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八条措施监管农村群体性聚餐,2户及以上家庭聚集即“群体性”

2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前下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将疫情期间禁止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筹部署,并明确所称群体性聚餐,是指2户及以上家庭人员聚集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单户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视为群体性聚餐。


文件明确要求,强化乡(镇)、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调动、充实村(社区)工作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群体性聚餐。以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大喇叭、微信、QQ、流动宣传车、标语等宣传方式,加大对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疫病传播途径、疫病危害性、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村(居)民疫情防控意识。 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强化投诉举报工作,增强村(居)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引导群众对设宴聚餐行为自觉抵制、坚决劝阻、迅速举报。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乡村厨师及专业加工团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禁止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要求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违反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行为。 各地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不得组织、参加群体性聚餐活动,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劝导工作。 对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出台八条措施监管农村群体性聚餐,2户及以上家庭聚集即“群体性”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0〕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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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

监管八条措施


一、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将疫情期间禁止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筹部署。本文所称群体性聚餐,是指2户及以上家庭人员聚集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单户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视为群体性聚餐。


二、强化乡(镇)、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调动、充实村(社区)工作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群体性聚餐。


三、以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大喇叭、微信、QQ、流动宣传车、标语等宣传方式,加大对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疫病传播途径、疫病危害性、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村(居)民疫情防控意识。


四、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强化投诉举报工作,增强村(居)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引导群众对设宴聚餐行为自觉抵制、坚决劝阻、迅速举报。


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乡村厨师及专业加工团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禁止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


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违反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行为。


七、各地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不得组织、参加群体性聚餐活动,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劝导工作。


八、对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


四川出台八条措施监管农村群体性聚餐,2户及以上家庭聚集即“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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