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中院: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洛陽中院: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洛陽中院: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及上級法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堅決維護社會發展大局穩定,按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2月1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刑事案件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洛陽中院: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處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有關刑事案件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來,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完成省、市各項工作任務,將疫情防控作為當前第一要務來抓,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確保刑事審判工作始終服從於、服務於疫情防控大局。

二、依法精準打擊

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結合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依法定罪量刑。對於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嚴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應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 嚴懲危及公共安全行為。(1)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體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2)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嚴懲侵財牟利行為。(1)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騙取他人財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2)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假藥、劣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3)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4)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5)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6)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7)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4. 嚴懲妨礙疫情防控行為。(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2)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3)違反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冠肺炎病原體的廢物,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應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4)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5. 嚴懲疫情防控期間的職務犯罪。(1)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2)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3)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應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4)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三、注重行業保護

目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實施下列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1)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結合具體行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2)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結合具體行為,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3)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4)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5)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結合具體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四、健全工作機制

為紮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切實服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市中院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領導小組,總體指導全市法院涉及疫情防控有關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對於涉疫情防控類刑事案件,市中院相關庭室成立專門合議庭,基層法院指定專人,集中審理,建立專業審判機制。同時,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主動加強同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

五、做到快審快結

對於涉及疫情防控的輕刑罰案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優勢,通過電話、微信、視頻、遠程提訊等方式,在減少人員接觸,降低病毒傳播風險的情況下,兼顧疫情防控和案件辦理,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快審快結,對違法犯罪者形成震懾,增強人民群眾的信心,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保障。

洛陽中院: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讓我們共同努力

早日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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