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2月5日8時起城區禁止車輛通行

天柱縣:2月5日8時起城區禁止車輛通行


2月4日,天柱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關於對天柱縣境內公路實行車輛限制通行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實貴州省啟動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有效減少人員流動和交叉感染傳播風險,全力預防和阻斷病毒傳播途徑,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和《貴州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公告》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疫情形勢,決定對我縣境內所有道路實施機動車限制通行措施,敬請廣大人民群眾和車輛駕駛員理解、支持和配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交通車輛限行時間
2020年2月5日 8:00起,結束時間另行通知。
二、道路交通限行範圍:天柱縣境內所有道路,城鎮道路重點管控。
三、交通限行規定
(一)禁止小型汽車、貨車、麵包車、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電動車)、新能源汽車、農用車、工程車等車輛和非機動車在天柱縣縣境內公路(含通村公路、機耕道路)上行駛。


(二)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車、旅遊包車等一律停止運營。
(三)為保障城市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
1.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應急指揮車等;
2.持有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的通行證標識車輛以及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專用車輛;
3.報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環衛、市政、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EMS、快遞和送水送氣等專用車輛;
4.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報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備案的民生物資、救援物資等運輸車輛;
6.遇突發緊急事件確需徵用民用車輛在限制道路上通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一邊向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一邊通行,確保有效處置,事後補辦審批手續。
四、法律責任
(一)從2020年2月5日8:00時起,天柱縣城區所有的紅綠燈燈控路口一律設置為紅燈狀態,禁止車輛通行,凡違反規定通行的,按闖紅燈予以罰款150元,記6分的處罰。
(二)凡在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違反本規定通行的機動車及電動車,根據天網卡口、雪亮工程卡口等電子警察監控所記錄在案的資料,按違反禁令規定罰款50元,記3分。

(三)對違反本通告,被公安交警、有關執法部門現場查獲或被群眾舉報的,一律按違反禁令通行規定予以處罰。
(四)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0年2月5日8:00時起執行。
都市新聞記者 陳莉

校對 黃盈瑩

編審 鍾俊怡 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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