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疫情期間哪些法律底線不能碰?

疫情當前,舉國上下眾志成城,共抗疫情。在這個特殊時期,公民的自我約束,離不開崇法、尚法、守法的法治意識。


一、不逃逸、不抗拒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6日14時許,某地派出所幹警前往湖北返鄉居民葉某家中開展宣傳勸解工作。過程中,葉某多次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並持刀將工作人員趕出家門。隨後,葉某駕車衝進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並毀壞派出所內財物,後被民警當場制服。目前,葉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當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常見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檢疫、隔離等。

涉嫌罪名:妨害公務罪

刑法條文及法定刑:

第二百七十七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分析:對於公務人員的正常履職行為,每一個公民均應當配合。疫情當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不擴散、不傳播

典型案例:西寧市當地某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已被確證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其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常見行為:病毒攜帶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實踐中甚至發生故意在公共場所向他人吐口水等行為。

涉嫌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條文及法定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配合做好疫情的排查、隔離、治療等工作,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刻意隱瞞病情,拒絕配合,放任疫情的傳播,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故意或者過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苟某一方面採用隱瞞、欺騙的手段拒絕配合登記和核實真實情況,另一方面又刻意隱瞞病情,頻繁與他人接觸,這些行為無疑證明苟某主觀上是故意而不是過失,所以公安機關以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公共安全罪將其刑事拘留。疫情面前無小事,苟某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更是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財產的安全,可能受到刑罰處罰。


三、不阻礙、不添亂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3日晚,珠海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男性患者,該患者38歲,因不配合醫院治療後自行離開。接報後,拱北派出所民警於0時13分找到該患者,同時通知120到場,隨後,該男性患者被接回醫院進行治療和觀察。據悉,該患者發熱2天,排除流感,該患者曾於2019年12月27日到29日到過武漢,2天前出現咳嗽、發熱,就診時因疑似肺炎症狀,醫院急診科工作人員告知其可能要隔離觀察,其因不願意被隔離觀察,遂離開醫院。目前,該男性患者在珠海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隔離觀察。

常見行為:拒不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如個別確診或疑似病例拒絕隔離,個別醫院的承包商拒絕撤出,斷水斷電,阻礙救援醫療隊伍入駐等行為。

涉嫌罪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條文及法定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意味著在當下這個非常時期,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的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其中,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屬於上述罪名的典型罪狀之一。


【普法】疫情期間哪些法律底線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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