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通告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檢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司法局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傳播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公共場所經勸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檢測體溫等擾亂公共秩序的;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健康登記、流行病學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與疫情防控相關行程、拒絕提供密切接觸史、擅自離開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點、擅自離開疫情重點地區返漯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企事業單位、物業小區等單位及人員拒不落實政府部門相關防控措施的;出租屋業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違反政府疫情防控規定,不及時報告疫情重點地區來漯河人員租住房屋情況、不履行居家醫學觀察報告責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區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所採取防疫、檢疫、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故意堵塞交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其他擾亂交通秩序行為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

六、故意傷害、恐嚇、侮辱、誹謗醫務、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能工作人員,或者在醫療機構、疫情防控檢查點等場所滋擾鬧事的。

七、故意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或其他媒體散佈,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導致疫情虛假信息及其他相關有害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測溫儀、手套、消毒液等防治、防護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狀肺炎的假藥、劣藥的;生產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生產明知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銷售的。

十、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或者假借防控疫情名義,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二、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新型冠狀病毒傳染擴散的工作的;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十三、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十四、盜竊、詐騙、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

十五、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誤診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十六、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十七、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政治穩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政法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0395110),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檢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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