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人民检察院通告


靖边人民检察院通告


靖边人民检察院

通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检察院有关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靖边检察院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我院将从2020年2月3日正常上班,上班后我院群众来访接待、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将采取相应措施正常开展。

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将采取如下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主要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处理群众诉求,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另行告知。在此期间,人民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

1、邮寄信件。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靖边县新区靖边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8500。

2、登录网络。请登录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官网,点击网上信访大厅,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通过域名(www.12309.gov.cn)直接登陆,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法律业务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我院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三、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

1、案件受理工作。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等事宜。对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我院案管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沟通,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移送的电子卷宗应当制作规范,确保目录、内容完整一致。

2、关于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工作。律师和当事人等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以电话方式,身份验证后,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网上预约等事项。

3、关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案件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律师网上预约材料审查等事宜,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申请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身份验证后,我院可以向其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检察官。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移送法院建议依法处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4、关于案管大厅疫情防控举措。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案件管理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我院案管大厅已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确需来检察机关办理诉讼业务的,请佩戴口罩并接受信息登记、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

四、我院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刑事案件办理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2、在审查逮捕期间,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在特殊时期、除非特别需要,可以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方式;如果属于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或者其他方式讯问。对需要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尽可能缩短讯问时间,全程戴口罩,严格消毒。

3、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在疫情期间,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4、关于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因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延长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五、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高检院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依法从重从严把握。

请社会公众配合支持我院疫情防控工作,请所有到我院的人员,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身体状况、信息登记等事项。如有发热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告知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提醒到医疗机构诊断。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电话联系,请致电值班电话,由我院工作人员为您协调联系。值班室电话:0912-4635095。

特此通告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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