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籤勞動合同,該如何索賠?

飛羽若鴻-彭成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若干年後,出現單位不籤合同就用工是不正常的。不籤合同就用工,應屬違法。當提供勞動力一方提出索賠,就存在一個嚴肅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乙方必然處於被動地位。提供考勤記錄?申請“仲裁”?都比較難!如果是正規單位一般不會發生此類事。有些靈活就業的小店作坊,老闆本來就要鑽這個“空子”。首先向勞動監察大隊如實彙報,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乙方是處於“弱勢群體”地位的。有關執法部門,平時就要宣傳在前,定期對有些單位進行抽檢,發現違規用工的案件即時處理,並在歸屬地範圍通報和在媒體曝光。為了建設公平公正的用工環境,為了落實以人為本和以人民為中心,理應做的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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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而又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麼作為律師給你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已經正常入職並提供了勞務,那麼就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維權,一般是向人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不管採用哪種維權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完善的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第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有醫保證、工資卡、工作證、養老保險查詢單、工牌、工裝等等,證據越多越有利於贏得訴訟,因此一定要有存證意識,畢竟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最後,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產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以下責任,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支付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補繳各項社會保險、進行離職前體檢等等。

總之,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證據充分,你依然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行天下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仍然是可以維權的,不過需要其他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發生過勞動關係,都會留有相應的痕跡,我大概總結了所能想到的如下內容:

1、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等與工作相關的物品;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

4、考勤記錄;

5、其他了解情況的人的證人證言,比如同時、客戶等;

6、個人工作記錄,比如微信、QQ、郵件往來;

注:1.3.4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了單位還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

1、入職已經滿一個月單位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主張的期間是從入職的第二個月起到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為止,但是最長不超過11個月,也就是說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關於上述說的雙倍工資,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還可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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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為一年哦,對於沒簽勞動合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 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 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 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 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 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 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 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已滿一年的前一日。否則就過了追溯期。但你也不用懊惱,根據2019年社保新政規定,你是有權向其追討社保部分的,並且這將會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可以以此為契機追討部分補償。


忠南每日一說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必須在30日內,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賠雙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


二、勞動者在今後應聘時,要保存好在該單位工作時的所有資料。如:(1)應聘錄取通知書;(2)上崗培訓考試成績單;(3)工裝;(4)工資發放表;(5)加班加點通知單,以及單位讓你簽字的憑證。(6)本人參加單位生產工作的影像資料。

三、勞動者與單位一旦發生了勞動糾紛,不論是對部勞動仲裁的公堂,還是走司法程序,我國的法律有明確規定,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那麼,有了以上這些資料和證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起“官司”將必輸無疑。


天老大11


  一、用人單位不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製作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並補籤合同。

  二、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福興堅哥


【赤腳企業培訓師】為您深度解惑:單位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單位與員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賠償雙倍工資。


在實務中,單位未按照勞動法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的,在這裡赤腳企業培訓師為您一一解答:

(一)支付雙倍工資風險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提到過,有些用人單位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能規避掉很多法律風險和責任。抱有這樣心理的用人單位我只能說你很幼稚,簡直就是個法盲。一旦勞動者把你舉報到勞動監察大隊,首先,你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的風險。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與勞動者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需要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時可以離開,由此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運營上的損失。

(三)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因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譬如:在職期間,損壞公司設施設備,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是不用賠償的。

(四)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

我想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會存在將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條款,以及約定的違約責任之類的內容以書面文字呈現。當員工真正的洩露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也沒有追責的依據。。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必須規避。


赤腳企業培訓師


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會受到什麼懲罰?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單位如果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應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工資以外,還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資作為對勞動者的補償。

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者發薪或支付經濟補償,要加付賠償金嗎?

解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是否需要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均將被認定為無效。因單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單位應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因為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一旦給單位造成損失,也需對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解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明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不續簽,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解答:以前,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不續簽,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如果合同到期,單位就應提出與勞動者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就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走人”嗎?

解答: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者行使辭職自由權時,如何保留證據?

解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如快遞詳情單等)。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職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江蘇熱點新前線


公司不合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現如今已經屬於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

但對於員工來說,因為沒有勞動合同,那麼難點就在於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一、如果公司有購買社保這些,那麼社保購買記錄可以輔助證明勞動關係。

二、如果公司發工資有工資條,或者通過銀行卡發放,那麼工資發放記錄也能證明勞動關係。

三、上班期間的工作牌、考勤打卡記錄、公司公示的考勤工時、公司涉及到自己的獎罰通知、調動通知、工作記錄、其他員工的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

如果有這些證據,那麼應該如何維權?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從第二個月開始到滿一年為止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二、如果沒有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那麼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最近兩年的。

帶上證明勞動關係的的材料去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只要確定勞動關係,那這些公司是鐵定要支付的。

所以,碰到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在入職後就要注意收集證據了,免得後期麻煩。


打聽生活


法海一粟認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1、支付雙倍工資請求權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自員工入職用人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第二個月起(含)用人單位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勞動者上述請求權的行使會有一個時間上的約束。因為,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雙倍工資支付期限為11個月,即自入職用人單位起一年內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自一年期滿之日起,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則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遲自期滿之上起一年內提出,否則,則可能會因為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而喪失勝訴的權利。

2、題主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既然用人單位沒有與題主訂立勞動合同,那麼,肯定也沒有為題主繳納社保費用。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據此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數額按照題主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為作出經濟補償金;已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標準計算;不滿半年工齡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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