如果房子没了,这块土地也与你无关了。因你户口在本村,需用宅基地时可再申请审批。


户口已迁出的村民。户口迁出后,已不是本村村民,如果现在房子完好无损,可继续保留。在你户口迁出后不会立即收回宅基地的。但是如果房屋倒塌以后,则不再允许翻修。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收回。

总之,这样的做法还是很人性化的。首先对未迁出的村民,在你的房子倒塌后,留给了两年的时间让其翻修;对迁出户口的村民,并未及时收回宅基地。而对于土地的严格要求,说到底还是为了老百姓;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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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现在城市里的房价还在上涨的阶段,但不能否认的就是,有很多人都已经选择在城内居住了,就连农村人也会将自己的土地变卖或者闲置,从而到城里购房居住。因此就有农民在想,若是在城中已经买了房子,而宅基地闲置多年的话,是否有集体收回呢?

具体情况如下:每一个农民都会申请宅基地的使用,而且也有属于自己开垦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正在使用的话,集体是不会收回的。但如果申请了却在两年以上的时间内没有利用过的话,是会有集体进行无偿收回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虽然有人申请使用宅基地,可在两年的时间之内并没有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也没有将原来的房屋进行拆迁重造,这样的话集体也会无偿收回宅基地。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下,被集体收回的宅基地都不能再申请了。而且面对宅基地闲置的情况,还有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那么就是注销土地登记。

大部分农民还在农村居住时,都是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宅基地使用,虽然是无偿性的,但在长期闲置不用的时候,集体就会认为该人对于其宅基地已经是放弃使用的一个状态了。为了能让多余的宅基地得到利用,集体也会对宅基地进行无偿回收。若是想主动放弃宅基地的话,是要自己先去注销土地登记的,因为有很多人在使用的同时,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所以,集体无权主动收回闲置的宅基地,必须要由本人登记注销之后,才可以完成集体收回的流程。

此外也有农民表示,如果在自己不使用宅基地的时候,是否可以有偿转让呢?理论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就连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规定,农民不可以私自转卖宅基地,而且一旦售出或归集体所有的话,就不能再次申请。即便申请了,有关部门也不会批准的。所以农民在进城居住时,一定要注意宅基地的闲置和回收流程,确定自己真的不需要宅基地时再主动让集体回收,因为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申请宅基地,一旦错过就不可能会有下一次了。

再者要注意的就是,申请宅基地注销后,一定要在30天之内办理登记才可完成流程。一旦超过30天就将作废,所有流程还要再来一遍才可将宅基地让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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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闲置,也就是说户主已经离开农村。搬到城市里住了。所以宅基未做了房子,或者做了房子都破烂不堪了,都遗留下来。也就是说成了危房。对于这种房子,集体是否可以收回呢?首先是现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四固定时就交给生产队,所以当时所有土地都是生产队里的,包括宅基地,也就是说社员要建房子,都是生产队决定的。分田到户后,所以什么土地都分了。后来社员做房孑,都是用自已分的土地换的。现在的宅基地上面都了房子。那么现在有些房子的主人都搬到城里,他的宅基地还留下来,集体是否回收,我想生产队都没有了,只有自然村,如果收归集体,还不是荒了。所以收不收,都不是关键,关建的是不是开发到了那里,一句话,就是钱的事。老百姓是不会管的。集体的东西多呢,四十年前就无综影,谁管这样的小事,一个宅基地也就是二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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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收回宅基地,进城购房是不得已,农民进城收入相对来说是少的,交上社保,孩子学费,没有多少存款,一旦遇见好政策,回家土地流转还是大有可为的,60岁后城市不要我们了,回家种田能吃饱饭,不至于在城市乞讨,相信国家为农民做好事,为最低层老百姓撑腰,农村消亡不要一刀切,顺其自然!


拥护国家振兴乡村的政策,宅基地不能回收,关键是村集体没有这权力,谁利用谁受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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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收回。

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当中,倒是有一条专门针对闲置宅基地的条文(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严格来说,要达到宅基地被收回的程度,首先是要宅基地没有房屋,要么是原本就还没建房,要么是以前建了房,但可能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了两年以上还没有恢复使用。而农民进城打工之后老家的房子两年不住,原则上还可以保留宅基地上房屋。!

但是,目前全国各地,尤其大城市,整治空心村是趋势,宅基地规整+农民集中居住也是趋势,城市化带来的空心村现象越来越多,确实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从长远的政策趋势来说,整治空心村是必然的。

2019年2月份出台的一号文件,第五部分第2条提出要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在重庆、江西等率先探索该做法的地区,采取的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对涉及“一宅多户”的宅基地、“新建未交旧”的宅基地,多年无人居住的宅基地进行复垦还田,或集中利用发展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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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

农村宅基地闲置多年,杂草丛生,住户在城市购房,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吗?

〖远三观点〗

一是农民进城购房,是靠自身积累和实力,不因此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

二是如若农房闲置多年而跨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也因此而灭失,集体予以收回。想再修房子,就再按程序申请。

〖远三建议〗

一是房主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包括出租、转让等)农房,获得流转金收入但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二是申请将宅基地退回集体,因此获得一定补偿。

三是若自己要居住,就得经常维修,不致成为危房,甚至跨掉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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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土地不是私有的,但是宅基地本身来说也是您资产的一部分。


其实像这样把宅基地闲置,甚至于破烂不堪、杂草丛生,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是不合理的。既然这宅基地是归属个人的,个人也有义务对其负责。况且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如果你不妥善利用,集体自然回收给有需要的人。


我建议手上有限制宅基地或土地的人,即便你现在已经用不到了,你也不要就放那闲置。换位思考,如果你在城市中有多余的房子,你会做什么?


毫无疑问,当然会选择出租。其实农村宅基地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式盘活。


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直接卖给城里人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却可以卖给本村集体的居民。农村的人向往城里的繁华,城市的人渴望乡村的田野生活,农村人在城里买房过日子是正常不过了,可城里人想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了。20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可出租给城里人了,两者可互利共赢,农民可以安心在外面打工,自己在家还有一份收入,城里人也能够拥有田野生活。

  创新六项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最瞩目的就是要将部分贫困地区的土地用途放宽,将土地宅基地盘活。政策也明确,在深度贫困地区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鼓励以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以往在农村宅基地资源盘活政策中,主体限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由集体组织来统一规划利用和开发,如今盘活宅基地,却已经在这方面放宽了限制,城镇居民也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拥有自己的宅基地。这里也有一个限制条件,无论是采取出租、合作,还是其它方式,这处农房和宅基地必须是“空闲”的。比如农民进城,农村的房子空闲着,把这些空闲房子利用起来,就是让农村“沉睡”的资源“活”起来。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国家才允许盘活利用农房和宅基地。农民的正常居住必须要保证。同时,无论怎么用,都要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


  在盘活空闲农房和宅基地的过程中,规范管理、合约保障问题千万不可忽视。一是产权一定要明晰,防范资本下乡圈地;二是要处理好市民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所以农民在出租闲置农房宅基地的时候,出租协议一定要明确各方面内容,且对于在出租农房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定要明确责任后果。


  目前,像这种可以把闲置宅基地租给城里人的政策也只是在部分贫困地区试点进行,不过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农村的改革会不断深化,范围也将逐步扩大,将其他地区的闲置资源”盘活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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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闲置多年,杂草丛生,这种现象在农村很常见,特别是近些年来进城买房的农民越来越多,宅基地闲置情况明显增多,对于闲置宅基地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先看我国法律如何规定: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这就是说,农村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经批准后村集体是可以收回使用权的,但大部分农村村集体碍于面子或因本地该政策相对宽松,很少听说谁家的宅基地因闲置被村集体收回了。

针对题主的情况,只要户口仍在农村,短时间来说闲置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户口迁出了,也就不符合《宅基地管理办法》中使用人为农业人口的规定,村集体很有可能会收回该宅基地。不管怎么说,随着宅基地审批日益严格,针对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定也不断增多,如果财力允许,在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在闲置的宅基地上盖上几间房,毕竟农村房屋的含金量越来越高,早建房早确权,尽最大努力延长宅基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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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还未到2019年年底,所以中央尚无定论。还应界时以中央精神为主。根据以前体会,个人有以下见解。他虽说在城市买房,但户口仍在农村,就不应收回。因为,农民在城市买房,不应以失去农村土地为代价。杂草在院内丛生,可以铲除,房子破了,可以翻盖。如果其户口已转入城市,两年之后可将其宅基地收回。现如今又有新精神,其宅基地上面如有房子,不得强拆。房子属个人,只有等到房子塌了,才能将宅基地收回。要经常收听新闻,也要多走访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及专家,以中央精神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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