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稅收政策指引彙編!10則精選涉稅問題答疑!納稅人收藏


“走出去”稅收政策指引彙編!10則精選涉稅問題答疑!納稅人收藏

  01、問:我公司是一家註冊在境外但被境內稅務部門認定為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請問我公司向其他外國企業支付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時,需要辦理代扣代繳企業稅款登記嗎?

  答:你公司向非居民企業支付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時,應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並在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扣繳企業所得稅情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六至第十五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第一條、第二條

  02、問:我公司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之後,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嗎?

  答:需要。你公司應在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境內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

324頁完整版《“走出去”稅收指引》及情景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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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問:我公司是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我公司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嗎?

  答:賬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的,我國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戶持有企業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賬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的境外稅收居民國(地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也將會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04、問:我公司是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在境外開立賬戶應注意什麼?

  答:在已承諾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國家(地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都需要識別非居民賬戶,並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賬戶相關信息。我國稅收居民企業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自2015年10月起,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為其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由於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核驗賬戶持有人記載納稅人識別號相關證件,我國居民企業在境外開立賬戶請帶好稅務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05、問:什麼樣的安排屬於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避稅安排具有以下特徵:

  (1)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06、問: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時,如何避免一般反避稅風險?

  答:走出去企業對外投資時,可以借鑑我國一般反避稅規定《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章,梳理自身對外投資架構,同時充分了解投資所在國關於一般反避稅管理的規定,避免被投資國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章

  5.《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32號令)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07、問:我們是一家中國公司,現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內的不動產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請問在增值稅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鑑證諮詢服務免徵增值稅。

  08、問:我們是一家中國公司,為美國當地一家公司提供電信服務,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電信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呢?

  答:如該項業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可以享受跨境電信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

  09、問:我們是一家廣告公司,準備在歐洲為境外公司製作廣告並在當地投放,請問增值稅有什麼政策?

  答: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即為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四《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至第十九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一條

  10、問:我們是一家自行車生產企業,準備將自產產品出口到東南亞。請問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程序和期限的要求是什麼?

  答:你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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