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共濟 抗擊疫情 ——與疫情有關的刑事法律風險

守法共濟 抗擊疫情 ——與疫情有關的刑事法律風險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部署了全國抗擊疫情的戰役。各地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此次疫情,各省級政府先後宣佈啟動一級響應,出臺了各種積極防控措施,舉國進入抗擊疫情的戰役中。在全民齊心協力抗擊肺炎疫情的嚴峻時刻,據媒體報道,卻有一些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用品,故意編造疫情信息、轉發不實信息,抗拒隔離、拒不配合醫療單位的管理措施甚至暴力攻擊醫護人員等不和諧的聲音。因此,除了防控疫情之外,讓大家瞭解與疫情有關的刑事法律風險已是刻不容緩。本文結合新聞事件和案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來盤點與疫情有關的刑事法律風險。讓我們一起遵法學法守法用法,攜手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一、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1.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

(1)風險提示:

在嚴峻的疫情形勢下,作為個人,應當理智對待謠言和網傳謠言,尤其是由國內外一些圖謀不軌的勢力以動搖社會主義政權根基為目的而編造出來煽動群眾、破壞國家形象、影響民族團結的言論。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於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二、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

(1)風險提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可判處死刑。因此,若個人有新型冠狀病毒攜帶可能、確診患者接觸史等情況,應當主動向社區、醫療機構等登記、報告,切不可故意隱瞞、謊報。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經公安機關偵查,濰坊市經濟開發區某花園小區居民張某芳,於2020年1月17日至20日離濰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公安機關認為,張某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張某芳已被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3.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

4.破壞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條)

(1)風險提示: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但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若擅自阻斷農村道路交通,不僅於法無據,甚至有可能阻礙疫情防控所必要的“生命通道”。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在群防群控的嚴峻疫情之下,河南部分地區採取用挖掘機挖斷公路以隔絕湖北人員進入的“硬核”措施走紅網絡。1月30日,交通運輸部官網發佈了《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通知表示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領導機構的決策部署,配合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依規開展高速公路出入口、省界和服務區、國省幹線和農村公路等通道管控和體溫檢測工作,不得采取封閉高速公路、阻斷國省幹線公路等措施,保障春運期間公路基本通行順暢;不得簡單採取堆填、挖斷等硬隔離方式,阻礙農村公路交通。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

2.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

3.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

(1)風險提示: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可判處死刑;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23日,長沙市高橋醫藥流通園康美源保健品店店主張某光為牟取暴利,在明知是假貨的情況下,以每隻0.3元的價格,從安徽購進假冒偽劣醫用口罩106萬隻。在1月24日的短短半天時間裡,這106萬隻口罩就被張某光以每隻0.75元至1元的價格,迅速銷售到了長沙、婁底、岳陽、衡陽等地的多個下線客戶,銷售金額達78萬餘元,非法獲利45萬餘元。而他的下線客戶又將這些口罩放到診所、藥店、小超市以及個人微信平臺進行銷售。目前,張某光已被刑事拘留,該案仍在進一步深挖中。

4.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

(1)風險提示: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020年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獲了一個正在生產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廠,現場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產設備3臺,N95等型號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萬餘隻及生產材料80餘箱。作坊工人歐某等6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風險提示: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以案釋法:

被告人夏某某2012年8月擔任沂水縣供銷社副主任、黨組成員,自2013年1月分管政工人事工作。2015年至2018年,沂水縣供銷社按照要求收取職工保險金和發放離退休幹部一次性撫卹金,該項工作由人事科負責。期間,人事科原副科長王某1自己收取、保管上述資金,致使收取的職工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補發的離休幹部一次性撫卹金,被王某1挪用用於購買彩票、股票,至案發仍有1200餘萬元無法歸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王某1挪用案業已入刑。被告人夏某某作為人事科分管領導,未認真履行職責,疏於管理,對以上款項的收取和發放工作未盡到監管落實職責,明知人事科副科長王某1自己收取、保管上述資金而未要求實施錢賬分離和款項專門管理,未進行有效監督、風險預判。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7.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8.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1)風險提示:

假冒註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刑法第213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稽查總隊聯合北京市公安局環食藥旅總隊、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朝陽公安分局,將銷售假冒口罩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7歲,北京人)抓獲,並從其庫房起獲印有“3M”品牌商標的口罩2.1萬餘隻,後經3M公司認定,上述口罩均為假冒該公司品牌的產品。目前,涉案的2.1萬餘隻假冒口罩被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查扣,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查辦中。

9.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

(1)風險提示: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在北京瑞兆麟網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為徐某(因犯銷售假藥罪已被判處刑罰)在大眾傳播媒介手機鳳凰網上發佈無藥品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含有禁止性廣告內容的處方藥“消渴安膠囊”藥品虛假廣告,致使徐某等人通過發佈的該虛假廣告向包括河南省三門峽市在內的全國三十個省、市、自治區的數千名人員銷售“假冒消渴安膠囊”藥品,銷售收入共計2920139.31元,北京瑞兆麟網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獲取廣告費1513003.50元。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在北京瑞兆麟網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作為涉案藥品“消渴安膠囊”廣告發布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利用廣告對藥品“消渴安膠囊”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假廣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10.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1)風險提示:

犯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疫情當前,更不可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據澎湃新聞報道,在多地開展打擊醫藥用品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等違規行為專項行動後,湖北宜昌、武漢、上海、寧夏銀川、廣東佛山等地陸續查處多起此類案件。其中,佛山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平時近5倍的價格銷售口罩,涉嫌哄抬價格,遭立案調查。

2020年1月29日晚,達州市公安局微博平臺發佈公告稱,接群眾舉報,有人在萬源市太平鎮轄區範圍高價售賣一次性醫用口罩,並且質量差。接報後,民警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迅速到達現場,發現涉事的中年女性倪某正在其經營文具門市內售賣醫用口罩。經查,倪某在明知醫療口罩不在其經營範圍內,通過網絡以每隻0.4-0.45元的價格進購了1萬隻一次性口罩,並以2.5至3元的價格對外售賣,違法所得金額一萬元以上。目前店主已被刑事拘留。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

(1)風險提示: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當前,一線醫護人員是人民生命的守衛者,更應當給予他們應有的尊重與關愛。

(2)法條鏈接: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30日0時15分,武漢市礄口區公安分局接到市四醫院(西區)報警稱:“醫院12樓有病人家屬打醫院護士”。分局調派民警趕赴現場處置。民警進入隔離病區,將打人者柯某帶離現場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柯某的岳父(68歲)因病毒性肺炎於當日在醫院去世,柯某情緒激動,抓扯並毆打醫生頭部和頸部,醫生的口罩、防護服也被扯壞,擾亂了醫院正常秩序。目前,礄口警方已經刑事立案,依法對柯某刑事拘留。

2、侮辱罪(刑法第246條)

(1)風險提示:

在疫情如此嚴峻的非常時期,“醫鬧”行為有可能比平常更為突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沒有對醫護人員的故意傷害行為,只要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行為的,就可能涉嫌侮辱罪。根據刑法第246條,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以案釋法:

2014年2月9日,在一起醫療糾紛中,有家屬抬著棺材和死者來到紹興某醫院,並按住一位段姓醫生逼迫其跪在死者面前,新華社報道稱其下跪時間長達50分鐘,家屬還毆打了前來執法的警察。辱罵、毆打醫務人員和妨害公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徐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

風險提示:

靠違法獲得、出售公民的個人信息以牟利的違法行為一直屢禁不絕。在疫情防控的緊張形勢之下,由於相關單位或者機構出於瞭解群眾個人接觸史或診療患者的目的,掌握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此時更要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來進行非法買賣等違法犯罪行為。

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案釋法:

2020年2月6日,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窒通報:2月4日,鄭某將多名曾乘坐某郵輪的遊客名單(含個人信息)發送給朋友葉某,後葉某又將上述遊客個人信息轉發至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2月4日11時許,海珠警方接到轄區居民報警,稱其所在的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有人發佈多名公民個人信息。海珠警方立即展開調查,並於當日先後查獲涉嫌侵犯個人隱私的違法嫌疑人葉某(男)、鄭某(女)。

另據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以至少3.5萬元價格向被告人趙某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約10萬條,並將前述公民個人信息向被告人廖某某和蔣某等人出售,違法所得至少3萬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六七月以約2萬元價格向被告人廖某某出售浙江省疾控中心患者家屬個人信息2萬餘條,2016年8月以約1萬元價格向蔣某出售新生嬰兒母嬰信息約1萬條。後被告人王某被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五、侵犯財產類犯罪

1.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1)風險提示: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1)風險提示:

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被感染、疑似感染的住戶被隔離期間入戶盜竊。

(2)法條鏈接:

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1)風險提示:

犯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疫情期間,口罩、酒精消毒等防控、防護物資需求量大增,要謹防不法分子利用群眾的急切心理實施詐騙犯罪。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通化市公安局迅速組織市局刑偵、網安及屬地的通化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經多警種合成作戰,於2020年2月2日鎖定以假稱銷售口罩來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並在松原市寧江區一住宅小區內將其抓獲。經查,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發佈他有醫用口罩可售,在別人給其微信打款之後,嫌疑人便將打款人拉黑,實現詐騙錢財的目的。

4.聚眾哄搶罪(刑法第268條)

(1)風險提示:

聚眾哄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帶頭聚眾哄搶的,從重處罰。

(2)法條鏈接:

刑法第268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侵佔罪(刑法第270條)

(1)風險提示:

犯侵佔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6.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

(1)風險提示:

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1)風險提示:

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別擔任遵化市堡子店鎮大埝莊村村主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大埝莊村於2012年7月21日遭受水災,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大埝莊村獲得遵化市民政局及遵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陸續撥付的救災款共計472700元。該救災款於2013年1月和2013年6月兩次發放後,仍有部分救災款未發放。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作為村主任、黨支部書記,通過召集村兩委會討論決定,挪用了救災款60800元用於村內集體開支(清理垃圾、防火、防汛、看山、看樹人員工資、婦女主任工資等費用)。2014年3月18日通過收取孟某治理水溝費5萬元和李某庚佔地承包費5萬元將挪用的救災款補齊。2014年4月份,將救災款全部發放。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負責本村救災款發放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專款專用管理制度,挪用救災款用於村集體的開支,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其行為已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鑑於二人存在自首情節,並且已歸還全部款項,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

1.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

(1)風險提示:

對於負有疫情防控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作出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積極配合,切不要懷有抗拒或敵對心理進而阻撓。抗拒司法人員履職的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27日15時30分,博興縣店子鎮政府工作人員劉某某、魏某根據工作安排,到店子鎮辛張村張某鑫處告知其採取居家隔離措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張某鑫系博興縣店子鎮人,近期途經湖北返回),張某鑫拒不配合,無端辱罵,並糾集本村張某博、劉某將工作人員魏某拖至張某鑫家中毆打,致魏某面部多處受傷。犯罪嫌疑人張某鑫、張某博、劉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2.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第286條之一)

(1)風險提示:

疫情當前,一些在網絡上傳播謠言的不法分子唯恐天下不亂,企圖製造恐慌情緒,此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應當主動承擔起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守好第一道防線,及時刪除謠言等違法內容,若聽之任之甚至故意縱容,就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根據刑法第286條,犯此罪最高判刑三年。

(2)法條鏈接:

刑法第286條: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據新京報報道,2009年5月,許某與他人共同出資1650元開辦了名為“中國酒城論壇”的網站。2011年,許某開始單獨管理網站,此後“中國酒城論壇”網站發表大量違法文章,許某被監管部門約談,並被要求責令整改。許某為逃避監管,授意楊忠全聯繫租賃國外服務器,再次開通“中國酒城論壇”網站。2016年8月17日,瀘州市江陽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對其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許某對之前已經發布的12篇政治類有害信息進行刪除,並將整改結果於2016年8月22日前書面報告網信辦。許某拒絕對限期整改通知書進行簽收後,拒不刪除相關文章,致使上述12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至2017年8月21日時,違法信息瀏覽閱讀量累計達153838次。後許某被檢察機關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提起公訴。

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

(1)風險提示:

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不信謠,不傳謠,才能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發佈情況通報,26日,通州警方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男,22歲)查獲。經查,該人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1)風險提示:

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疫情當前,切不可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療人員實施阻攔、推搡、撕扯等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據澎湃新聞報道,2020年1月26日晚間10時許,南京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平安南京發佈通報,編造“南京自1月27日0時起交通停運、全面封城”謠言的27歲男子當晚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5.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條)

(1)風險提示: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刑法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3)以案釋法:

餘某於2020年1月21日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江陽區通灘鎮家中後,拒不執行瀘州市江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所有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到村(社區)登記,積極配合檢查檢疫工作安排,並自覺居家隔離14天”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後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此外,餘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餘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瀘的袁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餘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月3日被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立案偵查。

6.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

(1)風險提示:

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自2009年起,被告人欒某租賃安丘市興安街道城北村張家莊子西巷54號房屋,為他人治療腰腿疼痛、產後受涼等病症。2013年7月11日,王某到被告人欒某處治療產後受涼病症,被告人欒某用熱炕鋪設艾蒿加醋,讓王某蓋被躺上出汗驅寒。當天上午11時許,王某在接受治療時昏迷,後送至安丘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王某符合高溫熱作用(中暑)致休克、DIC、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欒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從事醫療活動,造成就診人王某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7.汙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1)風險提示:

犯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即現行刑法“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被告人曹某某、張某某等10人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無醫療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被告人曹某某非法開設攤點,收購併分揀、儲存、加工破碎使用後的一次性使用輸液器、注射器等醫療廢物,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非法收集並分揀、儲存使用後的一次性使用輸液器銷售提供給被告人曹永峰。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10名被告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均達到三噸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並對10名被告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

8.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第341條)

9.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刑法第341條)

10.非法狩獵罪(刑法第341條)

(1)風險提示: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保護野生動物,也是保護我們地球大家園,維護和諧的自然環境。同時也保護了自己不受病毒侵害、遠離犯罪。

(2)法條鏈接: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以案釋法:

2020年1月5日晚,衡陽市衡山縣警方在一輛私家車的尾箱內查獲了一隻蒼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嫌疑人曠某交代,這隻蒼鷹是其買回去用來治頭痛做“藥引”的。據其交代,該蒼鷹是其花了800元錢在別人那兒購買的。經審訊,曠某如實交代了非法收購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事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七、貪汙類犯罪

1.貪汙罪(刑法第382條)

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1)風險提示: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以案釋法:

2008年至2016年12月,李豔萍擔任普洱市紅十字會出納期間,利用其管理單位資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單位救災款項247萬餘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前,李豔萍歸還了123萬餘元。剩下的123萬餘元,被李豔萍侵吞。公訴機關指控李豔萍犯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且因為李豔萍挪用的是救災款,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八、瀆職類犯罪

1.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2.翫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1)風險提示:

犯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中央赴湖北指導組督查組1月29日赴湖北省黃岡市檢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送檢情況,當地衛健委主任唐志紅卻一問三不知。其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翫忽職守,後經黃岡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紅黃岡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職務,其免職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入刑)

被告人孫某擔任鶴崗市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副調研員時,2014年7月5日20時許,得知興成煤礦發生頂板事故,並已經到事故現場查看,但其一直沒有按規定向單位領導和上級彙報事故情況。之後被告人孫某作為疑似事故核查組成員,在參與事故核查時,仍然繼續隱瞞該煤礦發生事故的事實,導致事故情況未能及時查清,事件被新聞媒體廣泛報道,並引起民眾質疑。被告人孫某在明知興成煤礦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隱瞞事實,客觀上實施了瞞報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後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孫某上訴,維持原判。

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409條)

(1)風險提示:

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3)以案釋法:

據新浪新聞報道,2005年3月10日,河南澗崗鄉澗崗小學發現麻疹病。3月15日,通過實驗室檢測,該校350名學生中,有4人為臨床診斷病例,24例為確診病例。後經治療全部痊癒。其間,澗崗鄉衛生院門診醫生張明和防疫組成員王新忠向田軍傑彙報,發現有麻疹病病例,是否上報。澗崗鄉衛生院副院長田軍傑以“沒有時間”、“等等再說”為由,不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麻疹病在該鄉範圍內迅速傳播並流行。睢縣檢察院於5月27日向睢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田軍傑身為行政工作人員,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在得知本鄉已有乙類(麻疹)傳染病時,沒有及時上報縣衛生防疫站,也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導致麻疹病在澗崗鄉範圍內迅速傳播並流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4.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1)風險提示:

近期,由於疫情嚴峻形勢不斷升溫,一些不良生產商抓住人民群眾對口罩等防護用品迫切需求的心理,生產一些不符合標準的產品進行售賣。對於這種發“疫情財”的違法犯罪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應當依法嚴歷追究,該調查的調查,該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該處罰的處罰,切不可放任、姑息更不可為了一己私利而徇私舞弊,放縱違法犯罪行為。犯此罪,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2)法條鏈接: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以案釋法:

據登封市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崔某,2007年10月在河南登封市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期間,身為登封市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在發現董某某非法攜帶違禁藥品“瘦肉精”後,既未予以全部查扣,亦未移送職能部門進行處理,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追究之責,導致未被查扣的“瘦肉精”部分流入社會,給國家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侵犯了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活動和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構成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於2009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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