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又恰逢中国传统的农历新年,可以说影响到全国每一个人的生活。人们出行、购物、娱乐、交流甚至拜年的方式都在疫情面前发生了改变。这场防疫战,需要所有人参与其中,大家唯有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才能共克时艰。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当前,疫情信息可以说是独占热搜,最新疫情地图、双黄连、吃大蒜可抵抗病毒、某某小区有人被确诊新型肺炎,可以说出来一条关于疫情的信息,就会备受关注和转发并迅速在网上被传播。对于大众来说,分辨谣言和有效信息已经成为这几天宅在家里的首要任务。在此,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娜律师提示广大朋友,切勿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还去故意传播的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回顾

田某,造谣“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称太原市将于1月26日14时开始实施交通管制。1月27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向社会发布信息,涉案男子田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1月23日下午16时许,陶营镇铁炉营村17组陈某某在道听途说的情况下,编造陶营有人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病毒已被隔离的谣言,并在微信上发布,后被其他人重新编辑后配图在朋友圈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县公安局陶营派出所调查取证,已对陈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月25日晚,家住汝阳县小店镇赵村的张某某于在微信群里看到“已确诊x例,现已被隔离进行医制”等虚假疫情信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信群及好友中开始转发,前后一共转发9个微信群及15个左右微信好友,共计700人左右,造成不良影响。经过调查取证,2020年1月26日,汝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女,36岁,小店镇人)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这样的情况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就已经有案例。2003年4月25日11时左右,黄某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了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虚假事实,指使李某两次拨打北京“120”急救中心电话。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12时许,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车,前往黄某就职的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的汉威大厦出诊,致使该公司及在大厦内办公的其他单位人员误以为汉威大厦内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厦内人员恐慌,严重影响了大厦的正常秩序,亦干扰了“120”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为图报复,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进行谎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和急救中心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律师解读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上述案例的情况,王娜律师表示,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以上法条,一旦发现有人故意编造他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属于“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据相关法律定罪处罚。

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中国加油!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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