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婚後加了女方名字,如果離婚的話房子該歸誰呢?

洪俊毅


婚後加名視為對被加名方的贈與。

房產屬於不動產,我國對不動產採取登記制度,登記是誰的,房屋就是誰的。

婚前財產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變為共同財產,對房屋加名就是常見的方式。

如題,離婚的時候,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是一人一半平均分割,但是法院會根據雙方對房屋的貢獻適當稍微傾斜一點,但是幅度不會很大。


劉律論法


看到這個問題,我先要感嘆一下: 都是高房價惹得禍。不過,因為涉及法律問題,所以,在感慨之餘,還是來解釋一下法律規定吧,讓大家都心裡有數。

首先,房屋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那麼,在法律上,應該就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也沒有貸款,因此,也不存在婚後共同還款問題,即,房屋是徹徹底底的男方個人財產,和女方沒有任何牽扯。

其次,婚後房屋產權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可以認定為是男方同意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贈與女方。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那麼,通常就自動默認為女方佔有一半產權,即,男女雙方各自50%產權,共同擁有房屋。

第三,在雙方共有的基礎上,如果雙方離婚,那麼,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平分房屋產權。除非在加名過程中,雙方簽署協議,對產權份額進行明確約定,並記載於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登記薄中。離婚時,可以按照該約定和登記內容,進行分配,不一定是平分了。

因為我國採取“物權法定”和“登記生效”的物權基本原則,所以,男方同意將女方名字加入產權人中,且到房產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將原來個人獨有房產,變更成兩個人共有,那麼,在法律上就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且該贈與因為加名登記的完成,而實現了。在法律上,女方對房屋擁有部分產權是合法有效的。

至於有人說,女方這樣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別有用心,那麼,我們旁觀者就不好說什麼了。男女雙方的事情,本來就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我們不好揣測別人的初心是否真誠,不過,只要是願意認真過日子,願意攜手一生,其實,房屋等身外之物到底歸誰,不那麼重要。如果兩人能夠白頭到老,房屋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反正兩個人就是一個人似的,人不分開,財產也就永遠在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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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您的這個問題有一點複雜。

跟加女方名字的時間,婚齡長短,夫妻共有財產的多少有關係。

這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婚後加了女方名字。

不知份額是多少?

如果僅僅加名,也可能就等於是各得一半,就是把婚前財產的一半贈與了女方。

但是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

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可能就會不成立,或者被撤銷。

所以加名後多長時間離婚,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你沒有介紹這些問題,我就沒有辦法去準確的回答。

給個基本原則吧,加名以後時間很短,譬如說一年之內就離婚了。

那你可以請求撤銷這個贈與合同。一點都不給女方。

如果加名之後有十年八年才離婚,那就按照房產證登記的狀態去分割。

所以,男士們請注意,不要頭腦一熱,就把婚前財產贈給了你的妻子,你要睜大眼睛看看這個人是不是你白頭到老的配偶。


陳群律師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房屋做為不動產登記,來確定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是男人婚前全款買的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後來,結婚,又在不動產產權證加上妻子名字,這時候,在法律上來講,就是男方自願贈與女方的!既然是贈與又加上女方名字。這時候房子就屬於婚後共同所有!如果離婚,女方是有權要求對方或者要求法院判給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合法!

但是我個人認為卻不合理!雖然結婚時男方把房屋不動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雖然是自願贈與行為,但是這個贈與行為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你和我結婚,和我過日子,沒想著以後會離婚,我才會自願贈與你,如果後來你不和我過了,要和我離婚!我自己的房子為什麼要分你一半,是不是這種帶前提條件的贈與行為隨之就要取消!所以我個人認為不合理!

如果是女方的婚前全款買房,我認為這種情況同上一個道理!當然,人家女方跟你這麼長時間,有權要求其他方式的補償!


秋雨SNK


看了這麼多的回答和評論,我想發表一下個人愚見:

1、從法律上講: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無論房產證婚前下來還是婚後下來,根據我國不動產以等級制確權的規定,這房都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女方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但是,如果,婚後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女方不涉嫌欺詐,又沒有約定份額的花,那這房就有女方的一半。

2、從情感上講:

買一套房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確實要掏空甚至三代人的錢包,父母為了給孩子買房,一把年紀了還在幹活,省吃儉用,有病了都捨不得看,著實讓人心疼。但與之相反的是,現在婚姻脆弱的不堪一擊,過不兩年就要離婚,這時候要分走男方一半的房子,很多男士怨聲載道。

這也是我在網上看到很多男士在問: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女方的名字?

與愛情無關,與現實有關。

3、從愛情上講:

每個女孩都是懷揣著對愛情的期許對婚姻的嚮往步入婚姻殿堂的。

為了愛的人,遠離自己的父母,孤身一人來到陌生的環境,放棄自己的事業,甘願為家庭洗手做羹湯,冒著非人的艱辛生兒育女,這需要極大的勇氣和愛的支撐才能做到的。

也許這些事看似平凡,似乎每個女人都是這樣過來的,很多男士只看到了妻子的平凡,卻沒看到妻子為這些平凡的事付出的代價和艱辛。

正是這些平凡才造就了一個家的溫暖。

4、從婚姻上講:

好的婚姻有兩點:信任和體諒

夫妻之間彼此互相信任,相信無論婚姻路上遇到什麼兩人都能一起面對,攜手解決。

我放心把自己的一切包括人和財產全部交給你,你也放心把自己的一切全部交給我。

夫妻之間不設防。

體諒,妻子要體諒丈夫的喜怒哀樂,丈夫更要體諒妻子的默默付出。

女人其實要的很簡單:就是一份安穩和踏實。

作為丈夫,即使妻子不說,也要懂得妻子的心思。

為什麼我國法律規定:婚姻要登記呢?就是給婚姻一份安全感。

那麼,作為男人,更要給自己的女人安全感,具體化一點就是:給自己的女人一所房子,優質的生活保障、專一的感情,體貼的呵護。

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就是告訴妻子,這所房子就是我們共同的家,住在我們自己的家裡,你安心。

5、從幸福上講:

我覺得婚姻最好的狀態就是:我願意給你,你欣然接受。

沒有猶豫,沒有負擔、沒有扭捏,一切理所當然。

綜上:相比於瞭解太多婚姻法,我覺得倒不如學會如何經營好婚姻。

法律可以維護我們的權益,但救贖不了我們的情感。

唯有愛才能救贖一切。


張麗亞律師


根據2019年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便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另一方也無權分割這個房子,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房子的所有權依然歸婚前擁有方。但是,對婚前財產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本題中的情況,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男方不是在威逼、利誘等情況下,完全出於自願讓女方加名,可以視男方自願將部分房產贈與女方,加名行為視為書面約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該房產是夫妻共同所有(各佔50%)還是部分共同所有(3、7比還是4、6比等),則要看雙方的書面具體約定。

那麼,如果離婚的話房子該歸誰呢?這要看參與分割的共有哪些人。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在離婚分割該套房產時,如雙方協議不成,法院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法判決;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比較多的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未清償完的共同債務,其他財產又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則還有債權人參與該處房產的分割。

綜上,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的人有原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沒有子女的除外),以及債權人等。只不過是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分割的問題。

最後,房子歸誰就要看具體情況了:如果房子的價值只夠用來抵賬,則房子歸債權人所有;如果一方有住房另一方沒有住房並且有要房子的訴求,則法院很可能判給沒住房的一方(補差價)。

總結:無論男女哪一方,房產加名非小事,需要慎重考慮再做決定。


抽時間來看看


關於這個問題,我曾經對我的一個學生說起過,當時她即將結婚,父母要求在男友全款所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加自己名字,與男友父母產生分歧,非常苦惱。

其實,現在許多女孩為了增加婚後的安全感,會要求在男方婚前全款所買房子的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的現象非常普遍,以為這樣,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話,自己不會吃虧,其實,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離婚,房子的歸屬權仍然歸男方。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如雙方工資收入,個人經營所得,或者雙方長輩的贈予,朋友隨禮的禮金等。而夫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一方的婚前財產仍是婚前財產。

而女方在男方全款所買房子前雖然加了名字,但沒有任何約定,這樣加與不加一個樣子。如果女方為了增加婚姻的保險係數,可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承諾,如果男方對婚姻不忠誠,或因為其他原因,男方提出離婚,房子應歸女方或房子一半歸女方所有。當然,男方也可以以同樣方式要求女方的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我把法律條文給這位學生說後,一切問題也迎刃而解。


萍風竹雨123


根據我們國家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不動產的權屬,是以不動產登記來作為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的標準。

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婚後也沒有貸款,並且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那麼本來這套房子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說,婚後,男方又在房產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本將變成登記在男方和女方的雙方名下,所以該房屋自加上女方名字之後,將變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的話,女方是有權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的。通常情況下,在女方沒有過錯或者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一般是一人一半這樣處理。

所以房產本上的名字不是隨便加的,加名就意味著你自願將房屋的所有權份額贈與對方,並且在房屋已經實際變更所有權人的名字是情況下,是很難進行撤銷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依我之見:離婚時,該房子己變成了夫妻關係存續期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為什麼婚前男方個人房產就婚後已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根據案例介紹情況該房屋系‘’男方婚前財產‘’,男方與女方結婚後,該房屋依法仍然屬於男方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

二,但是,為什麼又說婚後已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呢?

通過提問者所介紹的情況:作為婚前房屋的個人財產所有權者的‘’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加了女方的姓名‘’,這個‘’加姓名‘’的行為屬於己將全部產權的部分‘’贈予‘’給了其妻,法律尊重公民之間基於自願基礎上的‘’贈予‘’行為,並作為實踐性合同,一旦贈予的標的物實際轉移為受贈人,該贈予合同就完全實現。就本案例而言,作為房產的贈予合同的實現還必須經國家房產管理機關審查過戶登記該贈予合同方才完全實現並依法生效,而案例敘述很顯然男方在婚後自願將自己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一部分產權贈予給女方,並且依法在國家房產管理部門在原房屋所有權人基礎上又增加了該房屋的‘’產權共有人‘’。至此,該房產己由單一產權人依法增加了產權共有人後己變為房主與共有人的共同財產,而當時房主與共有人系夫妻關係,所以,經國家房產管理部門增加登記頒證後,至此,該房產己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三,提問者問‘’如果離婚,該房該歸誰‘’,通過本人上述分析應該明白夫妻離婚時該房產歸誰,你說是不是?歸誰?一一依法歸夫妻共同財產。


唐先明75443043


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房子應該是歸男方所有。

過去對於大宗資產的認定,我們普遍的規定是看產權,也就是說持有人的名字是誰,就是誰。所以很多女性,執著的追求要在某些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現在這種認定方式發生了改變,以前認證現在認出資額。

什麼是出資額度呢,主要是看這個資產,誰出的錢。還是說會到房子。過去我們的一個常見觀點是:男方買房子,女方裝修加買房。如果婚姻出去意外,那麼房子、車子大家對半分好了。現在則是不然,按照新法,房子歸男方所有,裝修可以折價給女方,然後車子歸女方。

如果按照這種分法,女性離婚在經濟方面的損失會比較大。所以,女性如果有能力的話,最後還是在購房的時候,從首付開始就出力,並且保存好相應的出資證明。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保護好自己。

如果婚前,房本加了女方名字,代表女方擁有一定產權,這是在沒有糾紛的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按照法律,如果對方較真,婚前房子資金基本都是父母提供的,女方就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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