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經濟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式是什麼?社保不屬於勞動仲裁範圍,怎麼解決?

用戶11560261365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計算賠償金要考慮幾個問題:

計算賠償金時考慮時限問題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計算賠償金時考慮基數問題  

 1、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進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必須注意,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規定可參照《工資總額組成規定》。有些企業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這是不對的。  

 三、針對高收入者的限制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草綱目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身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勞動合同法》只是對高改者的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於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社保問題

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於解釋(二)認定不屬勞動爭議的6種情形之列,且符合解釋(一)第1條規定的屬於勞動爭議的3種情形之一,故理應認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爭議為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應當仲裁。


又見炊煙起L


樓主您好,關於勞動仲裁,經濟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式是什麼?社保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該怎麼解決呢?社保確實是不會直接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如果說你所他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建立相應的社保賬戶,也沒有給你繳納過任何社保待遇的話,我們直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

但是如果說你所到的企業單位正常的給你建立了相應的社保賬戶,只是沒有按時完成相應的社保交費,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屬於勞動仲裁處理的範圍,而是屬於勞動監察部門的受理範圍,因為勞動監察部門是社保部門旗下的二級部門,所以說他們是有責任和義務來正常核查企業單位有沒有為我們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待遇。

所謂的經濟補償,那麼一般情況下就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才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說你符合這樣的條件,那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它的補償標準是,你每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年,那麼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以此類推,工作年限越長,那麼你享受到的補償待遇相對應的也就會越高一些,同時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社保小達人


勞動仲裁計算賠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越高,計算賠償金的金額就越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而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 《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公益山東行


你這個問題,還是要把自己的情況寫一個完整的申訴材料,由本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訴。有一些需要完善證據,有一些需要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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