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眾志成城】孫吳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17號公告

孫吳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第17號公告

(2020年2月11日)


為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依法維護全縣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有以下八類行為的,公安部門將堅決依法處理,決不姑息。

一、對不履行縣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公告,違反規定聚餐、集會、聚集、不服從居家醫學觀察或觀察期未滿擅自出離等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對未經小區值守工作人員許可,私自離開小區長時間未返回的,且返回時認錯態度良好,外出有因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以書面警告或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於不服從小區值守工作人員勸阻,強行隨意出入小區的;勸阻後無理由不及時返回,拒不認錯的;不配合小區值守工作人員檢查的;嚴重影響小區管理秩序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均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四、強行衝闖封閉小區、村屯、單位及各類卡點、隔離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阻礙對小區、村屯、單位實施封閉管理,故意毀壞隔離設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在公共區域內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不服從管理、影響或擾亂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以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有關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的;在接受調查時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重點防控人員等相關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本公告適用於疫情防控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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