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處理?

曦有範


建議是按照國家規定來,這次的疫情出現,對國家、企業、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同舟共濟,共克時艱


小理歐巴


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這屬於國家在啟動突發事件一級響應的前提下做出的臨時性安排,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應當遵守。

另外,國家還將春節延期放假的權力授予了各個省級行政區。比如,湖北省明確2020年的春節假期將延長到2月13日,湖北省明確是經國務院批准的。

另外,全國剩餘的絕大多數省市,為了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將企業的復工時間規定至2月10日(農曆正月十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

不過,一些行業是例外的:

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國務院在1月27日的文件中,就已經明確延長假期時間安排職工上班的,應當首先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職工補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標準是按照200%的工資標準執行。

不過希望大家明確的是,延長上班時間或者延長假期,是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決定,不是說企業願意支付200%的加班費就可以安排職工強行工作的。萬一產生嚴重的後果,相關企業有可能觸犯刑法,會甚至負責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企業強行安排職工加班,企業負責人直接被刑拘5天。


所以,在特殊時期會有特殊的規定,請各個企業尤其是負責人,一定好自為之。


暖心人社


這個問題要分段回答。

首先國務院發文的31-2日,屬於“休息日”,如單位安排員工工作需另行安排補休或按200%支付加班工資。

其次,各地自行延長的時間,要區別看待。

推遲復工,是為了防控疫情,並非是法定節假日,也並非是休息日。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屬於正常上班,自然沒有加班工資,即按照100%支付。

而有些地方有另行說明的,如上海,只要提供勞動,含居家提供勞動的,則需按200%支付加班,或安排調休。

另外,關於延長假期期間加班的,企業如果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條件,員工是可以拒絕的;企業如果強制員工上班,員工也是可以拒絕的。已有企業因為提前復工,負責人被拘留的。


胖主任


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r

筆者認為,如延長的休假天數不按加班處理,則有失國家統一休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按法定節假日處理則於法無據。因此如無國家進一步的通知,本次春節延長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對於綜合工時制則酌減相應的應出勤小時數,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宜兵的日常生活


這樣的情況,在2015年出現過一次,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人力資源部下發通知,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並明確規定,特殊崗位不能休息的人員,可以進行穿休或者補休。


侗族滿仔


不會的,延長假期只是國家的建議,但不是強制性的,這個要看你們公司老闆的心態了,但你自己不要提,否則是槍打出頭鳥。


攀枝花隔壁老李


很多都是個人企業不可能都按規定執行的,我們公司是隻要公司按排休息是不扣滿勤的,像這次疫情只要能按時上班就給滿勤獎績效,工資就上一天給一天錢,別的想了


大中國5597


有公司存在,自己才有發揮智慧才能的平臺。與公司相遇以沫,同舟共濟,才能共度時艱!是否需要算加班,考慮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比較合理,不應該由政府部門規定一刀切。目前中小企業能否存活多久,是很難說的,如果強行規定算加班,公司的實際虧損必然擴大,這樣一些本來就虧損的公司很快面臨倒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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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智造


不知道了反正我年前到現在一直正常上班


電腦小子21091754


供電公司除了運行值班的都休息了,這行執班的應該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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