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打官司時,敗方承擔對方律師費,你是否贊成?

曾斌律師


民事訴訟!例如老人摔倒一案!如果是為了錢財惡意汙告他(她)人!攙扶者!1必須給給予精神損失費!2必須在公眾給予道歉及書面道歉!以及打官司的一切費用由汙告者承擔!3只有用這樣的方式,才能讓更多需要幫助,和摔倒的老人得到的溫暖!讓中華民族的美德傳遞!


流金歲月7798


實踐中,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糾紛、一般侵權糾紛案件、債權人撤銷權、擔保糾紛案件、存在非誠信訴訟行為等案件,除非當事人之間有關於律師費的約定,否則法院基本不支持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更合理,更科學,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對於委託人來說,打官司維權沒有選擇委託律師,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覺得律師費用高,而確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利於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聘請律師,敢維權願維權,再也不用糾結於律師費。

對於法院來說,很多法官並不願意跟當事人直接溝通。其中主要原因便是當事人不懂法,甚至演變成不講理。而律師的介入及參與,將是在法律人與法律人之間的溝通,不管是對案件的審理,還是事情的解決,都是有利的結局。

從敗訴方來看,官司的產生,更多的是因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而律師費作為維權的成本費用由其承擔也是合情合理。且通過律師費的調節作用,有利於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自身義務,促進社會誠信。


葉律師


民事訴訟對於不懂法的公民而言,需要請律師打官司,而且需要提前墊付訴訟費,當然還要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案件確實是被告沒理,那麼這樣的訴訟確實是給原告增加了訴訟成本。

01

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從法理上說合理的

一個民事案件,如果原告敗訴,那麼原告給被告增加訴累,那麼原告應該拿金錢補償被告,當然這裡包含律師費,被告敗訴也可以這樣分析。因此從法理上講,有侵害就有補償,所以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是合理的。

02

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從律師收費方式上,可行性還有待研究

大家知道現在律師收費是市場化的,也就是自由定價,當然基本上看訴訟標的定價的比較常見。但是如果我們規定了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會不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那就是無限增加了敗訴方的負擔,我舉例如下:甲借給乙1萬元, 乙到期不還,於是甲起訴乙,甲請個律師,可以和律師串通,律師費5萬,因為是自由定價嗎,並沒有規定律師費必須必訴訟目的低,這樣案件如果有借條和轉款記錄,其實是不用請律師,顯然甲勝訴,如果要乙承擔5萬元的律師費,誰能理解呢?因此如果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必須對律師定價做出合理的規定。

03

有些訴訟,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其實是可以提前約定的

對於借款合同,現在在合同中約定由借款方承擔律師費的比較多,最高法也以判決的方式肯定了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對方承擔。所以如果是普通的借款合同,大家可以約定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均有借款方承擔。

結語

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雖然符合誰侵害誰負責的基本法理,但是由於律師費的市場化,所以會產生一定的問題,現階段也是不可能實現的,當然這反映了大家對訴訟維權的費用承擔有了新的思考。如果是借款合同,可以約定維權費用由借款方承擔,希望大家在借款中約定好,這樣能夠極大保護出借方的合法權益。


究法通律


當事人起訴被告往往在是不得已的情況下。

被告(欠債的、侵權的)之所以欠債不還,或者不願意在原告不起訴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作為被告,事情拖著不解決,對他來說往往沒有什麼成本。

原告起訴到法院,即使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被告敗訴往往也要好幾個月甚至一兩年之後了,原告一是時間上往往拖不起,而且可能還要為此支付律師費。所以原告只能一次次向被告催討,就有了那句話“借錢時是孫子,借了錢就變成爺了”。不到實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債權人往往不會起訴。

如果法院判決原告支付的律師費由敗訴的被告承擔,欠債的被告就要考慮成本了。“儘快還錢,還是等到原告起訴到法院後,連原告的律師費一起承擔?”

因此,如果法院支持由敗訴的一方承擔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其好處有:

1、瞎打官司亂告狀的人就會有所收斂,欠債不還的人也會考慮及時還錢,因為敗訴就意味著要承擔對方合理的律師費。在北京這樣的城市,一個普通的案件,律師代理費一萬塊錢是很正常的。

2、現在的許多小額債權,委託律師代理案件吧,拿回的債權金額都不夠支付律師費的;我自己起訴到法院吧,要花費很多精力和時間,往往得不償失。被告往往知道原告的這種心理,所以就是欠款不還。如果欠1000塊錢,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除了要還原告1000塊錢之外,還要支付一萬塊錢的律師費。大家想被告會怎麼樣?

3、特別是小額欠債的債務人,因為考慮到要承擔原告的律師費,就有可能不經訴訟程序,主動向債權人還錢。因此不僅法院的小額訴訟案件的數量將會大大減少,其他各類案件的數額也會減少。

敗訴一方來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律師會不會漫天要價?不會的。因為過高的律師費,法院也不會支持,而且還會增加當事人訴訟費的支出。

因此,判決敗訴地方來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是一個解決糾紛的好辦法。

大家也不必擔心像那種套路貸案件中的律師費,因為國家對套路貸案件已經出了具體的規定。


律師張晨陽


現在的現狀是,聘請律師的當事人一般要各自承擔自己一方的律師費。但是,下列幾種情況,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賠償其合理支付的律師費:

(1)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律師費可以由侵權方承擔。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敗訴方承擔對方律師費的,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賠償守約方支付的律師費。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可以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有些案件地方性法規規定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如:《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在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我的觀點是在讓敗訴方承擔對方律師費,可以鼓勵當事人誠信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應該在民商事案件中推廣,但是應該有兩個限制:(1)律師費應當在合理的收費範圍內,不能畸高;(2)律師費應該是已經實際支付的費用。另外,如果雙方互有勝負的,應該分別按對方的勝訴比例承擔對方律師費。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在合同裡特別約定違約方承擔對方維權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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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行不通。第一律師是法律服務業。案服務質量收費。所以收費差別很大。無法規範。因這個原因給惡意使用提供機會。容易產生新問題。第二,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依法保護。不提供服務。沒有權利收費。況且,這其中還牽扯服務質量個服務忠誠度的評判。第三,服務取得報酬合法而且法律保護。而現在的老賴法律還不能保證完全制服。何況有些人經濟原因導致無法賠償自然也付不出律師費。這樣就侵犯了律師服務取得報酬權。還有經濟水平不同,導致選擇服務標準不同,而條件好的小安子請大律師,律師費用遠遠超出案值。這不是變相欺負對方。還有惡意使用串通合謀等系列暗箱問題如何解決防範。法律不禁止高消費的


巴士底獄3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這有什麼贊成不贊成的,全世界都是這樣做的,中國也不例外。


用戶2691178641286


贊同!法律本來就應該有這樣的相關立法!這樣一來,就可以避免相當數量的濫訴情況發生,因為,沒誰比那些無理取鬧的無賴,心裡更明白,這後果他承擔不起了。


嗨嗨希


律師是兩道通吃,吃完被告,吃原告,告狀者需要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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