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提供免增值稅業務如何開票和申報?

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視情況開具不同類型的普通發票。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同時,考慮到在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能會遇到與接受發票方溝通不便而未能及時開具的特殊情況,納稅人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隨後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

【補充】納稅人發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

1.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2.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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