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紅樓”,聊聊中國古代歌唱的發展,以及樂人的狀況

導讀:

<strong>《紅樓夢》是世界文學寶庫中一顆璀璨的明珠,成書於 18 世紀中葉,是我國清代康雍乾時期的“百科全書”,真實反映了我國清代中前期的社會現實。《紅樓夢》的作者曹雪芹的生活年代正值清朝的鼎盛時期,並且他出身於大官僚地主家庭,其祖父曾經做過康熙皇帝的伴讀和御前侍衛,後來擔任江寧織造,兼任兩淮巡鹽監察御史,極受康熙皇帝的寵信。生於這樣顯赫家庭的曹雪芹從小便琴棋書畫,樣樣精通,有著極高的文學和藝術修養。 《紅樓夢》中的傳統文化豐富,重讀《紅樓夢》發現其中隱藏的歌唱活動數量繁多,本文筆者就和大家聊聊中國古代歌曲發展以及樂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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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紅樓夢》中的歌唱看我國古代歌唱的社會狀況

<strong>曹雪芹在《紅樓夢》中對歌唱活動的描寫生動自然,細緻入微,從書中我們不難看出在《紅樓夢》成書時,也就是清朝的鼎盛時期,歌唱已經成為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歌唱是人類最自然、原始的音樂活動,其歷史可追溯至上古時期。從原始社會的樂舞到秦漢盛行的樂府;從隋唐風靡的宮廷音樂到明清繁榮的戲曲,無不說明著歌唱與人類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歌唱也經歷著變革、發展,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扮演著不同的社會角色。

一 、上古時期——歌唱的萌芽

20 世紀 60 年代初,在賈湖遺址發現了骨笛,據考證,骨笛距今已有八千多年的歷史,這標誌著早在原始社會,音樂活動就已經存在。在文字出現以前,人類的音樂活動是一種歌、樂、舞為一體的原始樂舞。由於當時的生產力低下,這三種藝術形式相互依賴,不足以成為獨立的藝術門類。這種綜合的藝術形式是在人類社會的勞動、生活中產生的,它們表現的都是勞動、祈福等場景。音樂第一次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是在夏代。夏代是我國第一個建立奴隸制的朝代,夏代的樂舞《大夏》的規模宏大,目的是為了宣揚夏禹治水的功績,從此,音樂開始成為統治階級為自己歌功頌德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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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古時期——歌唱的發展

秦朝以後,我國的歌唱文化得到進一步發展,在綜合性藝術形式中逐漸脫穎而出,顯得愈加重要。並且更加被統治者重視,不僅為宮廷祭奠與享樂所需要,更是常常被當做教化的手段。秦朝創立了我國曆史上著名的音樂機構——樂府。樂府在漢武帝時期進行了擴建或改建。樂府的主要任務就是採集民間歌謠,據《漢書·藝文志》記載,

樂府蒐集的西漢時期的民歌就不下 160 篇

這些僅僅是當時保存下來的民歌總數的冰山一角。在漢成帝時,王莽時任掌樂大夫的桓譚說過:

“昔餘在孝成帝時為樂府令,凡所典領倡優伎樂蓋有千人之多也”

由此可見,由此可見當時的樂府規模之宏大。<strong>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動盪不安的時期,隨著戰亂而來的各民族之間的大融合。在這一時期,外族的歌舞大規模進入中國,對中國的音樂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當時的皇帝、貴族熱衷於唱胡歌,跳胡舞。 漢唐時期,我國的歌舞優戲流行起來,“優”是我國最早出現的類似戲劇演員的藝人的總稱。歌舞優戲有許多種類,有角抵戲、歌舞戲和參軍戲等等,什麼都是處於萌芽階段的戲劇表演,在中國戲曲發展史上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到了唐代,統治者對音樂的熱衷程度越來越高,特別是唐玄宗時期,特設教坊和梨園,並親自創作大麴並組織排練。佛教傳入我國後,在唐代被髮揚光大,由此衍生出“變文”和“俗講”這兩種說唱形式。這是宣傳佛教教義的一種演出形式,表演者由僧人或者俗家女郎擔任。唐代的聲樂藝術發達,善歌者眾多,他們以高超的歌唱技藝創造了前無古人的唐代聲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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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近古時期——歌唱的輝煌

隋唐時期萌芽的“曲子”在宋代盛極一時,是當時廣為流傳的藝術歌曲,由於曲子的高度發展,湧現出了一批優秀的詞作家。宋代的曲子詞分為豪放派和婉約派,但到明代時,曲子的曲調基本失傳,後人只能按照格律填詞,與音樂失去了聯繫。隨著宋代都市的繁榮,工商業的發展和市民藝術的崛起,一種新型的娛樂場所出現,即

瓦舍和勾欄。瓦舍是宋代大型娛樂場所集中地,勾欄是百戲雜劇演出的場所。固定的演出場地的形成,為“雜劇”和“南戲”提供了物質條件。<strong>宋代雜劇是各種滑稽表演、歌舞、雜劇的統稱,雖然在雜劇中,歌、樂、舞還沒有形成單獨的藝術種類,但是宋雜劇已經有了角色之分,分為“末泥”、“裝旦”、“副淨”、“副末”、“裝孤”這五種角色,這就是後來的生、旦、淨、醜四大行當。南戲也叫戲文,在表演形式上更加靈活,採用獨唱、對唱和合唱多種形式。

另外,宋代的說唱音樂形式多樣,有諸宮調、唱賺、鼓子詞、道情等,這些表演均以歌唱為主,並伴有樂器伴奏。<strong> 宋、金時代的北方雜劇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高度,初步形成了我國戲曲藝術的基本特徵。元朝統一中國後,雜劇出現了非常繁榮的局面。明清時期,是我國民間音樂朝著多樣化發展的重要時期,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民間歌曲和戲曲音樂兩大類。明清時期的民歌,反映了廣闊的社會生活內容,它們大都具有反封建的民主性傾向。在戲曲音樂上,南戲取代了北雜劇而獲得迅速發展,“海鹽腔”、“弋陽腔”、“餘姚腔”“崑山腔”構成了明清戲曲的四大聲腔。這一時期湧現出了許多優秀的作品和戲曲作家。《紅樓夢》中林黛玉聽到的《牡丹亭·遊園驚夢》就出自明代的湯顯祖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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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樂人的組織及樂人的社會地位

<strong>《紅樓夢》中對樂人以及樂人活動有著極為豐富的描寫,通過這些生動的描寫,我們得以窺探中國古代樂人的社會生活、社會地位等多方面的內容。

一、《紅樓夢》中的樂人概況

<strong>《紅樓夢》中有大量的音樂活動,音樂活動中就必然會有樂人的存在,但是並非所有參加音樂活動的人都是樂人。我們這裡所說的樂人是專指以從事音樂活動來謀生的人。由於古代樂人地位的低下,書中對於此類人的描寫並不多,但是《紅樓夢》中能夠確認姓名的樂人仍然存在。

蔣玉菡:忠順王府戲班的男演員,藝名琪官,角色小旦,後因年紀大了,改唱小生。 雲兒:錦香院樂妓,善於琵琶彈唱,在 28 回時接待薛蟠等人。 無名小旦:第 22 回寶釵生日時,外來戲班的演員,角色小旦,十一歲 無名小丑:第 22 回寶釵盛日師,外來戲班的演員,角色小丑,九歲 扮文豹的小丑:第 53 回出場的演員,現場發揮,賈母打賞,九歲 女先兒

:賈府經常走動的女藝人,以說書為主,或者表演鼓詞、彈詞,會演奏樂器。 打十番的:演奏十番樂器的演員, 瞽目先生:說書的盲藝人,戲曲教習:賈府戲班成立時,從姑蘇聘請的負責教習的教師,後遣散優伶時,每人領了八兩銀子,遣散。 樂僧:從事法師音樂的和尚,《紅樓夢》中多次寫到和尚誦經、演奏法器等音樂活動。 藝道:從事法師活動的道士,《紅樓夢》中多次寫到道士誦經,演奏法器,道士捉鬼等音樂活動。 佩鳳:賈珍的侍妾,通過書中佩鳳參與音樂活動的細緻描寫,可推斷出佩鳳是樂人出身。 文花:賈珍的侍妾,與佩鳳同樣可推測出曾經是樂人出身。 可見《紅樓夢》書中所描繪的樂人還是極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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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國古代藝人的組織

<strong>在我國古代,樂人不是散業遊民,而是有組織的團體,這種組織大致分為三種:一是官方的組織,包括宮廷和官府的組織;二是民間的職業演出的組織;三是個人家庭組織的樂人。

1、樂人的官方組織

樂人的官方組織幾乎始終伴隨著中國古代文明的發展而存在,它的興衰與時代的政治經濟聯繫緊密。據記載,從商代開始就有了宮廷教授樂舞的專職人員和機構,在當時稱之為:“瞽宗”這被視為後世“樂府”的早期雛形。<strong>到了周代,禮樂制度建立,宮廷樂舞機構發展的更加龐大,當時的樂舞之官下屬有二十個分職,負責樂舞的教授、樂器的演奏和保管樂器等多種事物。上古時期的樂舞主要任務是負責宮廷的禮儀宗教活動,娛樂任務是次要的,但是隨著後世的發展,娛樂的成分越來越多。

樂府創建於秦代,掌管著宮廷的世俗樂舞,到了漢代,特別是漢武帝時期,樂府得以發展擴大。為了滿足宮廷的需要,樂府擔負起了採集民間歌謠,改編民間曲調,創作並填寫歌詞和演出世俗樂舞等多種職責。

與樂府相比,唐代形成的音樂機構“梨園”,影響更為深遠。 <strong>梨園是唐玄宗李隆基所創立的,它的建址在當時的長安光華門外的宮廷禁苑中。梨園做為一個教習與演出的音樂機構,主要是以歌唱為主。唐代的梨園一共有三個,最主要的是“宮廷梨園”,<strong>包括男藝人三百,女藝人數百,男女藝人分別排練和教習。這些藝人的藝術水平較高,唐玄宗經常親自帶領排練和指導,深得唐玄宗的喜愛,所以又稱“皇帝梨園弟子”。除了宮中的梨園,還有“梨園別教院”和“梨園新院”兩個官方的音樂機構,分別屬於長安太常寺與洛陽太常寺管轄。這兩個音樂機構中的樂人大都來自民間,經過精心挑選進入梨園,在藝術水平上要略低於宮廷梨園。

<strong> 除了以上的音樂機構外,我國曆史上還有一個影響較大的音樂機構——“南府<strong>”。<strong>南府創建於清代康熙年間,是清朝宮廷的演出機構,網羅了民間的優秀樂人,複雜教習太監與樂人子弟。乾隆年間,皇帝下旨徵集蘇州藝人進宮,從此,南府分為“內學”和“外學”,“內學”是原有的太監與樂人,“外學”是蘇州籍的樂人。南府的規模龐大,主要演出當時受王公貴族所喜愛的崑山腔與弋陽腔。道光年間,清朝改“南府”為“昇平署”,撤銷了外學。1911 年昇平署隨著清朝滅亡而滅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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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間職業團體

<strong>古代樂人的另外一種組織形式是民間的職業團體,這種職業團體的主要特色是商業性強,樂人們以表演來謀生,表演的對象是廣大的百姓。唐代“安史之亂”以後,城市經濟有了一定發展,市民娛樂也隨之產生。在我國曆史上有較早記載的民間樂人職業團體是一個流動的戲班,由名叫周季南和周季崇及妻子劉採春以家庭為單位組成的。他們每到一個地方,除了投靠當地官府以外,還自己營業演出。 到了宋代,都市的繁榮發展為瓦舍、勾欄這樣的集中表演場地的出現提供了物質基礎,民間的職業團體也有了自己的稱謂,從事表演的團體在當時被稱作“社會”,<strong>僅臨安一地,從事音樂表演的“社會”就有幾十個,大的“社會”的人數多達幾百人。有時他們也以地域或者表演內容來劃分。隨著當時“社會”的高度發展,出現了一種專門編寫雜劇、南戲和說書的藝人組織,叫做

“書會”。<strong>從元代開始,民間的職業團體開始萌生了“明星制”,即一個戲班,通常會有一個主要演員,以這個主要演員為招牌來吸引觀眾。 民間的樂人團體開始是由家庭成員為樂人的,後來規模逐漸擴大,突破了家庭成員這個範圍。

<strong>在我國古代的戲曲史上,宋元期間仍然以家庭成員為單位,到了明清的職業戲班中,就有了比較大的突破。 明中期,隨著南戲四大聲腔的出現,南戲戲班開始取代北曲戲班的主導地位,一直延續到清中葉,清乾隆以後,崑腔藝術成衰落之勢,四大徽班的進京和京劇的誕生,深受朝野上下的喜愛,職業戲班則以表演京劇或各種地方戲為主了。 在《紅樓夢》中,經常能看到每逢節慶,不僅有家養的樂人進行表演,還有從外面請來的戲班子,這種戲班就是民間的職業團體了。他們除了應官府和富家的召喚以外,也常常在商業性的演出場所進行演出。這種在外的大型演出場所,通常需要好幾個戲班同時表演,在這個過程中,各個戲班有了激烈的競爭,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樂人們不斷提高表演水平和音樂的創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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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樂

<strong>家樂就是一些官宦貴族私人購買的樂人,服務對象是主人私人的家庭演唱。《紅樓夢》中,賈府從姑蘇買來的十二個學習的女孩子就屬於家樂。 在我國古代,樂人進入家庭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相傳早在漢代,就有一些貴族教習家童,可見,家樂是由家庭奴僕中分化發展而來的。魏晉以後,家樂得以發展,豪門貴族蓄養家樂習以為常。到了唐代,官員可以根據職位的高低來獲得官府指配給的女樂,在唐代法律條文中對此還做過記載。《唐會要》卷三十四記載:

“中宗二年九月敕三品以上職有女樂一部,五品以上女樂不過三人”。

這些家樂由官府配給,費用也由官府支付。 家樂主要分為三種類型:一是以女童組成的家班,謂之“家班女樂”,二是以男童組成的家班,謂之“家班優童”,三是以職業樂人組成的家班,謂之“家班梨園”。在戲曲藝術形成之前,家樂的人數沒有一定的規律,一般根據主人的經濟實力來決定的。在戲曲形成之後,家樂常以十二個人為單位,原因是當時戲曲的腳色往往為十二個。明朝的王驥德《曲律》中說:

“今之南戲,則有正生、巾生(或小生)、正旦、帖旦、老旦、小旦、外、末、淨、醜(中淨)、小丑(小淨),共十二人”。

明清時期,家樂以十二人為一個單位,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家樂演出以戲曲為主。這一點在《紅樓夢》中也有十分顯著的體現,<strong>在節慶中,頻頻出現點戲的情節,說明當時戲曲藝術得到豪門貴族的喜愛程度。 家樂與職業戲班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只供主人個人享樂,是主人家蓄養的,並不是外出盈利的團體。《紅樓夢》中賈母曾經這樣說自家的戲班:

“原是隨便的玩意兒,又不出去做買賣”。

<strong>這一句話道出了家樂與職業團體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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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古代樂人的社會地位

在我國古代,樂人傳播文化,創造藝術,但是他們的社會地位是及其低下的,封建傳統的思想對他們的摧殘與禁錮十分嚴酷。他們被當做主人家豢養的“寵物”,被當做王公貴族取樂的對象,不僅人身自由往往受到嚴重限制,更難以像其他人一樣獲得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在《紅樓夢》中,我們不難看出,樂人是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團體,他們遭遇著社會不公平的對待。

第 60 回中趙姨娘辱罵芳官道:

“小淫婦!你是我銀子錢買來學戲的,不過娼婦粉頭之流!我家裡下三等奴才也比你高貴些的,你都會看人下菜碟兒”。

<strong>由此可看出,趙姨娘言語粗鄙,素質低下,況且趙姨娘在賈府中本就不受人重視,連趙姨娘這樣身份的人都可隨意辱罵芳官,可以想見樂人的地位在當時的社會低下到什麼地步。但樂人地位地下的原因大致有兩個

1、封建傳統文化對樂人的禁錮

<strong>中國古代,一個樂人不管有多深的藝術造詣,多大的名聲,都無法擺脫封建傳統文化對他的禁錮。中國古代的法律對於樂人的限制十分嚴苛。明初,法律限制樂人的演出,連百姓的自娛也要受到制裁。明太祖禁止歌舞,另人在街市上設置一座高樓,士兵在樓上觀望巡視,看到有從事音樂活動的人,要抓起來倒著吊在高樓上。到了清代,同樣有限制樂人演出的法律,《大清律例》規定

“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臺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枷號一個月”。

不僅在法律上對樂人有諸多限制,在社會輿論上,更是充滿了對樂人的偏見與輕蔑。宋代的理學家、朱熹的學生陳淳認為,社會上一切罪惡的根源都來自樂人,他甚至列舉出了樂人的“八大罪狀”,即:

“一、無故剝奪民膏為妄費;二、荒民本業事遊觀;三、鼓簧人家子弟玩物,喪恭謹之志;四、誘惑深閨婦人出外,動邪僻之思;五、貪夫萌搶奪之奸;六、後生逞鬥毆之忿;七、曠夫怨女邂逅為淫奔之醜;八、州縣二庭紛紛起獄訟之繁,甚至有假託報私仇,擊殺人無所忌憚者”。

<strong>這是對樂人極大的偏見和汙衊,然而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竟然是十分普遍的。中國古代的法律和社會輿論等對樂人的摧殘滲透到各個方面,禁錮著樂人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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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樂人關閉大門的科舉制

科舉制度是中國古代隋唐以來為朝廷選拔官員和輸送人才的最重要的制度,天下學子數十載寒窗苦讀,就是為了有朝一日能夠金榜題名,平步青雲。然而這樣一條能夠改變前途命運的大門卻將古代的樂人群體拒之門外。元代法律明文規定: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strong>在此條法律規定中,將樂人與身體殘疾的人和犯罪的人同等看待,可見樂人的地位之低下。不僅樂人本身被科舉制度拒之門外,就連他們的後人子孫都不得參加科考。清乾隆三十五年頒佈了一條法令:

“查倡優隸卒之家,專以嫡派為斷,本身既經充當賤役,所生子孫,例應永遠不準應試。其子孫雖經出繼為人後者,終系下賤嫡系,未便混行收考”

此條法令規定不僅樂人的子孫不能應試,即便是子孫出繼給了別人,依然逃脫不了低賤的血脈,同樣不得參加科舉考試。<strong>法律對樂人的限制和打壓竟嚴苛至此,實在讓人心驚。其實樂人們是曾經嘗試逃脫這種不公平的命運的,但無奈當時的法律之森嚴,大部分的樂人還是被苦苦的壓在命運的大山之下,難以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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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讀“紅樓”我們已經不是兒時看裡面悽美的愛情故事了,而是去讀身為百科全書的《紅樓夢》其身後隱藏的歷史的精華,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璀璨歷史文明的國家,從遠古時代開始人們就用歌聲來表達情感、祭奠天地祖先和配合生產勞動。數千年的歲月沉澱,中國歌唱的理論以及發展過程被記錄於理論專著和史書典籍之中才得以使優秀的中國古代聲樂文化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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