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疫情期間這樣做,最高可判死刑!三明市“兩院”已發佈風險提示


緊急提醒!疫情期間這樣做,最高可判死刑!三明市“兩院”已發佈風險提示


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5日,三明中院與三明市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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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關於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法律責任風險提示


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有關法律風險提示如下:


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職務犯罪

(一)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具有疫情防控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四)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構成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擾亂市場秩序犯罪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防治、防護物品、假劣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購買並有償使用前述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可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的名義,作虛假廣告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虛假廣告罪的,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三、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犯罪

(一)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故意或者過失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致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令,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醫,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構成非法行醫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編造、故意傳播與疫情有關的信息、恐怖信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編造、故意傳播信息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侵財犯罪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傳染病疫情職責,構成妨害公務罪的,

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聚眾“打砸搶”或者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的,從重處罰。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事由,詐騙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五、實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望全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市民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防控指揮部公告的規定,共克時艱,合力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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