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疫情防控中的法與罰

時下,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國各地緊急動員,醫護人員更是堅守一線。然而在這非常時期,一些不當行為卻時有發生,比如:逃避抗拒隔離治療、擅自挖斷道路、封路等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還觸碰了法律的紅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今天的法治封面就來談一談,疫情防控中的法與罰。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我國將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三種。其中甲類傳染病僅包括鼠疫、霍亂兩種。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對這次疫情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有利於警示、教育、引導社會各界嚴格遵守這次疫情的防控措施,依法有序進行防控疫情,避免觸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在全社會形成防控疫情的合力。


這一決定不僅意味著疫情防控工作要嚴格依法進行,而且還表明實施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不當行為,將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從刑法角度講,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可以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嚴懲妨害這次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立案追訴標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才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應當看到傳染病防治與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秩序息息相關。那麼如果發生妨礙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行為,如拒絕隔離、瞞報疫情、哄抬物價、防治失職等,就涉嫌違反《刑法》相關規定,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專業人士表示,我國應對傳染病疫情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完備,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刑法》、《治安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最高法、最高檢2003年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僅是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據,也應該成為每一個公民在疫情期間的行為規範。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對故意傳播疫情的行為,我們要看它危害對象的不同以及危害後果的大小,可能構成不同的犯罪。如果這個故意傳播行為可能或者已經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也就是說危害了公共安全了,那麼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這個感染者他是針對某個人或者某些人來傳播這個肺炎疫情的,那這種行為,根據他的危害後果的不同,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者尋釁滋事等犯罪。


同時,為應對此次疫情,不少地方也採取了一些超常規的措施,有些地區為了阻斷疫情傳播途徑,甚至採取了挖斷道路、堵塞道路的方式進行防控,對此法律人士指出,採取措施一定要注意於法有據,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對這種情況,我們一方面呢要理解村民對防控疫情的良好願望和緊迫心情,畢竟他們已經在積極行動來防控疫情。從另一方面也需要指出採取挖溝封堵來斷路的這種行為並不可取。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在緊急情況下是可以封閉道路的,但是封路不等於斷路,如果我們採取挖溝堆填等方式導致道路無法通行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可能涉嫌違法了。


法律人士指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須要堅持合理合法並重,堅持適當原則和比例原則,讓防控措施發揮出應有的效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封路時應當保留必要的通道,從而確保病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醫用生產生活等物資能夠正常運輸。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為了落實政府封路的這個措施,那麼我也建議對一些農村地區,可以在路口採取設置欄杆,或者派人值守的方式,來達到封路的這個效果。


公開是最好的穩定劑,按照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同時,依法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兩高2003年解釋有明確規定,相關部門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那麼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就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要依法進行刑事追究。


有法可依、更要執法必嚴,多部門針對疫情期間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採取了嚴格處罰措施。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嚴懲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失職犯罪;嚴懲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藥品等犯罪;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等;加大對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開展源頭防控,為疫情防控營造有利司法環境。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對這些犯罪,檢察機關的態度是明確的,堅決的,將會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於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將會適時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質、收集證據、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同時呢最高檢也在會同有關部門,對這次疫情防控中一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研究,以便更有效的打擊這些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法治保障。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多地檢察機關已經展開行動,1月30日,上海檢察機關對兩起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提前介入調查。浙江檢察機關也先後對兩起銷售過期口罩和偽劣口罩的案件提前介入調查,並對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同時,依法防控疫情更需要社會公眾懂法守法,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讓疫情防控工作在法律的軌道上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我們也建議社會公眾,大家對疫情的這個恐懼心理或者防禦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定要依法來進行防控,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避免在防控的同時損害到別人的這個合法權利,否則可能就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制裁。


就在疫情防控工作緊張進行之時,一些不法分子卻打算趁機賺取不義之財。我們來看近期發生的幾起詐騙案。


這是福建福州警方接到的一起報案,報案人陳先生稱,他被朋友邱某以出售新型冠狀病毒特效藥為名騙走9000元。


民警:你今天找我報警什麼事?


陳先生:就是藥,昨天晚上我被我一個朋友騙了,他就是說,這個藥,是可以防治疫情的。


從陳先生手中,民警見到了他所購得的所謂“新型冠狀病毒特效藥”。藥品是用一個透明塑料袋裝著,呈綠色,共計42顆,成分不明。


福州鐵路公安處福州車站派出所綜合大隊副隊長呂欽:受案後我們立即對該案展開調查,通過受害人陳某提供的線索。發現古田籍男子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即我們趕赴古田,在邱某的暫住處將其抓獲歸案。


民警:這是他的手機,你把它聽一下,手機。


民警:有兩部手機啊,微信(名)叫什麼?


犯罪嫌疑人邱某:這個拿上,那個沒用了。


隨後,民警將邱某帶回福州進行調查。經審訊,邱某交代,其售賣給陳某的藥片只是普通的保健藥品,並對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邱某因涉嫌詐騙,被鐵路警方刑事拘留。


除了所謂的特效藥,口罩作為疫情防護的重要物資,也成了有不法分子實施作案的目標。1月28日,廣東潮州警方接報案稱,有人在微信群發佈虛假售賣N95口罩的廣告,在收取費用後將受害人微信“拉黑”。經調查,警方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張某。


潮州市公安局反詐中心民警嚴樹燦:嫌疑人張某利用當前市面上口罩脫銷的情況,在微信群裡說他有N95口罩銷售,並以每個25元價格進行兜售。個別急於買到口罩的網友沒有甄別真假,就在群裡和他聯繫和購買。其實嫌疑人自己並沒有N95口罩,本身也不是在銷售醫用物品。經我們掌握,共有3個網友上當受騙,轉賬向嫌疑人購買了口罩,嫌疑人收到錢後,就把購買者拉黑了。


經縝密部署,1月28日警方在惠州市惠陽區將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現場繳獲涉案手機及銀行卡等作案工具。


潮州市公安局反詐中心民警嚴樹燦:疫情當前,廣大群眾網上購買醫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要到正規購物網站,提到匯款、轉賬、提供驗證碼等信息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對此法律人士表示,在疫情期間實施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定罪量刑時,往往會依法從重進行懲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舉個簡單例子,當前的口罩是非常稀缺的,那麼一些人呢就在網上,以販賣口罩的名義進行詐騙。那麼在平時這僅僅是一個普通的侵財案件。但是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時期,就會導致有關急需口罩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及時獲得口罩,會影響防控疫情的順利進行,甚至導致疫情的擴散 ,所以它的危害比平時,這個危害行為更大,那麼也更需要依法從重打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根據《刑法》理論與實踐來看,在特殊的時間地點實施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在這個災害發生期間或者在疫情發生期間,那麼實施違法犯罪的話,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判刑的時候應該比平時判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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