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造成船舶建造工期延誤,在英國法的造船合同下,建造方如何保護自己?


疫情造成船舶建造工期延誤,在英國法的造船合同下,建造方如何保護自己?


隨著新型肺炎疫情的發展,不少省份,包括一些造船大省,都發出了春節後延遲復工的通知,一些建造方將不得不推遲復工,而這將勢必影響造船的工期。在此情況下,建造方該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呢?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各方要採取哪些行為來履約,取決於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絕大部分的造船合同都是在某一標準的造船合同格式條款的基礎上,進行談判修改而達成的。由於SAJ Form是最廣泛地被適用的格式,所以,本文基於 SAJ Form (2003年版)為大家做英國法下的分析。
1、疫情造成的建造延誤的性質和後果
根據SAJ Form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船舶的建造由於瘟疫或廣泛傳播的傳染病(plague or epidemics)等原因導致延誤,交船期應該順延,順延的時間應不超過所有延誤時間的總和。此次的疫情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為“國際關注的緊急公共衛生事件”,可以被認定為是“epidemic”(廣泛傳播的傳染病)。不僅如此,該條還規定,如果由於封堵(blockage)、政府幹預(intervention of government authorities)、勞工短缺 (labour shortage)、交通延誤 ( delay of transportation)、材料或設備的短缺或交貨的延誤或無法接受交貨,如果建造方在訂貨時可以合理地預期該材料或設備可以被按時交貨(shortage of materials or equipment, delay in delivery or inability to take delivery thereof, provided that such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at the time of ordering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by the BUILDER to be delivered in time) ,或由於這些原因導致了建造方的其它責任的履行延誤,而其他責任的履行延誤導致該船舶建造的延誤(or due to delays in the BUILDER’S other commitments resulting from any such causes hereinabove described which in turn dela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ESSEL or the BUILDER’S performance under this Contract),或者是超出了建造方或其分包商及供應商的控制的原因,不管這些原因的性質是否被上述的措辭指出(or due to other causes or accidents beyond control of the BUILDER, its subcontractors or supplier of the nature whetheror not indicated by the foregoing words)等所造成的建造延誤,不管這些原因是否在簽訂合同之時能被預見到, 交船期都可以得到不超過延誤期的順延。


以上提到的這些延誤的原因,都有可能在這次疫情中碰到,所以,我在這裡專門把它們列出來。第八條第一款中還規定了其他可以導致交船期順延的原因,我就不在一一列出了。該條規定,這些造成事件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根據SAJ Form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本條第一款中列出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屬於被許可的延誤(permissible delays)。
2、建造方主張不可抗力的舉證責任
在英國法下,建造方負有舉證義務來證明(1)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發生了;和(2)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建造延誤(即:因果關係)。據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以出具關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證明以及復工時間延遲的證明。所以,對於疫情導致的復工延遲造成的建造延誤,證明起來並不困難。
如果延誤是由同時發生的多個事件造成的,其中一個事件是不可抗力事件,而其他是非不可抗力事件(如建造方的過失等),建造方是否可以主張相應的延期呢?這個問題沒有非常明確的答案。
有一個建築方面的判例 (Henry Boot Contruction (U.K) Ltd v. Malmaison Hotel (Manchester) Ltd (1999)) 顯示,這樣的延誤,建造方也可以主張相應的延期。但是,也有一個判例((Classic Maritime Inc v. Limbungan Makmur Sdn Bhd (2019)) 認為,在英國法下,如果不履行方要主張不可抗力的保護,他要證明,如果沒有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可以被正常地履行。所以,如果船廠真的遇到這個問題的話,需要根據個案的情形具體分析。

另外,英國法上還有一個適用於不可抗力條款原則,那就是:主張不可抗力保護的那一方要顯示他採取了合理的步驟來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對履約造成的影響, 才能獲得不可抗力條款的保護。這一點,建造方也要注意到並做到。
3、建造方的通知義務
根據SAJ Form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可以導致交船期順延的事件發生了,建造方若要主張因為該事件而順延交船期,其要在事件開始後7天內書面通知船東延誤的原因和延誤開始的時間。在事件結束後,建造方要在7天內書面通知船東延誤結束的時間以及船期順延的期間。如果買方在收到建造方的通知的7日內沒有確認其已收到通知,買方應被視為放棄了對建造方提出的交船期順延進行爭議的權力。
如果建造方沒有按上述的時間規定給船東發通知,法律後果是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在SAJ Form 的合同下並不明確。我們有見過一些造船合同,把這個後果直接明確地規定出來的,但是,SAJ Form並沒有對這個法律後果做任何規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建造方沒有及時地給船東通知,建造方仍然可以享受交船期的順延,只是由於沒有發通知而對買方造成的損失,建造方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學術界認為更正確的觀點應該是:建造方如果沒有及時地給買方發通知,建造方就喪失了獲得交船期順延的權利,因為建造方的限時通知義務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給買方一個立即進行調查並挑戰建造方該主張(如需)的機會,而建造方不及時地履行通知義務,那麼他就剝奪了買方的這個權利。

筆者強烈建議,建造方如果要主張交船期因為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而獲得順延的話,在任何情況下,都及時地按照合同的規定給買方通知,因為,如果不及時給通知,即使不會最終導致建造方喪失獲得交船期順延的權利,也很有可能會需要花費大量的律師費和精力和買方爭議此事。
4、買方因為過分延誤而終止合同的權利
SAJ Form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如果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所有延誤達到或超過了210天,買方有終止合同的權利。雖然,該條款沒有明確地規定這個210天的延誤必須是建造方已經主張交船期延期的那些延誤,但是,判例(K/S Stasupply A/S v. Dae Dong Shpingbuilding Co., Ltd) 顯示,這個210天的延誤必須是建造方已經主張交船期延期的那些延誤。也就是說,如果某些延誤確實發生了,但是建造方決定不因為這些延誤而主張交船期的順延(即,建造方放棄了該權利),那麼,這些延誤的天數就不能算在這個210天之內。
因此,當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建造延誤時,建造方要根據合同履約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其是否要根據這些延誤主張交船期的順延,或是放棄該權利。
結語
英國法上沒有法定的不可抗力原則,因此,在英國法適用的合同中,雙方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來保護自己,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條款。而雙方就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要根據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來判定。很多的造船合同,雖然是以SAJ Form為基礎的,但是都對SAJ Form 有所修改,而不是完全一致的。所以,上述的分析,只是拋磚引玉,建造方要根據自己的造船合同的規定,做出相應的行為。如果您碰到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的造船合同的履行問題,歡迎您諮詢本文作者毛飛律師(微信號: flymaofei)。


疫情造成船舶建造工期延誤,在英國法的造船合同下,建造方如何保護自己?


毛飛(Fei Mao) 是英格蘭及威爾士執業律師,執業英國法近15年。曾任 Ince & Co 的合夥人,現任英國上市律所Keystone Law的合夥人。她專注於航運、造船、國際貿易和其他商業爭議解決,協助客戶處理相關的跨境訴訟和仲裁。毛律師常年為船廠、船東、租家、國際貿易商、銀行、保險公司等客戶,提供有關造船、船舶融資、船舶買賣、航運、國際貿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包括處理相關的商業糾紛、代理相關的訴訟和仲裁。她成功處理了無數在倫敦、香港、新加坡的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包括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ICC)以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等仲裁規則進行的仲裁,也處理了很多英國法院的訴訟。毛律師還經常協助客戶談判、起草、審查和修改各種法律文件。毛律師畢業於牛津大學、廈門大學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常年服務於多家中國大型國企和跨國公司。毛律師精通中英雙語。《世界法律500強–亞太區》連續多年盛讚毛律師為航運律界的領軍人物,高度認可她的“深厚的專業知識儲備”和“務實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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