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0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由公司董事长杨从登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工作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98159221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298159221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后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33519221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633519221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2020年2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后的《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刊登于2020年2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具体详见2020年2月1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华峰新材、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具体详见2020年2月1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8号)》核准,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3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5.43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1,821,004,8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与承销费用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004,8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

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与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峰新材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3281029000236675,截止2020年1月10日,专户余额为1,806,004,8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甲方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3281029000236702,截止2020年1月15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于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0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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