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不得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

2月7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司法廳聯合發佈通告,敦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


通告指出,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期,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十分關切。但少數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通告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強調,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截至2月9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的重點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政府或疫情防控部門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並納入徵信體系進行多部門管理和懲戒。
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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