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這5個常識問題,會計要記牢


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這5個常識問題,會計要記牢

1、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2、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時可享受的稅前扣除有哪些?

根據《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時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有:(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需要備案嗎?

根據《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五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4、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怎麼申報享受優惠?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九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5、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為職工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於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以勞保等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其他實物、以現金等形式支付的勞動保護費等,應併入工資薪金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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