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將人刑拘後報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後意味著什麼?

HR175290506


意味著檢察院把案子打回公安局繼續偵查限期一個月,如沒有新的進展,那就的宣佈無罪放人


驀然回首


不起訴只是暫時的,有足夠的證據可再起訴。

公安局將人刑拘後,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公安局需要把人放了。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把案件退回公安局,重新偵查收集證據,如果第二次移交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那麼此人就真的被無罪釋放了嗎?

情況並不一定

有案例

甘肅一男老師趁學校停電的時候,在宿舍裡強制猥褻一女學生,導致女學生得創後應激障礙症,女學生要求學校為她作主,開除或調離涉事男老師,但是該校校長卻認為涉事男老師教學經驗豐富,不肯把該男老師調離或開除,教育局也不處理,後來女孩報警,警察把涉事老師帶回派出所調查,期間涉事老師承認了強制猥褻事實,被警方以猥褻罪行政拘留。

事實上,該男老師的行為是強制猥褻,觸犯了刑法,女學生認為警方的處罰過輕,申請的行政複議,該區檢察院認為涉事老師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交由區公安局審查,公安局審查後,案件移交給區檢察院,區檢察院以事實輕微為由決定不起訴。

而後,女學生申訴到市檢察院,後市檢察院同樣作出不起訴決定,不久後,該女學生在百貨大樓跳樓身亡,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事件曝光後,省檢察院認為該老師行為觸犯刑法,並重新受理了此案,撤銷了之前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並交由區檢察院對涉事男老師提起公訴,涉事男老師已經被檢察院逮捕。

目前已經過去了半年了,還沒有審判的消息。

不管如何審判,女學生已經不在了,這個結局她生前一直想看到,但是永遠都看不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新聞,不知道的可以自行百度。

所以,做了壞事的人,不要以為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就可以逍遙法外,正義遲早會來臨的。


鬼谷縱橫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屬於無罪的不起訴,而不是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不起訴。

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將會取保候審,在公安機關那裡掛一年,然後撒銷案件,不了了之。

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是不是永遠高枕無憂了呢?

未必。

就以本人以前辦的一個當事人涉嫌運輸毒品的案件為例。

這個當事人涉嫌將一批毒品藏在音箱裡,通過物流公司,郵寄到外國。

誰知道,才第二天,公安機關就把這批音箱釦下來了,並在當天就抓獲了當事人。

當事人在口供裡,明確承認這批音箱是她聯繫物流公司郵寄的,明確承認快遞單上的字是她寫的,物流費用是用她的銀行卡支付的。

為什麼要寄這批音箱到外國呢?她的說法是為了幫助同居的舍友寄的。

但是她明確否認知道音箱裡面藏有毒品,以為郵寄的僅是音箱。

隨後,公安機關提取了她的生物成份,並從毒品的包裝上提取到了與她的生物成份一致的指紋,你說你不知道音箱裡面有毒品,但是毒品包裝上有你的指紋,你怎麼解釋呢?

閱卷之後,本人發現這些毒品有好幾層包裝,公安機關只是說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出指紋,但沒有明確是在哪一層檢測出來的,如果是在外包裝上檢測出指紋,只能證明她接觸過外包裝,但是接觸過外包裝不代表她知道包裝裡面是什麼東西啊。

考慮到這一點,於是寫一份申請書給檢察官,申請檢察官核實一下是在哪一層包裝上檢測出指紋的,這個檢察官十分負責,真的聯繫鑑定人員去核實了,發現是在第三層檢測出指紋,而不是在最底層。

接著,本人去看守所見她,向她核實這些包裝是放在那裡的,平時有沒有機會接觸到它?她的回答是這些包裝平時就放在客廳裡,她與兩個舍友一塊住的時候,是她負責清潔衛生的,在打掃清潔時,她看到客廳很亂的話,就會整理一下,可能是在整理客廳時碰到了,所以有她的指紋。

瞭解清楚,馬上與檢察官聯繫,提出:

1.由於不是在最內層檢測出指紋,不能證明當事人知道里面有毒品。

2.當事人為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提供了合理解釋,即可能是在打掃衛生、整理客廳雜物碰到的。

3.本案中,她的兩個舍友,逃逸了,這說明毒品極其可能是她的舍友的,不然,她的舍友不會逃逸。關於她本人是否真的知道音箱裡是否藏有毒品,要等抓到她的舍友,才能確定。

檢察官聽了本人的意見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還是沒法完善證據鏈條,只好不起訴了。

然而,她真的安全了嗎?

未必。

她之所以能夠不起訴,那是因為證據存在問題,一時無法完善證據鏈條,只好暫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其釋放。

如果某天,抓到她的兩個舍友了,這兩個舍友一致供認她是知情的,那麼,公安機關肯定會馬上重新抓她,重新將她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王如僧


意味著什麼?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並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並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並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後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聖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唐先明75443043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介紹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三種分類,進而再解釋意味著什麼。具體分類如下:

1、關於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根據上述分類對照問題可知,問題所示問題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那麼證據不足不起訴意味著什麼呢?

簡單而言,你可以認為是無罪,因為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證明嫌疑人有罪的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明確實、充分。那麼沒有達到該證明標準,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不能起訴到法院,也就該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書。

本月辦理的一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結果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後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廣州張律


提問者的問題中漏掉了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批捕。按照正常的程序,公安局出於偵辦案件的需要,會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在進行進一步偵查,掌握了相關證據後,會整理好卷宗,直接送到檢察院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大家記住一點就可以了,三十七四十五,不是回家就逮捕。這就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面臨兩個時間節點,三十七天和四十五天。三十七天的時候,按照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的工作流程,已經完成了案件的證據收集工作,檢察院複核案件後,就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在批捕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的另一個科室:起訴科。在這裡,檢察官會對案件再進行復核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決定。起訴了,案件就會送到法院,相對不起訴,也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罪行不足以判刑,可以不判刑,犯罪嫌疑人可以釋放回家了。這個時間節點是刑拘之日起的第四十五天。

當然,這裡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情複雜,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時候,可以在批捕之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相關證據後,再報送檢察院,走前面的程序。


李飛叨


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刑拘後不知道有沒有逮捕,如果逮捕的話,在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公安局是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的,只不過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不能再把人關到看守所內了。

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是錯案,只能說公安局目前掌握的證據不足以支撐所起訴的罪名,檢察院不予以認定案件事實,也就是所說的事實不清。

檢察院將案件退給公安局,公安局還是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制。這個期間,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或者案件事實查清,檢察院還是會起訴的,如果犯罪行為有社會危害性,檢察院還是會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後就是法院開庭審判了。

當然,如果在兩次補充偵查期限內還是不能將案件查清,那麼,該起案件就會轉為治安案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前期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刑事強制措施也會被解除,治安處罰程度相比較刑事審判就會輕很多。

如果公安機關辦案期間有違法違紀現象或者錯拘等情況,還可以提出國家賠償,如果前期被逮捕,賠償義務機關為檢察院。

好了,祝你好運。


鷹眼看教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的不起訴,有三種情況: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

對於這樣的情形,簡言之,就是案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所以不能起訴。

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事實仍舊不清,證據仍舊不足。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再提起公訴。


郭廣吉律師


要認清是不訴還是退增,應該經過一年的時間,第一次退增是因為檢察院核實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並回答檢察院第一次退增的疑問,這個時間是4個月,檢察院傳喚你大概需要一個月,退會偵查最多期限三個月,退回後公安就檢察院的問題再次提審你,不要在意他們的態度,因為被退肯定是氣急的,光明正大就行了,大概一個星期後或15天公安會再把你移交檢察院,檢察院發現你有更多證據或還有很大瑕疵的話要準備二次退增,二次退增也是需要公安補充瑕疵證據,態度肯定更不好,光明正大抓住機會,再打回檢察院你再出示新的證據和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瑕疵多,檢察院需要講此案組織會議並上報上級檢察院,如果會議投票通過你是遭人陷害或侮蔑那就等上級檢察院批准不起訴決定書,最後此書由檢察院下達於你本人。這整個時間約9-12個月,此後原告和公安可以上訴到上級檢察院,交上級檢察院申訴部門調查審核,也許會聞訊也許不會,如果案情沒有異議,維持不起訴決定你就沒事了,如果決定重啟調查你還有可能被送往法院。如果送往法院律師才有用,前期不用花冤枉錢了。申訴時間受理到經辦做出最終決定的時間是一年。


mj47


這意味著該案有條件終結。若有一天事實查清,證據充足,案件追訴程序可以再次啟動。

另外,公安機關刑拘犯罪嫌疑人後提請檢察機審查逮捕,這不是刑事案件必須程序。刑拘期間或期滿後,可能查實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直接放人,也可能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符合逮捕條件的才會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象危險駕駛案件,最高才判6個月拘役,壓根不會提請逮捕,提請也不會批准。

我是27年檢察工作經歷的員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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