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職工工資如何支付?江蘇省總工會發布維權預警提示

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發生以來,從國家層面到地方,紛紛出臺各種政策性規定和解釋,對特殊時期勞動關係領域相關問題作出指引,不同地區政策也有所不同。

如何做好防疫期間職工工資的發放?在此,江蘇省總工會提示,用人單位應該堅持法律規範和政策指引並重,依法依規支付職工工資

一是堅持以法律規範為基礎,同時執行好政策規定。

國家層面勞動法關於工資支付的特別法主要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江蘇省地方立法則是《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工資發放主要遵循這兩部法規。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間國辦、人社部還專門就延長假期、延遲復工、隔離治療、隔離觀察以及疫情期間加班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支付出臺了專門文件,這些屬於政策規範,也是勞動法的非正式淵源,同樣需要遵循執行。

二是正確做好5種特殊情形下的工資發放。

(1)春節假期延長的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採取的措施,這三天應當是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這3天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如果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

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2)因疫情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應足額支付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仍未復工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3)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仍未復工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4)因感染或密切接觸而被治療、隔離不能及時返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職工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5)因各地交通管制等不能在2月9日後及時按期返崗的職工,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三是採取靈活用工,工資支付標準要協商一致。

因疫情,用人單位採取必要的靈活用工政策,勞動者應當配合,比如:用人單位將年休假衝抵延遲復工期間,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等,採取這些措施可能會對職工的工資收入產生影響,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充分協商。勞動者要理解因疫情導致的企業生存成本增加、經濟壓力增大,經營不易。用人單位也要理解勞動者養家餬口、生活不易,決不能以此為藉口,故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在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基礎上努力達成一致,確定新的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減少工資支付糾紛。


防疫期間職工工資如何支付?江蘇省總工會發布維權預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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