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要求休年假合理吗?

用户3905821629979


疫情期间公司要求休年假,这种做法很显然不合理。

疫情使我们不能正常复工,对国家,对集体,对个人都有损失。大难临头,我们每个人都应识大体,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次,国务院也出了假期延长的通知。这时公司要求休年假,很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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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定时期,公司要求休年假是合理的。

一、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单位对带薪年假的休假安排,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为妥善处理企业复工前后与劳动者的关系,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因此,公司的决定有法可依。

二、目前,有些地方的抗疫形势还很严峻,所在地政府根据抗疫需要,要求单位(企业)延后上班和开工(复工)。有些职工也因种种原因,想推后上班和开工(复工)的日期。公司这样安排,既执行了政府抗疫工作的规定要求,又满足了一些职工的自身需求,还为企业在疫情过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弥补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年度管理目标提供了时间,奠定了基础。

三、对相关法规中"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和“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要求,有些公司或许做得不够完美,但我认为,非常之时,必有非常措施,大灾之年,有情可原。作为职工,面对此次疫情,应该有更高的政治觉悟、行动自觉和公民素养,万众一心,奉献自我,为夺取抗疫工作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待到"山花烂漫时",定在丛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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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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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休假的种类有三种:(1)法定节假日。(2)探亲假。(3)年休假。因而,你公司强制员工放假三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

同时《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年休假,国务院至今仍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所以,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尚无明确法律规定。\r

所以,目前是否有年休假大都是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的,如果你们公司规定有年休假制度,那么强制休假用年休假来抵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建议可以调解解决。

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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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合理,公司有公司的难处,员工有员工的难处,但是员工一直处于弱势群体,大多数公司都是压榨员工的员工为了公司加班,而得到结果是好一点的是调休,不好的直接就是义务,不知道什么时候时候起,966被扣上了“合法”的帽子,法律规定不合法,可好多公司仍然执行着。话说来,有多少公司规定一直加班连年假都休不了,然后公司还规定如果在规定时间休不完,就自动作废,有多少公司因为经营不当,导致员工工资发不了,拖欠工资的,但是由于仲裁费时费力,员工都选择了妥协。话转过来疫情又不是员工所为,凭啥让员工买单,员工的年假什么时候休,应当由员工自己决定,而不应该由公司决定。当然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公司对待员工特别好,员工愿意或支持公司这样做的也是可以的,但是我觉得大多数公司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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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要求休年家合理吗?

如果国家、省份宣布解除延迟,要求职工复工,这时由于疫情影响,职工因为封城、封路等情况无法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与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使用带薪年假。

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在疫情大难面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影响好损失。这样的话,职工是很乐意配合企业的任何决定。如果企业不顾职工的感受,不顾职工的健康,只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强行要求职工接受企业不合理的规定,只能适得其反。

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

如果员工是处于医学隔离状态,须算正常出勤,企业不可以单方面安排其休年假。如果员工因为外地返回,需要居家隔离保障安全的,可以与职工商量年休假相抵的问题。

目前疫情还在关键时期,我们建议在当前背景之下,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或者协商一致居家办公等人性化管理的方式,实现让员工在家(隔离)的目的,这样对国家、对人民、对企业都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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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这次疫情是国难,每个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先说事实,再讲需要,最后回答一下疫情期间公司要求休年假合理吗。

疫情袭来,在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万众一心,举全国之力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友好邻邦,海外华侨华人、友好人士以各种方式援助和支持中国人民的抗疫斗争。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源于需要。没错!现在国家需要抗击疫情的勇士奔赴前线,用血肉之躯与“新冠病毒”进行殊死较量。需要全国人民居家隔离,减少外出,保护好自己,就是给国家做出了贡献。需要各行各业严阵以待,听从命令,服从指挥,战队号角吹响,再现生机盎然。

相比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公务人员,我们是幸福安全的!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奉献和牺牲在所难免!年假,让它随风去吧。

孰重孰轻,大家一看就明了了。

历尽生活艰辛,感谢生活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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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要求年休是不合理的,我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包括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具体要求请看下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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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已经说明员工拥有休假的权力,休假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收入,但是第五条有说明,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但是这样的说法并不明确,如何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如何统筹并没有给出一些具体的说明,所以此时要看国家给与的复工时间要求。2.10复工的要求已经全面展开,但是针对各地企业各地相关单位有要求,企业向相关单位申请复工,相关单位给予明确批复确切复工时间后才能复工,如果没有批复复工,公司要求你休年假是不符合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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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公司在和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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