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州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连云港:海州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海州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关于实施“群防群治、抗击疫情”若干措施的通告》等有关要求,现就海州区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来海州区的流动人口,应当在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次日内,主动向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和社区(村)申报登记,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区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申报登记,并自行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自觉接受体温测量、房间消杀等防控措施,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不得接待来客来访;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

二、自通告之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全区所有房屋所有人、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时,必须提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各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必须及时主动向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村)报告承租人和出租房屋动态信息。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屋的,由房屋出租人负责报告;居住在用工单位宿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报告;投靠亲友居住的,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报告。

四、对房屋已经出租给外地人居住且承租人暂未返连的,房屋出租人或用工单位要逐一通知承租人、务工人员推迟返程;对已经返回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协助做好防控管理工作。

五、出租人要主动提醒承租人尽快进行网上“健康申报”和社区(村)登记,如实报告个人和同租人员信息、身体状况和旅居史;督促落实承租人在居住地居家观察14天,对承租人居家观察期间不听劝阻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

六、切实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严禁在出租房内进行聚餐、打牌等人员聚集活动;规范做好水电油气管理使用,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用于服务性场所经营的出租房屋,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一律暂停营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营业。

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有房屋承租人、出租人、房屋中介机构不依照通告要求履行申报登记和防疫责任,或隐瞒不报、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和安全责任的,一律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结束后自行终止。


海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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