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市公安局對隔離觀察期“逃跑”男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7日處罰

2月2日,龍井市公安局對一名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觸後不配合隔離觀察、故意逃避的人員,依法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李某是龍井市安民派出所轄區的居民,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同車廂人員。1月30日12時許,安民派出所民警和市衛健局、社區工作人員找到李某,告知其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應當居家進行隔離,不得出入公共場所。李某當場答應工作人員的要求,並在衛健局出具的醫學觀察告知書和健康告知書上簽字。

龍井市公安局對隔離觀察期“逃跑”男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7日處罰

1月30日17時,社區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例行隨訪時發現李某已離家不知去向。龍井市公安局派出民警全力查找李某,在延邊州公安局、延邊鐵路公安處、長春龍嘉機場公安處等單位的鼎力支持下,最終在前往長春的高鐵列車上查找到了李某。安民派出所民警和市衛健局工作人員連夜趕赴長春將李某帶回,並將其安置在龍井市醫院進行強制隔離觀察。

按照延邊州公安局的指導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龍井市公安局依法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的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當前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公安機關對在疫情防控期間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涉疫防控工作,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部門依法採取醫學隔離措施等行為,將堅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