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分錢的規矩

作者 / 孫渝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來源 / 百君律師事務所

律所分錢的規矩

合夥的由來

兩人以上聯手做生意,謂之“合夥”,春秋的管仲和鮑叔牙,算得上“中國合夥人”的鼻祖,他們分錢的規矩,異於常態,鮑叔牙出資多,但因念及管仲家貧,每讓管仲多分,遂有“管鮑之交”的美談傳世。

然而,此乃“義道”,而非“商道”。真正的合夥關係,僅靠謙讓與笑納,恐難持久。無論“資合”,還是“人合”,又或二者融匯變通的種種,若不能立契在先,商定盈虛的共享與分擔,則久必生亂。

據有人考證,湖北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簡犢中,有份“中販共侍約”,是迄今所見最早的合夥契約,寫於西漢景帝四年。自此之後,民間的買賣,日漸增多,但凡營謀生意,合本求利,每有立約在先的例,盈則分,虧則補,至於私己用度,俱各自擔,不得支動店銀,以公肥私,“如有不鑲,公照盤賬折出無辭”。這些見諸契約的權利與義務,逐漸形成了規範合夥關係的準則,其中,分錢的規矩尤不可缺,或“照股均分”;或“你三我七”,總之有約在先,以免紛爭,這種源自實務的體驗,成為後來構建合夥制度的真實素材。

分錢的玄機

在現代合夥關係中,盈虛的共享與分擔,不可或缺。常言道,共苦易而同甘難,這是因為,面對虧虛,同道尚有向死而生的初心,而面對白花花的銀子,人性之惡難免氾濫,因此,議定分錢的規矩,是合夥的重中之重。

有趣的是,合夥這種模式,特別是分錢的規矩,雖然肇始於買賣人,流行於商界,但真正被髮揚光大,臻於至善,卻得益於今天的律師一族。他們嫌這規矩庸俗,另取了個斯文的名字,叫做“利益分配機制”

由“規矩”而“機制”,並不囿於稱謂的蛻變,更見諸利益安排的推出陳新。公司制、提成制、計點制、授薪制、成本分攤制,以及相互雜交的種種變異,可謂五花八門,每一個鋼鏰都被精算到極致,而且,不僅將利益的安排溢出了合夥人的範疇,更使傳統的“照本取利”趨於瓦解。有人說,律師都是聰明人,那麼,分錢的難題到了律師手裡,則成了聰明人的遊戲,被玩得眼花繚亂,歎為觀止。

如果就此說,律師喜好化簡為繁,無事找事,那是天大的誤解。事實上,在律師眼裡,利益分配機制不僅關乎利益本身,還隱含著律所治理的玄機。更直白地講,分錢不只是利益的安排,還決定著能否引入和沉澱人才,更與律所的生存與發展息息相關。那些按不同方式輸入到律師腰包裡的鈔票,像靈魂附體的精靈,彰顯出取向各異的價值觀,悄然影響著律所的興衰與榮枯。只不過,這樣的玄機,局外人未必盡知。

大體而言,根據律師費入賬後資金的流向,律所存在三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關聯甚廣,每一次分配都舉足輕重。

律所分錢的規矩

第一次分配

律所的利益分配不同於一般的生意,當營業收入產生的時候,分錢的大戲便拉開了帷幕。

由於營運成本和稅費相對容易預判,一旦“雨水”被“製造”出來,律師(通常是合夥人)便可以從律所分得第一杯羹。所不同的是,有的律所稱其為“提成”,有的律所稱其為“開拓費”。在佔比上,提成制律所通常可達營業收入的70%以上,而公司制律所通常為20%左右。普遍認為,這是律所的第一次利益分配,它與特定個體的特定創收額度密不可分。

慣常,公司制律所在“雨水”降臨之前,便開始對合夥人預支薪酬,這是基於對合夥人創收能力的預期,表面上看,似有財務上的風險,但基於經濟運行的慣性,實無大礙,而且,羊毛必將出在羊身上。從性質上看,薪酬不屬於第一次分配,更確切地講,它與特定的創收無關,而更像是律所押在合夥人身上的籌碼,藉此籌碼,律所不僅終結了合夥人的高提成,更順勢取得了第二次利益分配的主導權。這實際上是寡頭集權的開始,但在規範化和專業化的大旗下,權力的運行軌跡被刻意淡化了,一切都顯得那麼順理成章,甚至理直氣壯。

律所第一次分配的多與少,表面看,是分錢的規矩不同,實際上,是做事的方法有別。也就是說,分錢的規矩決定了做事的方法。以提成制律所為例,當70%以上的營業收入被“雨水製造者”(rain maker)所獲取,律所便喪失了第二次利益分配的經濟條件,進而無權主導案件的走向。於此情形下,案件的專業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雨水製造者”的專業水平和心態:首先,引案合夥人是否具備獨自辦理此案的專業能力;其次,他是否願意尋求最具專長的律師經辦此案;再次,他能否與經辦律師進行公平的二次分配。

如果這三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提成制較之公司制,即使分錢的規矩不同,做事的方法有別,而在滿足專業化的訴求上,卻能做到殊途同歸

然而,這畢竟不是制度層面的保障。理論上講,案件交由律所安排經辦人,比引案合夥人自行物色經辦人更具優勢,道理在於,律所具備對接專業團隊的制度通道,而且因為留成的豐厚,律所具備構建穩定專業團隊的可能。

也正在這個意義上,公司制律所和提成制律所因為第一次分配的不同,從而在專業化的機制建構上又不可避免地要呈現出差異

分配的優化

第一次分配的高與低,是提成制與公司制的分水嶺。實踐證明,這兩種機制分別孕育了眾多的優秀律所,其中的道理,有待理性分析。

目前絕大多數律所都採用的是提成制,究其原因,在當下法律服務市場中,獲取案源是王道。無需否認,目前大多數案源的獲得者是律師個人而非律所,即使律師在競爭案源時,每要藉助律所的品牌來強化客戶的認知,但真正由律所取得公共案源的情形畢竟是少數。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案源的價值,進而決定了引案合夥人的話語權,易言之,諸侯的崛起也是基於此。如果他們願意將這種話語權轉化為利益分配機制上的最大權重,提成制便成了不二選擇

律所分錢的規矩

提成制的經久不衰還得益於財務上的量入為出,通俗講,就是鍋裡有碗裡才有,絕不預支大額的人力成本。我曾經琢磨過世界上律師事務所的十大破產案,發現沒有一家是提成制律所。這一方面說明提成制律所的一體化運作程度相對較低,另一方面卻顯現出財務政策的平和與穩健

還有一點不可不提,無論是金杜、中倫與大成、錦天城之比,還是本埠的公司制律所與提成制律所之比,至少在過去二十年間,尚未表現出在專業能力上的明顯差距。雖然我承認,因了第一次分配的大相徑庭,公司制律所在制度的設計層面,具有實現專業化的更大可能,但提成制律所因為人才加盟的便利性,以及內部調配人力資源的巨大靈活性,同樣具有滿足專業化需求的現實可能性。具體講,在引案合夥人主導辦案律師人選的機制下,通常會根據個案的專業需要,薈萃專才,組成臨時的服務團隊,我將其稱為“項目團隊”。於此情形下的利益分配,雖由引案合夥人主持,但絕非一意孤行,必須受制於事務所統一的《分配指引》,併兼顧分配的習慣及各方的意願。

至於效率、效益、風控、人才、品牌、擴張等諸方面,兩制各有千秋,本文不作贅述。

存在即合理,這是大多數人的共識。但存在不意味著盲目自信,敝帚自珍,更不意味著放棄一體化運作和必要的管理。根據我的觀察與思考,以下幾點,是提成制律所在設計第一次分配機制時應當考量的問題。

律所分錢的規矩

第二次分配

提成制項下的第二次分配,是引案合夥人向辦案律師分配酬金,如果引案合夥人自行辦理案件,則不存在第二次分配。

與公司制項下的第二次分配不同,在提成制模式下,由於分配權已散落在各個引案合夥人手中,已然形成律所治理與合夥人治理共存的局面,特別是在那些合夥人眾多,且合夥人各自擁有一個獨立團隊的大所,每一個團隊形成了平行的自治單元,事實上已經顯現“諸侯治理”的格局。在這樣的架構中,通常面臨三個難點:其一,如何保證專業化;其二,如何制訂二次分配的標準;其三,律所如何參與案件的質量監控

關於專業化。嚴格地講,由律所根據案件的專業特徵,將某類案件強制性交由專業團隊來辦理,這才叫專業化。如果僅僅是引案合夥人自行尋求合作伙伴,即使獲得了所期待的專業支撐,也未必是制度意義上的專業化。必須承認,“諸侯分治”比之“寡頭集權”的最大弊端正在於此。因而,在提成制律所,可以實行推動案件走向專業團隊的引導制度。事實上,引案合夥人本身也存在這樣的內心需求,一方面,基於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人性本能,他們會考慮儘量降低辦案成本,這可能導致他們尋求的合作律師並不那麼專業;但另一方面,同樣是基於留住客戶以尋求更多案源的人性本能,他們也具有不惜成本,將案件付諸專才以確保辦案質量的內在訴求。於此情形下,律所的引導制度無疑會強化他們的後一種本能,使專業化成為可能

對於某些專業性強,且必須由穩定團隊付諸實施的小眾業務,律所不妨打破第一次分配的傳統格局,大幅度壓縮提成比例,轉而由律所統一主導案件的走向及其第二次分配。這樣的“小手術”無傷大局,事實證明是可行的。

關於如何制訂第二次分配的標準。在提成制律所,由於辦案律師通常沒有底薪,又由於此項分配是由不同的引案合夥人在主導,故而第二次分配因辦案律師的資歷和能力不同、個案含金量的不同以及引案律師分配習慣的不同而呈現出差異化,這種差異化容易引發辦案律師相互之間、辦案律師與引案律師之間以及引案律師之間的矛盾。為此,律所應當制定二次分配的指引,儘可能平衡二次分配中的各種利益關係,其中,對聘用律師的考核制度尤不可缺,藉此避免挑肥揀瘦或拒絕辦案的情況出現。

關於律所如何參與案件的質量監控。雖然二次分配系由不同的引案合夥人在主導,但對辦案質量的監控卻並非引案合夥人的一己之責,事務所應當建立強制干預制度,藉助網上辦公系統對辦案質量進行適時監控。具體做法是,對訴訟類和仲裁類案件,要求在出庭前必須上傳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等法律文書,接受抽查;對非訴類案件,要求必須上傳相關法律文書,接受審查。此外,律所還應建立疑難案件會診制度,由資深律師坐陣把脈,避免辦案思路出現偏差。

第二次分配不僅關乎合夥人的利益,更牽涉聘用律師的切身利益,什麼樣的制度合理,惟局中人自知冷暖。對律所而言,有兩點不可不察:一看辦案質量有無問題;二看律師隊伍是否穩定,如果這兩方面都沒有問題,那麼,制度便無大礙。

律所分錢的規矩

第三次分配

如前所述,提成制律所第一次分配的“量出”,還應當留有餘地,以備年終分配。

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在於,其一,年初預算時,雖將管理合夥人的薪酬納入其中,但對年度內可能湧現的特殊貢獻者,卻難以未卜先知。因此,年終犒賞“先進”,殊為必要。其二,對於合夥人未均攤成本的律所,雖享“以強扶弱”之美,卻有鞭打快牛之虞,倘這種落差趨於極端,便需要一種彌補機制,以求平衡。其三,年終分紅既是一種文化習俗,又是一種商業慣例,一個缺乏“年味”的單位,非但顯得冷清,更讓人心無所歸依。如此,聰明的律所,應當遏制合夥人追求高提成的慾望,以使年底有錢可分。

事實上,除了製造“雨水”之外,合夥人對律所的貢獻完全可能是多元的,對此,律所理應論功行賞,讓利益安排同樣趨於多元。更確切地講,律所對任何律師的不同價值貢獻都應當論功行賞。可見,年末的第三次分配,無疑大有文章可做

未來的趨勢

十多年之前,我就聽見有人說:“提成制是明日黃花”。如今看來,這些花不僅開得漫山遍野,似乎還很燦爛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絕大多數律所採用提成制,少數實行公司制或其它某某制。雖然真理未必就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但公司制一派所流露出來的制度優越感,卻不時見諸於網絡。最極端之議,莫過於以己之長,度彼之短,每以提成制律所中最不堪的種種示人,無視這一群體中成功的範例和優秀的代表,以簡單、庸俗的方式進行對比,自得其樂。如此態度,不利於取長補短,共同發展。

而在另一面,提成制律所中也不乏盲目樂觀,敝帚自珍,甚至陶醉於“存在即合理”的頑固派,它們以追求合夥人的極致利益為目標,以犧牲持續發展能力為代價,無視自身存在的機制弊端,缺乏變革的慾望。這樣的態度,同樣有礙進步,前景堪憂。

在我看來,一個好的利益分配機制,應當具備如下特徵:符合人性,但能抑制非分之想;既兼顧大多數人的利益,又讓能者多勞,多勞者多得,強弱共濟,以強扶弱;亦公平,亦透明,亦穩定,簡約而不簡單;予管理於分配,予分配於管理;促發展,利競爭,具長效,方便吸收人才,令人樂不思蜀,即使有抱怨,但普遍能夠容忍。總之,但願有一個公認的好制度,能夠一統江湖

相比理想的好制度,目前的公司制和提成制,都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就公司制而言,一忌高不可攀;二忌繁文縟節;三忌晉升遲緩;四忌分配不公;五忌兩極分化;六忌夜郎自大

而在提成制一系,一忌急功近利;二忌竭澤而漁;三忌各自為陣;四忌放任自流;五忌術無專攻;六忌後勁乏力

無論是公司制還是提成制,都應當高度關注青年律師的發展訴求。在律所專業運作的體系中,青年律師不啻為螺絲釘。律所可以要求這顆螺絲釘在流水線上恪盡職守,高效運轉,但也應當讓這顆螺絲釘看到未來,並幫助他們去實現更宏大的願景。在這方面,百君已進行了多年的探索和總結,而且卓有成效

律所分錢的規矩

總而言之,趨利避害乃人之本能,兩種機制相互融合,取長補短,或是未來的發展趨勢,畢竟,優化分錢的規矩,不似變革某些制度那樣舉步維艱。有道是:“治大國若烹小鮮”,而治理律所,則不必如此精到,好比重慶人煮火鍋,丟進鍋裡的東西既俗且雜,只要入口成香辣,便是好滋味。

最近又有人說:“不談這樣制那樣制了,只談一體化”。我弱弱地問一句:這是一碼事嗎?

律所分錢的規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