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李光和王麗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兒子三歲時,李光發現妻子王麗與第三者(張啟)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李光心裡受到傷害,他提出離婚。王麗不同意,她表示跟張啟斷絕來往,哭求李光不要讓家庭四零八碎。

李光看了看年幼的兒子,決定給王麗一次機會。但一個月後,他發現妻子還頻繁與張啟聯繫,於是到法院起訴離婚。

在調解階段,王麗提出離婚後自己沒有地方居住,屬於生活困難,讓李光給自己提供經濟幫助。

“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李光大罵:“你要點臉不,因為你出軌導致的離婚,憑什麼要給你經濟幫助,我還沒跟你提精神損害呢。”

在法官解釋下,李光了解到王麗提出經濟幫助是有法律依據的,可他心裡接受不了。

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分析下,在王麗有錯的前提下,李光究竟要不要為王麗提供經濟幫助?

王麗能適用經濟幫助嗎——經濟幫助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只有同時滿足幾項條件,才能提出經濟幫助。

1、一方必須生活困難

《婚姻法》第42條規定了經濟幫助的條件是“一方生活困難”,《司法解釋(一)》具體指出,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沒有辦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司法解釋還明確指明,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這也是王麗提出讓李光給予經濟幫助的理由。王麗和李光結婚後,一直居住在李光婚前個人買的房子中,她覺得離婚後自己一時半會找不到居住的地方,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2、經濟幫助僅限於離婚時

《婚姻法》第42條,開宗明義指明,經濟幫助適用於“離婚時”,表明經濟幫助以離婚為前提。

所謂“離婚時”有三種含義:

  • 第一,如果王麗在離婚時,沒有生活困難,而是離完婚以後發生困難,李光不用給她提供經濟幫助。
  • 第二,如果李光為王麗提供了經濟幫助,在幫助期內,王麗與別人結婚了,李光不再繼續幫助,經濟幫助到此終止。
  • 第三,如果法院判決李光為王麗提供經濟幫助,李光同意了,也把房子租給王麗居住,王麗竟然又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李光提供經濟幫助,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王麗需要自己解決生活問題,李光沒有義務再幫助。

就是說,經濟幫助是有階段的,不能無休無止幫下去。

“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3、提供幫助的一方,需要有經濟負擔能力

經濟幫助的另一個前提是,提供幫助者有能力負擔。

如果李光在維持自己正常生活外,沒有能力對王麗提供住房、金錢等經濟幫助,他可以不幫助。

4、不考慮雙方過錯

經濟幫助不是對提供幫助一方的懲罰,所以不以提供幫助者有過錯為必要。經濟幫助也不考慮接受幫助一方是否有過錯。

因此,即便王麗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只有她能證明離婚時,生活困難,就可以要求李光給予經濟幫助。

這種情況下,對於沒有過錯方來講,又會產生心理傷害。這也就是李光不明白為什麼王麗錯了,還要給她經濟幫助。

此時,就需要離婚損害賠償出場。李光如果能證明王麗有重大過錯,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如果李光要為王麗提供經濟幫助,應包括哪些內容?

李光和王麗離婚時,王麗沒有工作,沒有住處,王麗請求的經濟幫助,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如果李光必須為王麗提供經濟幫助,那麼經濟幫助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幫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住房幫助,一個是金錢財物幫助。

1、住房幫助

提供住房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李光是有一套個人房屋的,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他可以短暫為王麗提供居住,約定居住期一年(可協商約定);也可以把房屋所有權讓渡給王麗。

“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當然,現實生活不是瑪麗蘇劇情,李光是不會把所有權給王麗的,哪怕提供房屋讓王麗居住,他的心裡估計也是不樂意的。

2、金錢財物幫助

提到金錢財物幫助,就涉及數額問題,究竟給多少合適?提供金錢財物幫助有沒有統一的標準?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標準。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提供金錢幫助的數額,因此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不過,司法實踐中,金錢財物幫助一般是一次性向生活困難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具體數額會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為標準。人民法院通常會參考結婚時間、家務勞動、給對方提供的幫助等因素確定數額。

“離婚是因為你出軌,我不會給你經濟補償”“我沒住處,你要給”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經濟幫助的案件很少。通常申請者多為女方,申請理由大多是沒有經濟收入、收入較低、沒有住處等。

當然,申請後得到法院支持,成功得到經濟幫助的案件更少。

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幫助的,只有在生活相當困難的情況下,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法院才有可能判決經濟補助。

當前法律關於經濟補助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不以過錯為前提,這種情況下,對於需要提供經濟幫助的無過錯方是一種傷害,儘管無過錯方可以提離婚損害賠償,但也是矛盾的地方。對方已經因為生活困難申請經濟幫助了,又怎麼有能力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先申請損害賠償,導致對方生活困難,那最後還有提供經濟幫助,也是矛盾的地方。

況且,經濟幫助要求幫助方從自己的個人財產中指出一部分幫助另一方。

不過,我國法治在進步,相信在未來,不合理的地方會做出調整。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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