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如有以下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言:

早在1894年,甲午海戰後,國際紅十字運動開始在中國大陸傳播。1950年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受到《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約束,經過近40多年努力,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問世,自此2次修訂。

“紅十字會”如有以下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紅十字會職責:

根據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

(三)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八)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我們可以看出,紅十字會主要職責是開展救援、救災相關工作,如果沒有災情,日常主要是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如果您獻過血,可能會有“紅字會”的獻血證明。

“紅十字會”如有以下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募集的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紅十字會收到的捐贈應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五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如果紅十字會違反捐贈人意願或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可以去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是可以要說法的。

“紅十字會”如有以下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紅十字會應公開信息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佈,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如有以下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紅十字會”犯錯,我們該怎麼監督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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