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月16日15時30分許,信陽某公司工作人員徐某某(男,現年21歲)使用其事先偽造的《淮濱縣疫情防控工作車輛通行證》,準備駕駛私家車從縣城前往張莊鄉、期思鎮等地維修鐵塔通信設備,途經淮河大橋防疫檢查點時被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徐某某因涉嫌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淮濱縣公安局依法對徐某某裁決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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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02:41:45 法治現場
經查,2月16日15時30分許,信陽某公司工作人員徐某某(男,現年21歲)使用其事先偽造的《淮濱縣疫情防控工作車輛通行證》,準備駕駛私家車從縣城前往張莊鄉、期思鎮等地維修鐵塔通信設備,途經淮河大橋防疫檢查點時被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徐某某因涉嫌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淮濱縣公安局依法對徐某某裁決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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