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佔集體財產罪?

覃愛慶


侵佔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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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什麼是侵佔集體財產罪?

一,利用職務和職權佔用和騙取集體資產,土地,房屋,車量和其它公用設備,都屬於集體資產,釆取不法手段,利用職權霸佔和侵吞,屬於個人所有,這類人就屬於侵佔集體財產罪。

二,對照當前的屬實情況,不但農村存在這樣問題,而且企事業單位也同樣存在,一方面屬於管理問題,沒有規章和制度,更沒約法三章,職務不嚴,言吾不盡所造成,對幹某一件事和某一個問題,對事不對人,發現一期處理一期,開除工職,撤消職務,檢舉揭發,於貪財做鬥爭。

三,對於侵佔集體財產的人,都是背判了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他們都要受到法律懲罰,走何法律的審判臺,實行重判重罰,決不手軟,收回吞佔財產,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每個人觸犯了法律,哪麼你就去對號入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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