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容易忽視的7大涉稅風險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是企業稅收繳納中最普通和頻繁的一個稅種,然而,就是這麼一個稅種的繳納,財務人員卻經常疏忽,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很多明知要代扣代繳個稅的,卻視而不見。

風險之一:

員工多處取得工資薪金,多處扣除費用標準,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為了有利於徵管,對僱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採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僱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之二:

發放的過節費、免稅旅遊、高溫補貼等人人有份的福利,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都為工資薪金所得。

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旅遊、福利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風險之三:

公司現金髮放或報銷的形式,向員工支付超標準的車輛補貼、通訊補貼,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公司無論是以現金或報銷油料、維修、租賃費、通訊費等形式向員工支付車輛補貼或通訊補貼超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標準的,都需要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之四:

公司為員工報銷的MBA、EMBA等社會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費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職工教育經費使用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也就是說,雖然該費用由公司承擔,實際上應作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取得的其他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之五:

企業在產品促銷活動中,以社會公眾為對像,隨意發放的促銷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之六:

企業在年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期間,向員工家屬贈送的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之七:

個人股東在公司借款逾期,既未用於公司生產經營,也未歸還,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未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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