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方案0元業績承諾引質疑 金宇車城:方案具有四點合理性

日前,金宇車城收購十方環能方案中的“0元業績承諾”,在引起市場高度關注的同時,也收到來自監管層的問詢。基於此,金宇車城於2月13日發佈公告稱肯定該重組方案的合理性,並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詳盡敘述。

針對該事件,亦有律所專業人士表示,業績補償本質是一種估值調整機制,只有採取收益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評估方法,才有設置業績補償的基礎。既然本次交易採取資產基礎法作為標的定價依據,則從規則上交易對手本無進行業績承諾的必要。而這種情況下,各方設置“0元業績承諾”,更多的是為了避免收購完成後因標的資產虧損拖累上市公司業績,並非對交易估值的調整機制。

重組方案遭深交所問詢

據此前公佈的重組方案顯示, 1月16日,金宇車城與甘海南、段明秀簽署了附條件生效的《業績承諾補償協議》。

其中,業績承諾及補償要求,每一會計年度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應大於0元;如十方環能在業績承諾期限內某一會計年度期末實現淨利潤為負的,則承諾方同意就虧損部分向金宇車城進行補償。如標的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實現淨利潤為負的,豁免業績承諾方根據協議承擔該部分的補償義務。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隨後,深交所於2月5日針對0元業績承諾向金宇車城下達了《重組問詢函》。 要求金宇車城結合標的資產在手訂單、歷史業績、未來經營預測、行業特性等信息,說明業績承諾方僅承諾標的資產淨利潤大於0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2月13日,金宇車城發佈公告進行回應:

一、本次交易中,業績承諾方標的公司業績承諾承諾標的資產淨利潤大於0元,即承諾標的資產不虧損,系在相關法律法規未要求設置業績承諾的情況下更好地保護上市公司利益的交易條款。

二、標的公司主營業務主要採取特許經營模式,所處有機垃圾處理行業市場廣闊,十方環能現有項目均已與客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即使未來無新增項目預計未來收入也將保持穩定,業績出現大幅波動或虧損的可能性較低,且隨著未來生活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行業市場的快速增長,標的公司運營項目將進一步擴張,經營業績有望保持持續增長,未來業績波動風險較小。

三、本次交易作價以資產基礎法評估值為定價依據,較標的公司淨資產增值率較低,主要基於標的公司現有資產情況作價,受未來業績影響較小,且不會產生商譽減值風險,上市公司因標的公司業績大幅波動而遭受損失的風險較小;

四、本次交易業績對賭條款符合市場慣例,且相較於以資產基礎法作價無業績承諾的案例,本次交易中,交易雙方約定,若標的公司業績承諾期內發生虧損,則由業績承諾方賠償實際虧損金額,且設置了應收賬款回收考核條款,上述業績承諾條款能夠更好地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律師:資產基礎法作為標的資產定價依據無需設置業績承諾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採用資產基礎法作為評估定價依據未設置業績承諾補償的操作,在A股市場的併購重組交易中並非個例。比如,新開源收購新開源生物、天津磁卡收購渤海石化、湯臣倍健收購湯臣佰盛,以及北新路橋收購北新渝長。

此外,依據《關於併購重組業績補償相關問題與解答》(2016年1月15日)規定,在交易定價採用資產基礎法估值結果的情況下,如果資產基礎法中對於一項或幾項資產採用了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也應就此部分進行業績補償。

對此,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帥認為,業績補償本質上是一種估值調整機制,只有採取收益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評估方法,才有設置業績補償的基礎。既然本次交易採取資產基礎法作為標的定價依據,如評估方法後續能得到監管認可,則從規則上交易對手本無進行業績承諾的必要。

“而這種情況下,各方設置0元業績承諾,更多的是為了避免收購完成後因標的資產虧損拖累上市公司業績,並非對交易估值的調整機制。”徐帥說。

此外,針對有觀點指出標的公司2018年全年銷售額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及應收款項變動的勾稽問題。金宇車城內部人士指出,這些數據存在差異主要有3個因素導致:

1.十方環能各項目月收入存在差異,如青島於2018年6月舉辦上合組織峰會,自2018年3-7月,青島市部分餐飲企業停業,餐廚垃圾收運量下降,導致收入下降。十方環能2018年各月收入存在較大變化,因此按照營業收入月度均值匡算全年含稅收入與實際營業收入出現較大差異。

2.2018年,十方環能存在應收賬款核銷情形2018年,十方環能核銷應收賬款2,684.22萬元。上述核銷的應收賬款所涉客戶均為十方環能2014年以前從事汙水處理業務的相關客戶, 2018年末,十方環能管理層從應收賬款的賬齡、《催款函》的回函情況等綜合判斷,將5年以上應收客戶進行核銷。若不考慮十方環能的應收賬款核銷事項,僅按照應收賬款原值匡算應收款項變動對現金流影響數不準確。

3.2018年度,十方環能母公司向濟南十方、青島十方、煙臺十方等BOT項目公司銷售環保設備。從合併報表作為一個報告主體來看,銷售設備的最終提供對象為合併範圍以外的政府部門,有關收入隨著設備的提供應為已實現,十方環能合併報表層面未抵消環保設備銷售收入,該部分收入形成的往來款已在合併報表層面進行了抵消處理,因此導致營業收入與現金流及應收賬款變動存在差異。

基於此,金宇車城認為,2018年十方環能全年銷售額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及應收款項變動勾稽不存在問題。

而市場上關心的針對2018年全年採購額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及應付款項變動勾稽問題。

金宇車城內部人士則表示,2018年十方環能向前五大供應商的採購額為2,213.75萬元,佔採購總額的比例為27.19%,該部分採購額包含工程及設備採購款,故現金流勾稽還應當考慮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及應付款項變動因素,考慮上述因素後,十方環能全年採購額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及應付款項變動勾稽匹配,不存在問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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