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太不容易,還需區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小心債務纏身

借款人借的錢,卻要擔保人來還款。一旦借款人消失或償還能力喪失,債權人往往會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一起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只能接受自己還錢這個現實。

根據我國法律,擔保方式分為連帶責任擔保和一般擔保,如何區分呢?以“不”和“不能”作為區分的標準的。

保證人太不容易,還需區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小心債務纏身


一、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擔保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無論是在約定保證期間,還是法定保證期間,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則轉化為保證之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保證人太不容易,還需區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小心債務纏身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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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則保證責任轉化成保證之債,這裡的期間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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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寫協議時要在協議中特別註明是一般保證責任則是一般保證,但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是什麼保證責任或是約定不明的,是按照連帶保證責任來認定的。

最後建議大家:如果有人想讓您作為擔保人,你需要三思而後行,儘可能能不做就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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